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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车也得罚 沈阳醉酒骑电动自行车最高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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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07-27 1600 来源: 东北新闻网(辽宁)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钱文胜) 醉酒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会挨罚吗?答案是:最高可罚50元。
  7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交通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沈阳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从8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醉酒驾驶、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规电动自行车已成“道路杀手”
  随着城市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在沈城悄然兴起,仅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沈城电动自行车数量就已经突破40万辆。特别是沈阳市在今年4月1日起全面禁止摩托车在三环以内道路上行驶以后,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而一些超大电动自行车的出现,以及部分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或超速行驶,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在沈城的一些重要街路上,电动自行车与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混行现象十分严重,闯红灯、横穿马路、争道抢行、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车号牌和电子监视设备,电动自行车一旦肇事,责任认定也十分困难,电动自行车已成一大“道路杀手”。
  “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每年都在成倍的增长,从06年到07增长了81%,07年到08年增长了222.7%。”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12条街路禁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乱点,交通事故多发的群体,到了必须下猛药、必须进行规范管理、从严管理的时候了,否则将对道路交通发展带来无法预计的恶果,道路的畅通、群众的安全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谈及此次发布《通告》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初衷,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善如是说。
  《通告》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醉酒驾驶、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说,驾驶员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骑电动自行车醉酒驾驶也会遭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所谓醉酒是指每100毫升血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还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通告》还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北陵大街、北京街、青年大街、中华路、中山路、北站路、市府大路、惠工街(惠工广场至市广场)、胜利大街(南五马路至北二马路)、兴华街(建设大路以南)、长江街、东顺城街等12条街路通行。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处罚的,将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
  我们经常在街头看到一些貌似摩托车的“巨无霸”电动自行车,在大街小巷横冲直撞,时速达到了40-50公里,其实这些电动自行车都是不符合国家准的“超标”电动车。
  那么,什么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呢?
  据介绍,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特种自行车。主要技术要求包括5条标准:
  必须为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并且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应装有前灯或前反射器、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还应装有鸣号装置。反射器的光学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一直以来,个别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模糊电动自行车的概念不断生产、销售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都是违法行为。对此《通告》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解决非标准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驶入道路的问题,避免市民受到蒙蔽,导致间接违法而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生产、销售这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将由质监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打电动自行车违法载客
  在沈阳的个别地区,个别人利用电动自行车拉客赚钱,这些驾驶人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营运审批,也没有经过任何客运从业方面的培训,他们常常出没在各大车站拉客赚钱,这些严重冲击了客运市场,影响了公共安全。
  由于这些营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无法保障、驾驶人缺乏系统管理和监督,从而乘坐人的交通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自8月1日《通告》正式施行后,将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对这种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装配业户占道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生产经营工具,扣押经营商品或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东北新闻网)

(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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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
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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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终于开始下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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