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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大員港重要性
雖說大員為荷蘭東印度公司遠東貿易網中刻意設置的一個據點,大員港 天然條件與腹地仍深刻影響貿易活動、社群範圍擴張。

1.大員港:荷蘭東印度公司貿易網的據點之一
韓家寶
聯合公司的船幾乎航遍亞洲各海域,北自日本、朝鮮、中國大陸沿海、臺灣、琉 球、菲律賓、中南半島、南洋群島,南至澳洲、紐西蘭,西及印度、波斯、阿拉 伯,都在該公司人員活動範圍之內。在這廣闊的亞洲海域,該公司設置過很多據 點。18
1602 年,設立荷蘭東印度公司之目的,即在於壟斷營利與牽制亞洲的 西班牙、葡萄牙人。19 因此汲汲於建立一個亞洲貿易網,試圖在中國沿岸設 立貿易據點,但遭到拒絕,1622 年公司退而在澎湖建立堡壘,中國當局宣 稱澎湖隸屬中國,派軍圍剿,並提出承諾:發出許可證給中國商人,准許他 們到福爾摩沙進行交易。荷蘭東印度公司才同意於 1624 年 8 月 26 日退守福 爾摩沙。20
東印度公司進佔福爾摩沙的目標是:與中國通商、阻斷馬尼拉與澳門所 有的商船,獨佔中國貿易市場。大員是隸屬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星羅棋布的據 點網中的一個單位,所有全盤計畫及策略如:建立堡壘、殖民方式、宣戰或 締和、各地的軍力等,均受巴達維亞當局(即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總部)指 揮調度。
2.大員港的天然條件 港灣水深、無泥沙淤積本應是一個天然良港所應具備的條件,但大員港
水淺,暗礁分布,泥沙堆積成淺灘沙洲,以致於海岸線、水道時有不同,經 常有船隻擱淺觸礁,大型商船無法靠岸,只好以小舢舨來回載送船貨。
海堡(Reduit Zeeburch)、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熱蘭遮市(Stad Zeelandia)皆位於大員港的沙洲上。熱蘭遮城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職員主要住 所,中國人則居住於熱蘭遮市。沙洲面積不大,潮汐、洋流也會改變沙洲面積、形狀,故殘留給中國人的居地迅速飽和。而且沙洲缺乏良好水源,必須 由福爾摩沙本島運水來此。21
3.大員港與腹地的聯繫
1624 年,很多中國人居於熱蘭遮市的沙洲上。荷蘭人一面擔心中國商 人在熱蘭遮市缺乏建地,一面又注意到福爾摩沙本島的土地肥沃,多產野豬 與鹿,頗具前景。當時,大員港腹地貿易僅為鹿製品,荷蘭東印度公司認為 若能在腹地發展農業,既能解決糧食短缺,22又可誘使中國漁民移居福爾摩 沙本島,紓解中國商人無地建屋的窘境。因此在 1625 年 1 月 25 日決議在福 爾摩沙本島上建立普羅民遮市(Stad Provintia),讓中國人與日本人居住, 並計畫在該地推動農業,如:種植果樹、各類農作物、飼養家畜等。但是 1626 年 6 月 24 日決議錄記載:瘟疫流行、大量市民病故,造成普羅民遮市 沒落,首次推行農業發展的計畫因而流產。
腹地農業發展還要面對一些難題:其一為缺乏軍力控制鄰近部落;其二 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當時置全副精力於中國通商上,無法全力經營;其三是原 居各部落中國人的敵意,這些人擔憂失去鹿製品生意,煽動原住民對抗荷蘭 人。
後來 1633 年公司才再次鼓勵中國人在福爾摩沙本島上發展農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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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貿易局勢
中國當局禁止公司在中國領土上進行貿易,故他們只能與擁有中國許可
證的中國商船進行貿易。換言之,公司不能直接從製造商手中收購貨物、協
商價格,根本無法掌握貨物的供給。雖然他們幾度嘗試突破這種劣勢,仍未 成功。24
另一方面,中國境外與福爾摩沙之間持續擴大貿易的利益,卻不斷受到 海盜覬覦。海盜攔截中國商船、載運鹿皮的舢舨與臨近海域作業的漁船。公 司認為海上治安是進行貿易的基本條件,若海盜肆虐,中國商人、漁船絕無 冒險來大員之理,大員經濟將無可避免的衰退。為保障商、漁船安全,荷蘭 東印度公司貫徹多項措施。25
1626 年 7 月 10 日決議錄稱:
海盜常常逗留福爾摩沙的部落。他們在魍港(Wancan)26一帶奪船從事海盜之行為 (這最近還發生過),威脅福爾摩沙、中國海岸,導致貿易衰退。因此指揮官 Gerrit Frederixcsen de Witt 與福爾摩沙決議會決定頒布公告,來辨認村落裏的商人、工人 及海盜。公告要求所有居住、想居住、或於部落做生意的中國人來大員,向指揮官
申請一張免費的居留證。未申請者,將受到懲罰。27
荷蘭東印度公司以這個「公告制度」管理在福爾摩沙的中國人。荷蘭當 局決定任何與荷蘭或中國居民有關的政策,都透過公告以荷文和中文公布來 宣告。這是由於中國人本身具有文字,中國官府也有公告禁令的舉措,相對 於無文字的原住民,他們當初則沒有用這個方式來加以治理。28 雖然這些公 告記載許多關於福爾摩沙早期社會的訊息,但我們無法確知執行規定的程 度。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不同的殖民地,應用同一套類似的制度來加以治理, 如巴達維亞總部。但巴達維亞與福爾摩沙的差異點在於:從 1620 年以後執 行涉及中國人的司法審判時,「僑領」會代表中國人參與巴達維亞市政法庭
(Collegie van Schepenen)。這些僑領是比較能夠獲得中國人認同而促使他們遵 守規定者。29 但在大員則從 1644 年 12 月 6 日開始,也設立了市政法庭,其 中有兩名漢人代表 Joctaij 和 Chako。30
遏除海盜方面,除發給居留證外,荷蘭當局還以禁止賭博來加以預防。 因為要是賭輸者無法償債,可能鋌而走險淪為海盜。31 荷蘭當局並派遣荷蘭 士兵以舢舨追捕海盜, 1625 年起計劃在魍港興建一個稜堡(Reduit)以壓 制監控海面。但因軍力不足, 1636 年底才完成了菲利辛根稜堡(Reduit Vlissingen)。32
三、中荷聯手建立殖民地
(一) 社會安定
社會安定是發展經濟的基礎,而控制社會秩序、保障生活安全有賴於法 治體系的建立與施行。荷蘭東印度公司採行各項政策以維持社會安定。 1.以「警察」角色維持治安
大員主要是一個貿易轉口站,荷、中維持貿易伙伴的關係,而荷蘭東印 度公司額外扮演「警察」的角色,維持治安、保護市民。1626 年 12月 16 日 的決議錄提及保護中國漁民:
大約幾天之前,120 艘中國漁船從大員航向南邊的 Taccauja(可能是打狗,就是今 天的高雄)、Tamsuij(下淡水溪)等其他地方捕魚。我們曾派過兩艘軍用的戎克船 隨漁船出航,解決海盜問題。福爾摩沙決議會現在決定派 Orangie 號戎克船看守有 最多漁民作業的 Taccauja 一帶。原來的兩艘戎克船,一艘必須巡邏北邊、一艘巡邏 南邊。漁民曾提過,如果我們的戎克船陪伴、保護他們,他們願意付什一稅(這是 我們的通事,在漁民離開大員之前,向我們報告的)。因此 Orangie 號戎克船必須通 知漁民在離開之前繳出十分之一的魚及魚卵。33
