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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撞死人 按机动车肇事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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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驾驶电动车不慎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因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王某因此触犯了法律,不仅被判了刑,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去年8月18日6时40分许,王某驾驶小羚羊牌电动车沿省道303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康平县康平镇一商店门口时,在内侧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苏某发生剐碰。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因此,该案被按照机动车来进行认定责任。

  康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此外,王某还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近13万元。主审法官透露,《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根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超过这两项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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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不超标的,出事都按机动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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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了牌的应该不会,成都这边超标可以上临牌,到30号截止,说没上的出事将按机动车处理,那么上了的就应该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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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13: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还是买棍的带脚蹬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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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23: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故我看十有八九是自行车突然左拐然后撞上的,没别的可能.

按说拐弯让直行,死者应该承担大头责任,实际就是...反正前面如果有自行车的情况,一定要考虑到这种事故的可能性.
前两天我遇到过,反应够快刹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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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7 23: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机动车,为何不能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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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稍不注意就就会出问题。以后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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