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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罚款基数 提升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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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20: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社会中总是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甚至需提升到法规的形式进行约束,但却较难以落实执行的事情。当某项规章,被较多的民众违反之时,往往会被一些知识渊博的执法者考虑到法不责众而搁置。1999年我们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就是后来被智者们搁置的一项法规。然而,虽然某些法规被搁置了,但相关的社会问题却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其中有一些法规仍然需要想方设法去落实。这就引出了本人今天所谈的方法——降低罚款基数法。
  在我国,两轮电动车,已超过2亿辆,是许多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两轮电动车所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也高据不下。为了减少两轮电动车涉及的交通事故,1999年有人曾希望借助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通过限制电瓶车车速性能的办法,来实现之。结果却因难以落实而被搁置。经分析发现,一些骑行者违反了交通规则是引发两轮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面对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包括了应急处置能力较弱的年龄偏高者的骑行群体,交通管理部门有点为难了。若少数人违交规,那是容易处罚的。但若违反交规的人较多,那执法的人力物力就不够了,就难以有效管理了。
  为了有效地管理,那么,我们就必须设法让经常违反交规的人大幅减少。对此,就应当找出原因并完善相应的法规,促使绝大多数骑行者都遵守。对于常常引发电瓶车交通事故的闯红灯,是连小学生都了解的违规之事,绝不是不懂交规,也不像逆向骑行那样容易被乡村的骑行者记错,应该是被人有意违反的,鉴于涉及面广,且多数骑行者经济欠富裕而较难按现有罚款标准处罚的情况,我们可以采用以下低处罚基数的方法,来促使更多的人遵守交规。
  一、低罚款基数,累进升级制,让违规者知之而止
  所谓“低罚款基数,累进升级制”,就是对违规次数不多者按较低的罚款基数处罚,比如,将初始罚款基数定为每次违规罚款1元,同时对罚款基数采用累进制,将违规次数过多者的罚款基数提高数倍,且罚款基数认车又认人,由国家统一管理,只升不降,防止被腐败势力无故调降。比如,一年内违规10次以上者,其罚款基数上调一级,由1元升至5元,一年内违规30次以上者,则罚款基数上调二级,升至20至25元,一年内违规百次以上者,则罚款基数上调三级,升至100至125元,若其次年违规次数再次超标,超10次以上,则其罚款基数再上调一级等等。同时,可要求每一位骑行者预留电话并预交相当于其罚款基数10倍的遵守交规保证金,即每年违交规的次数未超规定者仅需交10元,交警通过电子摄像头发现违规行为时,可立即短信通知车主,并从其所交的保证金中扣减罚款,当然必须同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申诉的期限及申诉的途径。
  采用这种处罚措施,不管你多少有钱,等到违交规的次数多了,就仍然会不太好受。应该会令一些人敬畏其罚款基数被倍数上调,而只能尽可能减少其违反交规的行为。它很可能既可处理涉及面广的问题,又可让交警集中精力处理少数累违交规者。这应该比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12分制法更有效吧?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制定的法规,应当是针对有意违规的行为。对于无意违规者,法规只能起到强化人们记忆,让人们提高警惕,以减少违规的作用。对于无意的违规行为,就算你给出再大的处罚力度,也会有人违规的。因此,对无意的违规行为,你设置较重的处罚,是没有意义,除了增大骑行者的成本外,没有任何作用,宜宽容仁爱,采取轻罚。鉴于机动车驾驶员也经常出现违交规行为,对于可设置较多处罚项目,容易触犯交规的骑行群体,特别是年龄较大者,一年内违交规10次以内者,大多数应当属于无意违规的吧?以此推测,不宜上调其处罚基数。这个可容忍的违交规次数,可在以后的实践中进行探索,也许只容忍违交规10次太严格了,宜放宽到20次吧?如果20次有效,那就不宜选用更低的次数。对于年龄较大者,也许还需要额外放宽,当然不可大幅放宽,对于缺少控制违规能力者,是容易出车祸的,是不宜骑行的。
  当然,也可将上述“低罚款基数”法改为“低罚款基点”法。将初始罚款基点定为1元,视具体违规种类对安全的影响程度,而处以相应的罚款基点。比如,对逆行、闯红灯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处以2或3个以上罚款基点。同样,每年被罚款超15至20个基点者,罚款基点必须升级,比如,罚款基点上调5倍。罚款基点法同样宜认车又认人,且只升不降。
  二、宽容仁爱,有松有紧,让具体交规更精细更科学
  为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分析一下,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具体原因。对此,我们很容易发现:问题主要发生在交叉路口,急弯道或有物体遮挡视线弯道,陡坡处,而直行处较少;导致交叉路口、急弯道、陡坡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叠加原因是,车速太快,整车过重(包括电池过重或载人)以至于惯性过大而无法及时刹车,刹车不灵,交叉路口未减速,违规闯红灯等;导致直行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逆向行驶,违规超车,违规横穿路面,或突然转入非机动车道等。
  针对这些具体原因,制定具体交规的一些人,必须要有宽容仁爱之心,要一切为人民着想,所制定的具体规则,必须更加科学,要兼顾安全及人们对速度的需求。既要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又要能最大化地满足民众对速度的需求。不要搞一刀切,要搞精细管理。
  ①在交通事故少发地段,空旷地段,直行道,特别是道路宽敞处,允许较快的时速,以尽可能满足民众对速度的追求;在交通事故易发地段,交叉路口,急弯道或有物体遮挡视线弯道,陡坡处,易拥挤的街道,则可对不同的车辆科学地确定其限速值,限定各种车的时速,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提高行车安全。即,对不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要放松少管,把限速阀设高一点,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要管得紧一些,把限速值降得低一些,要求人们以更低的时速骑行。具体设置者必须明白:在行车安全地段享有更快的速度,是民众的权利;在易发生事故的路段把限速阀卡紧一点,是具体设置者的责任。以后,具体路段该如何设置,也许可向民众征求意见。
  ②由于载人载重物增大了惯性而导致车速过快时难以刹车,而并非改成机动车管理后此问题就会消失,那么,我们的法规就不该鼓励人们为取得载人权而将车转归机动车管理,而是应当更严格地对载人载重物车辆限速,进一步下调其限速值。比如,在交通路口、急弯道、陡坡处其限速值,对比单人骑行的限速值,降1/3或甚至降半;比如,直行处比单人骑行的限速值降低5-15km/h,或者高于20或25km/h时禁止载人载重物(比如35公斤以上,具体重可由大家讨论后确定)等。这样的法规,既可实现降速以达安全的目的,又可满足某些电瓶车用户载人载重物的需求。
  这种做法,应该比简单地禁止电瓶车用户载人更好吧?有些地方较严格地执行禁止两轮电瓶车带人的结果是,一方面,交警遇到带病人或老人去医院等情况时,因兼顾于情理而难以执法,从而影响了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导致一些有载人需求的两轮电瓶车用户,为避免被处罚而购置三轮或四轮低速电瓶车。这样,既在行驶中多占了非机动车的道,导致其他车辆为超车而转入机动车道的车道,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又多占了停车空间,从而加剧了停车难的社会问题。既然同样的两轮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管理时即可载人,为何一定要禁止其慢速行驶时载人呢?