「警察」的工作還包括阻止原住民傷害對荷蘭當局有利的中國人,如: 荷蘭聘任的水手、商人、農夫、木匠、磚匠、工人以及將石頭、石灰等建材 運到大員與魍港的搬運工。除此之外,他們也保護中國獵人。34 2.以「法律」維持治安1)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施行的法律
根據 1632 年 3 月 17 日給巴達維亞總督 H. Brouwer 及東印度評議會之
指令中第 96 條規定:福爾摩沙必須施行荷蘭東印度公司最高機構「十七人 (董事)會」所提出的指令,而這項指令是在 1617 年經大統領(Stadhouder) 同意和荷蘭共和國聯省會議(Staten Generaal)確立,具有法律效力。這個指 令包含 80 項條文,視同公司在亞洲施政的基本法。35 除了這個基本法之外, 福爾摩沙評議會以各種公告宣布他們決議提出的相關辦法、新設職位、管理
辦法、禁令、罰則、招標日期等,也有法律效力。 (2)公告制度
荷蘭人想出一套措施來維持治安、保護福爾摩沙的中國人。這些措施一 律是由「公告制度」來頒布。 1626 年福爾摩沙評議會決議禁止賭博來預防 海盜行為。 1630 年 8 月 5 日、 1639 年 10 月 22 日評議會重申禁令,因大陸 巨商派到大員的代理商人經常賭光所有資產,以致大陸巨商不願派商船到大 員從事貿易。不少賭輸者無法償債,賣身為奴隸失去自由。36 此舉與巴達維 亞採行的措施不同,巴達維亞當局將「賭博經營權」設為一種標的物,可由 得標者獲得。37
1630 年 8 月 5 日福爾摩沙評議會禁止福爾摩沙中國人釀造米酒。因為 大員缺乏糧食,尤其是米。釀造者卻從中國、福爾摩沙部落與荷蘭士兵、水 手手中收購稻米釀酒。為了湊足大量飲酒費用,士兵、水手不但出售個人配 給米糧,甚至賣襯衫、襪子、鞋子等來買酒,戕害士兵、水手的健康甚鉅。 38 另外,喝醉的荷蘭人還會在中國人街區鬧事打架。因此福爾摩沙決議會於 1634 年 4 月 27 日決定,若士兵、水手、工人要進入中國人街區,必須先?a href="/home.php?mod=space&uid=158166" target="_blank">@ 得上司核准。39
1633 年荷蘭當局禁止賣槍給中國人或原住民。40 隔年荷蘭當局下達命 令,除了日本戎克船之外,所有來大員的戎克船船員,必須將槍支交給荷蘭當局保管。而且他們也公布了只有擁有許可證的中國市民才能夠擁有槍支。 這些措施改善了大員的治安,也鞏固荷蘭當局自身的勢力。41
(3)檢察官
1636 年底,大員設置一位臨時檢察官。42 隔年由巴達維亞派遣的正式
檢察官接任。43其工作範圍包括所有刑事、民事範圍的訴訟。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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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各項經濟生產活動
當時大員的經濟活動以農業、工業、狩獵為主,荷蘭東印度公司採取諸 多措施積極活絡大員生產活動,茲分述如下:
1.農業
福爾摩沙早已有野生甘蔗滋生,45在荷蘭當局鼓勵之下,中國人於 1633 年從中國大陸引進甘蔗到大員種植,成為中國人在福爾摩沙從事農業的開 端。46 在附錄二中,可以看出 1633、1634、1635 年福爾摩沙的農業發展, 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推動、領導與中國人的勤奮努力之下揭開序幕。這短短 的 3 年間,中國人開始在赤崁(今天的臺南市區一帶)種甘蔗、棉花、大 麻、靛青、稻子、小麥、薑、煙與土茯苓等。
當時荷蘭當局施行各項措施來鼓勵中國人從事農業。首先,它們把一小 筆錢給甘蔗試種者。47 第二、公司出借耕牛以犁田、榨汁。48第三、於 1636年決議 5、6 年間農夫免稅。第四、保證以不錯的價錢收購作物。49 第五、 以公告方式宣傳歡迎任何從中國來的農夫定居赤崁從事農業。50 第六、決定 替中國人蓋一家醫院,治療生病的中國農夫。51 第七、保護農夫。52
1629 年「麻豆社事件」中原住民殺了 63 名荷蘭士兵。53而因為荷蘭兵 力不足,亦一直無法阻止原住民傷害中國人。1634 年末、1635 年初麻豆社 人開始騷擾中國人,包括在魍港燒石灰的工人、漁夫與赤崁的農夫。54 麻豆 社的原住民甚至砍燒甘蔗、毆打農夫,迫使農夫放棄耕作。荷蘭東印度公司 要推動農業,讓福爾摩沙提供整個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亞洲所需的米、糖,只 有儘快壓制原住民。福爾摩沙長官 Hans Putmans 將推動農業列為主要目 標,維持公司威嚴及傳教為次要目標,在 1635 年 2 月 20 日要求巴達維亞當 局派遣 400 名果敢的士兵前來。551635 年 10 月 8 日巴達維亞派遣的 475 名 士兵,以武力威嚇原住民,成功地剿平麻豆社,當年 12 月 3 日雙方締結和 約。1636 年初鄰近的部落也陸續與荷蘭當局締約,中國人從此可安心務 農。56
「甘蔗」是中國農夫在福爾摩沙首先種植並且是最為成功的作物。在荷 蘭東印度公司鼓勵下,中國人於 1633 年把甘蔗運到大員種植,兩年之後已 有二百至三百擔(picol)57「黑糖」產出。1635 年 2 月荷蘭當局預估當年會 有 300 名中國人種植甘蔗,估計兩年後大員一帶可生產三千到四千擔左右
黑糖」。雖然情況樂觀,仍有若干未解決的問題,如原住民騷擾、缺少製糖 師父與提煉精糖工具、野生動物破壞蔗田、中國人私自食用甘蔗等。58 所幸 這些問題很快就解決了。
1639 年時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合作發展農業的模式,建立在荷蘭 當局和少數僑領的合作之上。當時這些中國人擁有一塊土地及率領一群農民 從事開墾,但必須按照荷蘭當局指示,種植若干數量甘蔗與其他作物。荷蘭 當局一方面制止原住民騷擾農民,一方面保證按照預定的價錢買下收穫。亦 即,荷蘭東印度公司握有計畫、指導、控制整個農業的主導權。
荷蘭當局於 1639 年指示七名中國地主種植如下:59
Jacoma 50,000棵甘蔗;另外種稻子、煙草、靛青、薑、土茯苓與其他的農作物 Simtocq 30,000棵甘蔗;另外種稻子、煙草、靛青、薑、土茯苓與其他的農作物 Sanloe 40,000棵甘蔗;另外種稻子、煙草、靛青、薑、土茯苓與其他的農作物 Cambingh 12,000棵甘蔗;另外種稻子、煙草、靛青、薑、土茯苓與其他的農作物 Lampack 30,000棵甘蔗;另外種稻子、煙草、靛青、薑、土茯苓與其他的農作物 Boijcko 70,000棵甘蔗;另外種稻子、煙草、靛青、薑、土茯苓與其他的農作物 Peco 30,000棵甘蔗;另外種稻子、煙草、靛青、薑、土茯苓與其他的農作物
共 262,000 棵甘蔗,預計可以產出 1,600 至 2,000 擔白糖。
但甘蔗種植成功,並不表示其他的農作物也如預期般如意。中國人於 1634 年開始種稻但失敗,原因是田地初闢未熟、缺乏灌溉水利與當年雨量 較稀,1635 年因而無意耕種。60 1636 年荷蘭當局再度鼓勵中國農夫種稻,61 但效果依舊不佳。稻苗生長需有充足水源,但當初缺乏水利灌溉,稻作生長 不易,62又遭逢蟲害、野生動物踩壞。雖然農夫在田地四週蓋土牆、水溝, 但仍無法有效防止野豬、野鹿侵入。唯有花大筆金錢興修水利、雇用人力、 添購農具才能種植,因此中國人在 1639 年欲放棄種植稻米。結果,雖然 1639 年米價昂貴,但是種植稻米的情況卻仍未改善,產量增加緩慢。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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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 年引進棉花(Katoen),但因風大種植未果。1636 年後史料即無相 關記載。64 雖然棉花試種失敗,但是荷蘭人當時卻成功的在巴西開始植棉。 651634 年有人到大員種植靛青(Indigo),1635 年收成尚可。靛青可製藍色 染料,當時的需求量很大。661640 年後赤崁一帶還繼續生產靛青。671634 年 大員有人種植大麻(Hennep),1635 年收穫也不錯,但後來直到1640 年史料 中少有提及相關消息。681640 年後還繼續生產大麻。69 大麻可製繩、衣服、 帆布、大麻煙、大麻油(可以治療頭痛、皮膚發疹、月經問題及順利分娩) 。70 1635 年開始種一點小麥(Tarwe),但成效不彰,文獻中直到 1640 年間 沒有提出相關消息,71 不過 1640 年以後還有生產。721635 年開始種薑
(gember),效果也不好,73 薑是烹調的辛香料、可釀薑啤酒、改善消化、治 療下痢與便秘。74 另外,按照一些中國人說法,當時中國國境禁止種植煙草 (Tabak),因此他們於 1635 年在福爾摩沙開始種植,75 煙草可以製造香煙、 止飢、治療黑死病、牙痛、頭痛、疝氣、痔瘡、消毒傷口等。76同年他們開 始種土茯苓(Radix China),但是生長情形不如中國廣東好。77土茯苓可以治
病,如:梅毒、天花、痲疹、痲瘋、感冒與痛風。78 2.狩獵
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了壟斷鹿皮交易市場,於 1634 年規定中國人只能向 其賣鹿皮,但反而導致走私猖獗,公司反受損失。1636 年初與原住民締結
1634 年引進棉花(Katoen),但因風大種植未果。1636 年後史料即無相 關記載。64 雖然棉花試種失敗,但是荷蘭人當時卻成功的在巴西開始植棉。 651634 年有人到大員種植靛青(Indigo),1635 年收成尚可。靛青可製藍色 染料,當時的需求量很大。661640 年後赤崁一帶還繼續生產靛青。671634 年 大員有人種植大麻(Hennep),1635 年收穫也不錯,但後來直到1640 年史料 中少有提及相關消息。681640 年後還繼續生產大麻。69 大麻可製繩、衣服、 帆布、大麻煙、大麻油(可以治療頭痛、皮膚發疹、月經問題及順利分娩) 。70 1635 年開始種一點小麥(Tarwe),但成效不彰,文獻中直到 1640 年間 沒有提出相關消息,71 不過 1640 年以後還有生產。721635 年開始種薑
(gember),效果也不好,73 薑是烹調的辛香料、可釀薑啤酒、改善消化、治 療下痢與便秘。74 另外,按照一些中國人說法,當時中國國境禁止種植煙草 (Tabak),因此他們於 1635 年在福爾摩沙開始種植,75 煙草可以製造香煙、 止飢、治療黑死病、牙痛、頭痛、疝氣、痔瘡、消毒傷口等。76同年他們開 始種土茯苓(Radix China),但是生長情形不如中國廣東好。77土茯苓可以治
病,如:梅毒、天花、痲疹、痲瘋、感冒與痛風。78 2.狩獵
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了壟斷鹿皮交易市場,於 1634 年規定中國人只能向 其賣鹿皮,但反而導致走私猖獗,公司反受損失。1636 年初與原住民締結
1634 年引進棉花(Katoen),但因風大種植未果。1636 年後史料即無相 關記載。64 雖然棉花試種失敗,但是荷蘭人當時卻成功的在巴西開始植棉。 651634 年有人到大員種植靛青(Indigo),1635 年收成尚可。靛青可製藍色 染料,當時的需求量很大。661640 年後赤崁一帶還繼續生產靛青。671634 年 大員有人種植大麻(Hennep),1635 年收穫也不錯,但後來直到1640 年史料 中少有提及相關消息。681640 年後還繼續生產大麻。69 大麻可製繩、衣服、 帆布、大麻煙、大麻油(可以治療頭痛、皮膚發疹、月經問題及順利分娩) 。70 1635 年開始種一點小麥(Tarwe),但成效不彰,文獻中直到 1640 年間 沒有提出相關消息,71 不過 1640 年以後還有生產。721635 年開始種薑
(gember),效果也不好,73 薑是烹調的辛香料、可釀薑啤酒、改善消化、治 療下痢與便秘。74 另外,按照一些中國人說法,當時中國國境禁止種植煙草 (Tabak),因此他們於 1635 年在福爾摩沙開始種植,75 煙草可以製造香煙、 止飢、治療黑死病、牙痛、頭痛、疝氣、痔瘡、消毒傷口等。76同年他們開 始種土茯苓(Radix China),但是生長情形不如中國廣東好。77土茯苓可以治
病,如:梅毒、天花、痲疹、痲瘋、感冒與痛風。78 2.狩獵
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了壟斷鹿皮交易市場,於 1634 年規定中國人只能向 其賣鹿皮,但反而導致走私猖獗,公司反受損失。1636 年初與原住民締結
合約,推行捕鹿許可證制度,記錄獵者姓名、獵場位置、狩獵期間,如此一 來,便可杜絕走私,況且出售許可證可獲現金,又能保證出口大量穩定的鹿 皮供應日本市場。1637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開放鹿品交易市場,規定中國商 人必須付鹿皮、鹿肉的什一稅,獵鹿許可證上的紀錄也可防止逃稅。79
荷蘭東印度公司施行獵鹿證照制度效果甚佳,獵鹿數量大增,使得鹿隻 快速減少。荷蘭當局濫賣捕鹿許可證四年後,只得展開保護鹿的措施,以避 免絕跡。1640 年12 月 6 日巴達維亞日記記載:「三年以來大規模獵鹿造成鹿 隻迅速減少,可能用雙倍的時間仍無法恢復鹿群數量;因此福爾摩沙決議會 禁用陷阱、繩套獵鹿一年,以避免貪婪的中國人危害原住民生計。」80
1636 年到 1640 年獵鹿證照制度最為盛行,後來 1642 年到 1645 年間荷 蘭東印度公司仍繼續賣捕鹿許可證,但規模大減。 1645 年開始禁止中國獵 人捕鹿,以後所有捕鹿的「規定」轉而針對原住民。81 這是一個荷中合作經 營的例子:荷蘭東印度公司賣捕鹿許可證獲得證照收入,鹿肉、鹿皮什一稅 與外銷日本鹿皮的收益。中國獵人、商人也買賣各種鹿品給中國。最終的受 害者卻是原住民,他們唯一的財產─ 鹿迅速減少,導致幾個部落面臨經濟 困境。
3.工業 從附錄二中可以看出營造業、運輸業、伐木業、釀造業、磚窯業、石灰
業、包裝業、製蓆業,是 1625 至 1641 年期間在福爾摩沙拓展的行業。築造 建物時需要石頭、磚、灰泥、木材等材料,伐木業、磚窯業、石灰業與運輸 業可以統括為營造業的上游產業。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積極建造堡壘、倉庫、 房舍的施政,與為防範火災禁止大員中國人蓋草屋、竹舍,一律必須蓋磚房 82的規定下,荷蘭東印度公司、中國人建造各種磚造的建築物,促使大員的
營造業蓬勃發展。 起初荷蘭東印度公司從大陸進口石頭與木材,由若干船隻運建材跨海來
臺。83荷蘭當局於 1629 年決定在赤崁一帶設立磚窯、石灰工廠,為此荷蘭人 引進燒磚、石灰的技術。84 如製磚技術:找尋並採集黏土、將黏土填放在磚 模中、風乾、燒成磚塊。85 還有工廠燒製石灰,燒過的石灰先加水攪拌,再 與沙子混合製造灰泥。製磚、灰泥需耗費很多人力:如需有人挖掘黏土、石 灰,並以磚模塑造,另外還需要蒐集大量木材當磚窯的燃料。荷蘭當局相當 重視磚與灰泥的品質,甚至在巴達維亞公布了相關法令,譬如:磚廠必須向 當局買磚模、特任的檢查員考核磚與灰泥的品質,如果品質不符法令規定的 標準,廠主要受罰等。86 雖然有關福爾摩沙方面的檔案中未見如此嚴格的規 定,但福爾摩沙的荷蘭當局仍重視磚、灰泥的品質。87