  ③由于电瓶车发生事故与刹车性能有关,那么,为减少事故,我们的交通法规就可以规定,骑行者具有维持好其电瓶车刹车性能的义务。交警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车辆刹车性能未达标(其车辆最高时速状态下的法定刹车距离),则可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④完善其它有待于改进的电动自动车交通规则。比如,喝酒后车速不得高于10km/h时(有能力将车速控制在10km/h以内者,说明其大脑还有足够的控制力,且这样的车速不容易出事,还方便于骑行者外出少许喝一口酒),高于15km/h或20km/h时不许穿高跟鞋,维持正常的尾灯及转向灯性能,正确使用转向灯(也许在使用转向灯方面,宜鼓励,而不宜罚款吧?过多的要求,也许会使得骑行者难以重点记住更重要的交规,比如,禁逆行,视路标而减速,及时刹车等重要交规。)。
  三、排违规之因,重宣传执法,让骑行者更安全
  既然违反交规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我们还应该再想想在落实交规方面是否还存在问题,继续在落实交规方面分析人们违反的原因,并针对各种具体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对于“违规超车违规横穿路面或突然违规转入非机动车道”等人们意识不强的交规,我们应增强宣传该类交规的力度,让每个人都了解违反此类交规的危害性,促使每个骑行者都提高警惕,以大幅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对于容易导致骑行车进入机动车道的客观因素,我们应尽力清除。如一些由人行道改成非机动车道的地方,非机动车道不仅常常被机动车占据,而且还拥有不少行人,特别是一些并排行走的行人,从而造成非机动车道不通畅,而促使两轮电动车转入机动车道。如果这些阻止两轮电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的客观因素被清除了,谁还愿意进入更危险的机动车道呢?清除这种客观因素,应当比严格执法更有效。而要让行人离开原来就为行走设计的非机动车道,那是相当困难的。但只要发扬pa_rty人群策群力的优良传统,就一定可做好这一工作!
  对于两轮电动车涉及面广而难执行的问题,除了采用较低的罚款基数等容易落实法规的措施外,执法部门还应当严格地执行法规。严格执法,是最佳的教育手段,可大幅提高教育效率。那种要求百姓花几百元培训费学交规的方法,过于注重形式,不如将交规学习网的网址告知于骑行者,强制要求他们上网免费学习规定的课程,并结合严格执法的方法。其中,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学完规定的课程,可处罚1次,即处以1个罚款基数;处罚1次后学课程的期限自动延期30天。
  以上措施还有待于完善,有待于实践检验或经实际测试后修改。
  本人清楚,提供这个方法,一定会被某些人骂的,就象2017年本人在《博客中国》发帖《本人认为,西式民主不适合中国》一样,一定会引来骂声。然而,本人发帖,肯定不是为了讨人骂的。没有人喜欢被人骂。若我不发这类帖子,那么,虽然仅仅是一位普通百姓,但至少不会被人骂,对不对?但本人坚信,发这两个可能被人骂的帖子,是利国利民的。一个有利于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另一个则有利于改变某些人向往西式民主的错误状态。本人无权阻止骂人,只希望欲骂者,先到百度“兴华群”https://tieba.baidu.com/f?kw=%E5%85%B4%E5%8D%8E%E7%BE%A4 吧,了解更多信息后或直接与本人沟通后再骂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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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21: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扯淡,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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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22: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您是裁判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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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00: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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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00: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字没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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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07: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一点小事,你也想让先生亲自过问,那他每天都不睡也处理不了国家大事!国家的事,人人有责,你也有!生活在中国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把国家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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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07: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afuafu 发表于 2019-3-25 22:53
除非您是裁判员大人

本人只是一位普通的人,兴华群吧吧主,在兴华群吧,有本人的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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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07: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文字上,本人已经力求最精减了,若少了,说明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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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重罚执行到位,法律就是法律,不要扯上什么人文伦理这些不相干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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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2: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aback 发表于 2019-3-26 11:37
严惩重罚执行到位,法律就是法律,不要扯上什么人文伦理这些不相干的东西。

那你可能没有做过交警吧?不然的话,你就会懂得为什么必须要仁慈一点了?你必须想一想,有法难执行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难道交警会毫无原因地不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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