燒磚、石灰業設置於赤崁,1634 年 9 月公司決定開始在魍港燒石灰。 為何荷蘭當局欲將勢力延伸到魍港?這是天然因素所致。當東北季風盛行, 前往中國的船隻從大員啟航,先沿海岸線往北航行到接近魍港,才轉向澎湖 繼續航向中國,以避免漂往南方。當時,從航海技術的角度來看,魍港形勢 一度較大員為佳,水道(canael)也較深,中國商人去魍港從事貿易比大員 更為方便,故荷蘭當局擔心中、日商人會合於魍港交易造成大員沒落。另 外,荷蘭當局擔心日本、西班牙或葡萄牙人進佔魍港宣示主權,從事貿易, 大員同樣會面臨沒落的命運。故荷蘭當局以保護石灰產地為藉口將勢力伸展 到魍港。881634 年的 11 月初中國人已在魍港燒石灰,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建 造菲利辛根稜堡,一些船將魍港生產出的石灰運到大員,一些船將大員的建 材運到魍港,更有中國人開始居住菲利辛根稜堡周邊負責興建、燒石灰、蒐 集鹿皮等工作,魍港一帶從此興起。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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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的營造業規模可謂驚人,1639 年有 3000 名中國人來興建稜堡,有 窯工、鐵匠、木匠、挑夫與建築工,分屬採集黏土、石灰、砍伐木料、搬運 原料及柴火者。90 從稜堡等防禦工事的總成本,也能看出營造業的規模。 1638 年 5 月,荷蘭當局評估他們當時已經花了72,000基爾德(Gulden)買材 料及給付勞工薪資。隨著建造防禦工事的開支激增,荷蘭當局必須找尋新的 收入來彌補,因此他們決定抽取買賣房地產的什一稅。91 1639年花了132,334 基爾德於防禦工事,佔當年所有開支的 45%,可以看出營造業的規模相當龐 大。92
隨著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而擴大的是包裝業、製蓆業。荷蘭當局聘請 中國人來包裝、整理、挑運(舢舨與倉庫之間)、運輸(用舢舨)瓷器、 糖、鹿皮、食物、啤酒等貨物。93另外有中國人製造專門包裝絲綢的籃子
(Canassers)與竹蓆。94 (三)提供人力、人才
從附錄三中可以看出早期中國人在福爾摩沙的領導階級包含:商人、獵 團首領、地主、翻譯人員、得標者與中介人,95 或許還有勞工、磚廠、石灰 廠、伐木、釀酒、捕魚業的僑領,但在史料中未曾發現。此時為「獵鹿證照 制度」最盛行的期間,因此獵團首領最多,總共有 24 位獵首。
39 名僑領中有 7 位同時擁有兩種身分、3 位有三種身分及 2 位有四種身 分。大體上當時還沒有一位「Primus inter pares」、或「甲必丹」出現。荷蘭 當局與各式各樣漢人社群的僑領合作,各個僑領只帶領少數中國人。這種情況與巴達維亞不同,那裡在 1620 年代時已經有「甲必丹」出現和荷蘭當局 合作。
興建稜堡的苦力來源,除部分荷蘭士兵、96奴隸(被逮捕的海盜與班達 人)外,大多數是廉價聘雇來的中國貧民。中國苦力一天的薪資是 0.125 里 爾。假如他每天工作,一個月的薪資就是 0.125×30 = 3.75里爾。關於里爾 的購買力,可參考福爾摩沙在 1630 年代的一些價格:一件襯衫 0.62 里爾; 一雙鞋子 0.82 里爾;一雙絲襪 1.27 里爾;一隻豬 1~2 里爾;一支步槍
(Musquet)2.77里爾;一個奴隸 24.38 里爾;一匹馬 49.42 里爾。97 而一個荷 蘭士兵每個月賺 9 基爾德,相當於 3.46 里爾,以一個中國苦力與一個荷蘭 士兵的薪資所得相比,月收入幾乎相同,並且,荷蘭士兵的薪資在福爾摩沙 只能先獲得一半,其餘的由公司保管,回到荷蘭之後才能領到。98 因此與荷 蘭士兵相比,當時中國苦力並未遭到不公平的待遇。
荷蘭人與中國人或原住民接觸,必須透過翻譯人員,這些翻譯人員多是 中國人。從附錄三可以看出這些翻譯人員利用他們與荷蘭當局良好的關係, 在其他的事業中獲得方便。又荷蘭人透過中國人獲取金礦資訊、瞭解西班牙 人於福爾摩沙北部的情況等。需要媾和時,原住民通常派遣居住於部落裏的 中國人到大員談判或調停。99
(四)抽稅
荷蘭當局抽了魚、鹿皮、鹿肉、石灰、鹽、磚、酒、買賣房地產等什一 稅以支付殖民經營發展所需的各種措施,如維持治安、防禦工事、興建醫院等。100因為什一稅根本不夠支付所有的開銷,101荷蘭東印度公司不斷尋求新 收入來源。 1636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出售捕鹿許可證。102 1638 年中國人 開始「自願獻金」(Vrijwillige collecte),則可以說是人頭稅的前身。103 1639 年在大員舉行了兩次自願獻金,收入是 903.25 里爾。而居住於附近村落的 中國人自願捐了 700 里爾以上。104 1639 年啟用「公開招標制度」,出價最高 者為得標者(Pachter),可以得到殺豬、賣啤酒、魚、鹿肉等權利。105 1640 年 8 月 1 日開始抽人頭稅( 9 月 1 日大員與附近有 3,568 名中國人)。106福爾 摩沙的人頭稅制度承襲自巴達維亞:從 1620 年 10 月起,荷蘭當局開始抽居 住於巴達維亞中國人的人頭稅,付稅的人可以抵免防禦工事的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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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 論
本文主要在說明荷蘭人與中國人在福爾摩沙合作、相互依存的關係,亦 即荷蘭當局一方面維持社會的治安、穩定秩序,一方面指導、鼓勵中國人從 事各種行業;而中國人也十分配合荷蘭當局的政策,相繼渡海來此,提供人 力、人才與稅收,促使早期大員一帶發展快速,造就了一個特殊的殖民地發 展模式,可見當時中國人不一定是被剝削者,而可能是合作關係下的共同受 益者。
司法與稅制兩大制度塑造了荷蘭人、中國人與原住民三者的互動關係, 但目前此兩大系統的研究仍然闕如。本文將早期荷中關係聚焦於經濟發展, 對司法與稅制僅是稍加提及,未能詳加論述。另外,僑領、翻譯人員與偵防人員在當時社會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仍然沒有嚴謹的研究加以論述,若要對 17 世紀福爾摩沙島上社會情況做更深入的描寫,則必須積極著手研究這些 層面。
本文僅使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史料,未能解答所有史料未及的問題,例 如:中國人賺取工資如何遣人寄回中國家鄉?又當時 39 位各式僑領(參見 附錄三)中國姓名以及在中國社會的地位為何?皆無法從荷蘭東印度公司的 文獻中得知,冀望能輔以中國文獻對照,串連片段歷史記載,完整勾勒當時 社會運作。
在 1640 到 1662 的 22 年間,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的施政運作日 益成熟。未來筆者將繼續研究財稅制度在福爾摩沙執行與發展的情形以及?a href="/home.php?mod=space&uid=158166" target="_blank">@ 些各式僑領與後來「Cabessa」制度的關連。



http://ccs.ncl.edu.tw/Chinese_studies_18_1/18_1_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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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為1624年至1662年,臺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之殖民統治期間,也為第一個有系統統治臺灣的政權。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歐洲強權紛紛前來東亞貿易,並建立殖民地,而荷蘭人為建立能與中國、日本貿易的據點,遂於1624年佔領臺灣。在荷蘭人據台以前,台灣本島未有嚴格定義的漢人移民[註 2][註 3],大多數皆為短期僑居的漢人。荷蘭殖民當局為了開墾土地而急需勞動力,又缺乏本國移民發展殖民地,便招引大量漢人移民台灣。當時荷蘭人為漢人建立了適合移居的環境,漢人則提供了經濟發展所需的勞動力,而臺灣經濟就在荷漢相互依賴之下快速成長,因此有學者稱其為共構殖民[6]。

在原住民的治理方面,起先荷蘭人以發展貿易為重,無力擴張。等到1635年起,荷蘭殖民當局對外貿易開始穩定,才發起征服行動,與原住民部落訂定麻豆協約,確立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封建關係[7]。荷蘭人透過定期召開的地方會議(荷蘭語:landdag),維繫雙方的封建關係,並任命原住民首長,確立原住民社會的正式領袖[註 4],以協助荷蘭人推行政令。透過地方會議,荷蘭人也將原本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彼此攻伐的原住民部落,統合成互相聯盟的聯合村(荷蘭語:Verenigde Dorpen),置於荷蘭主權之下[9]。荷蘭人便藉由攻擊聯合村的敵對部落,讓原住民出草,使得雙方的關係更為緊密[10][註 5]。

1640年代以後,台灣殖民地的行政支出不斷地暴漲,收入也逐漸從轉口貿易轉移到本地稅收[11]。為此,荷蘭人開始新增各種稅收,加上1650年後許多農民賴以維生的甘蔗業開始衰退,漢人對於荷蘭人的統治越來越不滿,引爆了郭懷一事件。事件平息之後,荷蘭人並沒有更改整個殖民地的結構,依然以剝削漢人勞力為經濟發展基礎[12]。然而鄭成功崛起於福建沿海,為荷蘭人創建的荷漢殖民地帶來新的變數,鄭成功於1661年進攻台灣,翌年荷蘭人為其所擊敗,退出臺灣。

15、16世紀,西歐基督教國家困於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的陸路封鎖,積極向外擴張勢力,開闢往東亞的新貿易航路,因而發現美洲新大陸、好望角新航路,進而縮短了亞洲與歐洲的距離,世界從此進入海權時代。西歐各國競相到世界各地從事探險、殖民、貿易、傳教活動。在海權爭霸的國際環境下,台灣被迫走入新的歷史時期。

17世紀初,西方重商主義國家也開始注意台灣。此時遠東海面已成為歐洲三國角逐的形勢:租得明帝國之澳門的葡萄牙、殖民菲律賓呂宋島的西班牙、佔據爪哇的荷蘭,在遠東海面展開商業和殖民的競爭。西歐勢力東移的同一時期,正值明帝國結束了鄭和「七下西洋」的行動,逐漸關閉起國門對外實行海禁政策時期,倭寇及海盜(或稱為擁有武裝的「海商集團」)因走私貿易利潤豐厚,而在明帝國東南沿海一帶積極活動,甚至公然挑戰明帝國的統治權威。

史前臺灣[编辑]
主条目:台灣史前時期
16世紀中期,葡萄牙船隻在經過台灣海峽時,有個船員偶然遙望,發現一個青蔥翠綠的海島,禁不住喊出「Ilha Formosa(葡語:美麗島)」,就這樣,這個「福爾摩莎」(Formosa),就成了西方世界對台灣這個島嶼的稱呼[13]。然而,葡萄牙人雖是最早抵達東亞的歐洲探險者,但是與台灣之間僅止於用鴉片與銀圓交換台灣原住民的物品,並不打算進一步殖民。

在當時,台灣除了少數漢人系移民之外,早已有馬來玻里尼西亞土著民族(南島民族)的存在,這些使用南島語系的台灣原住民族分佈於台灣全島。他們雖然同屬馬來玻里尼西亞民族,但是並非同一種族。這些原住民族各有不同的語言與風俗習慣,構成獨立而不相隸屬的部落社會。由於不同的語言、風俗習慣、居住區,這些原住民族可能是在不同時間,從不同地方搬遷而來。因為分成許多族群,原住民族在台灣始終未能建立統一政權或王權-僅有台中附近的「甘仔轄·阿拉米」曾有王國)。

由於適當的地理位置,台灣成為倭寇或海盜的整補地及避風港。倭寇或海盜在明帝國沿海劫掠,遇到官兵追擊,就逃至澎湖群島,然後再到台灣。官兵雖會追至澎湖,但甚少窮追到台灣(明將沈有容曾跨海追至安平,並「盡殲群倭」)。關於當時臺灣的情景,學者多參考《東番記》,為最早對於臺灣的相關記載。

荷蘭獨立戰爭爆發後,荷蘭人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動一連串戰爭,以奪取西班牙、葡萄牙於東亞的殖民地。後來荷蘭人在雅加達、安汶、平戶等地陸續開設商館,惟與中國貿易進展不順。1604年,韋麻郎打算進攻澳門,以作為與明朝貿易的基地。因被葡萄牙人擊退,韋麻郎轉而趁明軍無汛兵防守時,佔領澎湖。但明軍將領沈有容率兵到澎湖,要求韋麻郎離開。韋麻郎迫於此壓力下,且無法順利與中國貿易,因而離開。此事件留有《沈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等》碑,今仍豎立在澎湖天后宮中。

1622年,柯恩總督獲知西班牙人意圖佔領台灣,遂派雷約生(荷蘭語:Cornelis Reijersen)率領600人進攻澳門,若失敗則轉往澎湖或台灣設立貿易據點。只是荷軍遭西班牙、葡萄牙聯軍頑強抵抗,損失慘重,雷約生遂轉佔澎湖,並在風櫃尾築城[14]。1624年南居益上任福建巡撫後,打算硬逼荷蘭人退出澎湖,派兵包圍了風櫃尾城。經過八個月激戰以後,荷蘭人和明朝達成協議,同意摧毀風櫃尾的要塞和砲台,轉進至不屬於中國版圖的台灣島,明朝亦不干涉荷蘭對台灣的佔領。[15]

荷蘭東印度公司乃於不受明朝管轄的福爾摩沙(今臺灣)大員(今臺南市安平區),建立台灣史上第一個統治政權。明帝國對於荷蘭人佔領臺灣並無異議,因為臺灣並非其所認為的領土。[16][17]

根據中央研究院院士杜正勝與曹永和的研究:「明朝雖實施海禁,但台灣不只明朝不管,甚至也不屬任何國家管轄,所以走私船早在當時就在基隆、安平與淡水會合明朝、日本與西班牙、葡萄牙與荷蘭的商船。...根據荷蘭史料,當時東印度公司指揮官萊爾森於1622年到福州談判,明朝官員為了勸誘他們撤出澎湖,建議他們到澎湖以東,一座不屬於明朝的島嶼,也就是台灣,間接同意明朝船隻到大員(今安平)與之通商。...當時明朝官員向萊爾森說:「你不知道大員怎麼去,我們派船帶你去」。這段史料,顯見明朝福建官員知道台灣,卻不把台灣當作屬地。而同樣年代,明代的史料記載的是,官員軟硬兼施,並請海商李旦居中協調,荷蘭的新任長官宋克,才在1624年拆除澎湖城堡的建材,搭乘熱蘭遮城號商船,來到大員上岸,宋克也成為荷蘭建立台灣政權的首任長官,他也在大員建立熱蘭遮城。[18]。

新任長官宋克首先在北汕尾(今台南四草)建立簡易的商館,並於1625年,在大員一鯤鯓(今台南安平區)築熱蘭遮城,以此作為統治台灣的中心。這是台灣躍上國際舞台的開始,也為外來政權佔領的開始[19]。

在台江內海附近的平原上,有四個主要的西拉雅村莊,分別為新港社、蕭壠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荷蘭人與新港社結盟,但是新港社係其中最弱小的村莊,經常會被最強大的村莊——麻豆社所攻擊。雖然荷蘭人數次支援新港社對抗麻豆社,1629年卻爆發了麻豆溪事件,徹底打擊荷蘭人的威望[20]。當時大員當局的士兵還不到400人,無法戰勝麻豆,加上受到濱田彌兵衛事件波及,對外貿易受挫,讓巴達維亞當局不願增援[21]。1630年,大員當局只得先進攻麻豆社的同盟村——目加溜灣社,並和麻豆社暫時休兵。

到了1635年9月,巴達維亞當局同意增援台灣;同時麻豆社、蕭壠社爆發了瘟疫,村內不少勇士都染病而死[22]。大員當局認為這是好時機,聯合新港社於11月23日攻入麻豆社,並簽訂麻豆協約,又於聖誕節之役擊敗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約在今高雄一帶)。荷軍乘戰勝的餘威,擊敗了其他敵對村莊,如蕭壟社、小琉球社等等,其他南台灣的部落也陸續臣服。這一連串的勝利確立了荷蘭人的威勢,到1636年底,共有57座原住民村莊服從荷蘭人[23]。

荷蘭盛世[编辑]
1636年起,因赤崁附近的鹿群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開放漢人前往北邊捕鹿。此時虎尾壠社係有名的梅花鹿棲息地,不少漢人走私團體居住於此,並和原住民從事鹿皮交易。虎尾壠漢人為了排除新來漢人的競爭,便聯合虎尾壠原住民反抗荷蘭人,並殺害前來捕鹿的漢人[24]。大員當局分別於1637年及1638年進攻虎尾壠,不過虎尾壠社依然敵視大員當局,甚至殺死了3位荷蘭人[25]。1642年,荷軍進攻虎尾壠社,殺死了之前襲擊荷蘭人的30人,自此之後虎尾壠社不再反抗。此後,大員當局有鑒於虎尾壠社的敵意出自漢人煽動,遂禁止漢人定居於原住民部落,並要求原住民搜補非法居住的漢人[26]。

参见:雞籠之戰及大肚王國
荷蘭佔領南台灣後,西班牙人亦佔領北台灣,開啟其統治。然而1637年起,西班牙人開始削減在台軍力,並從淡水撤出。時任總督的安東尼·范·迪門探悉此消息以後,乃於1642年派艦攻佔雞籠,趕走了西班牙人。荷蘭人征服北台灣後,目標轉為完全征服西部平原的原住民,以連通台灣南北的道路。1644年,荷軍征服北台灣其餘不肯服從的部落,並南下打通陸路。荷軍在路上為隸屬大肚王國的水裡社及半線社所攻擊,不過仍順利抵達大員[27]。1645年1月,荷軍進攻大肚王國內的反荷部落,大肚王國只得於4月正式降服[27],至此全西部平原皆服從荷蘭人的統治。

統治結束[编辑]
主条目:郭懷一事件和鄭成功攻台之役
自1650年起,鄭成功於福建沿海崛起,為了籌措和清朝抗衡的軍費,他派遣大量商船前往日本及東南亞貿易,與荷蘭人競爭。1652年爆發郭懷一事件,因為起事規模過大,就有傳言鄭成功在暗中操縱[28]。雖然荷蘭人判斷只是謠言[29],仍然很擔心鄭成功的威脅。荷蘭人為了打擊鄭成功,開始在海上扣押鄭氏商船,鄭成功則禁止雙邊貿易作為報復[30]。

1657年,揆一派何斌和鄭成功交涉,雖然鄭成功答應恢復通商,何斌卻暗中替鄭成功在台灣徵稅[31],直到1659年大員當局發現此事,何斌便投奔鄭成功。何斌逃亡讓台灣陷入恐慌,到處都謠傳鄭成功即將進攻,許多漢人開始收拾財產、攜帶家眷返回中國大陸[32]。1661年,鄭成功進攻台灣,很快就拿下普羅民遮城,並包圍熱蘭遮城。1662年,鄭軍奪下大員的制高點—烏特勒支碉堡,荷蘭的大員當局自知已無力再戰,只得退出臺灣。


重佔雞籠[编辑]
主条目:清荷聯軍
荷蘭人為鄭成功所擊敗後,遂與清朝合作對付鄭氏王朝,以奪回台灣。1663年清荷聯軍進攻金門、廈門,鄭成功的繼承者鄭經寡不敵眾,退守銅山。荷軍雖然得勝,但清軍卻未協助進攻台灣,讓荷蘭人的期望落空。

1664年,荷蘭人出兵佔領雞籠,並於此地發展貿易,鄭軍隨後也於1665年進駐淡水,與荷軍對峙。然而雞籠不但補給困難,貿易也始終無進展,1667年東印度議會以損失荷蘭盾八萬元為由,裁決撤出雞籠,翌年7月將所有公司職員接回巴達維亞,自此荷蘭人徹底放棄奪回台灣。

族群[编辑]
荷蘭人[编辑]
一般上皆稱當時的殖民者為荷蘭人,不過荷蘭東印度公司招募職員時,其實包含許多歐洲民族,外國人以受雇士兵的德意志人為最多[33]。駐台灣的職員需簽署三、五或十年的工作契約,期滿後通常在加薪、升遷的條件下續約。簽約職員必須遵守公司規定,譬如不能私自經商,公司商務員才允許從商。職員私下貿易被查獲,將受懲處並沒收貨物。除了職員之外,還有少數未續約而成為自由市民的人,但公司也有權管制,甚至限定他們的貿易範圍[34]。在荷蘭社群中,亦有身分等級的差別,公司的高階職位只保留給荷蘭共和國的高階市民,低階職位例如士兵、水手、工人多由外國人擔任。高階荷蘭市民普遍鄙視低階群體,並透過體罰控制其紀律[35][註 6]。

漢人[编辑]
1623年在荷蘭人還未統治台灣時,大約有1500名漢人於台灣嘉南平原生活或僑居,大部分都是來捕烏魚,或向原住民收購鹿製品,因此這些人都是短期居留,並未建立適合開墾的殖民地[36]。荷蘭人設立商館後,發現台灣土地肥沃,打算招募漢人於赤崁建立墾殖區,然而漢人農民經常遭受原住民的攻擊,因此在台灣定居的漢人仍然不多。直到1635年到1636年間普特曼斯戰勝原住民,簽訂麻豆協約,特別要求原住民不得傷害漢人[37],並實施許多鼓勵發展農業的政策,才確立了漢人在台灣的墾殖區。原本移民台灣的漢人只有男性,直到1646年加隆長官提供免什一稅優惠,鼓勵漢人帶家眷前來,才有女性移民[38]。又因中國大陸處於明、清朝代交替的動盪時期,有很多漢人為了躲避戰亂,移民潮掀起高峰,1659年以後,漢人人口成長至25000到30000人[38]。

1640年代起後,漢人社群中開始產生一群叫做頭家(荷蘭語:cabessa)的階層,成為大員當局諮詢政策的對象,並負責調解、仲裁漢人彼此的糾紛[39]。這些頭家與福建的大商人有很密切的關係,又都參與公司在台灣的經營事業,因此荷蘭人在財政或行政上都很仰賴這群人[40]。

日本人[编辑]
在荷蘭人還未統治臺灣時,已有日本商人與漁民常住於大員等地。1626年,西班牙人繪製的「臺灣的荷蘭人港口圖」上標示,日本人有106人居住在熱蘭遮城旁邊的街市上[41]。普羅民遮城附近也有日人聚居[42]。臺灣的鹿皮貿易在德川幕府的鎖國政策實行前亦由日本商人所獨佔[43]。1625年後,荷蘭當局頒令禁止僑居日本之中國商人來大員經商,且對日本人自福爾摩沙輸出貨品課徵什一稅。此舉引發日荷關係緊張,終至演變為濱田彌兵衛事件,造成1628年日方終止與荷方貿易。經雙方多次交涉,1632年才恢復貿易[42]。除貿易衝突外,荷日雙方亦曾在臺灣爭奪司法管轄權。日方僑領曾宣稱擁有日本天皇授予對日本人之司法管轄權,因而與荷蘭當局發生衝突。荷方認為此舉侵犯其對福爾摩沙的主權,然常因避免荷日關係惡化最後予以部分退讓[42]。

原住民

當時原住民部落,除了大肚王國及瑯嶠、瑪家等排灣族部落以外,社內少有絕對的統治者。原住民係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而有一群約定成俗的長老,或是精於作戰、狩獵的人物,作為村社對外交涉的代表[8]。

荷蘭人統治台灣後,藉由地方會議來挑選受其征服的各社首長,候選人來自社內長老[44],首長職權除執行當局政令之外,亦需協助宣教士推動教育事業。首長人數依村社規模而有所不同,如大社3位、中社2位、小社1位,首長若是年紀過大,荷蘭人也會多選1位首長以輔助[45]。首長原則上一年一任,大多數人都能連任,荷蘭人亦會考量首長之品行、能力、健康、個人意願而更換人選[45]。

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原住民部落都未被征服,因此大多數原住民部落仍保有自身的自治權。

組織


台灣雖然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之殖民地,但在法律上卻是荷蘭共和國以公司為代表之荷蘭屬邦,並由台灣長官與台灣議會(荷蘭語:Raad van Formosa)所組成之台灣領邦(荷蘭語:Formosanse Landtregeringe)治理[46]。以台灣議會為最高統治機構,由台灣長官,長官副手、最高階軍官、2位上級商務員擔任議員。議會的職責有頒布告令、統率軍隊、制定政策與貿易方針、指派下級單位的官員。議會所有決策皆由討論取得共識,再交付台灣長官辦理[47],並將通過的法條記載在《台灣告令集》(荷蘭語:Plakaatboek Formosa),以荷文、中文公告[48]。

台灣議會下轄台灣公司法庭,作為最高司法機構,以審理公司職員的民事、刑事案件[49]。公司法庭下設市政法庭,審理自由市民與漢人之刑事及重大民事案件[49]。另外還設有頭家公堂,負責審理漢人輕微的民事案件,依大員議會1656年的決議,訴訟標的價值低於10里爾的案件,只能由頭家公堂受理[49]。

封建制度[编辑]
荷蘭人引入歐洲封建制度,以確立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關係,再由地方會議及年貢加以維繫。服從荷蘭人的村社,須交出一株附有本地土壤的樹苗,象徵轉移主權[50]。在此種關係上,荷蘭人認可原住民的土地為封建領土,荷蘭人或漢人在其領土從事伐木、開墾、捕魚等經濟活動,都要支付補償金給原住民[51]。原住民身為封臣,司法上不受《台灣告令集》約束,而是依各自部落的習慣審理案件,並由派駐在當地的政務員輔導與監督。然而涉及死刑或流放台灣島外的案件,需交由台灣議會審理[46]。

地方會議


大員當局把台灣畫分成北部地方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會議係分區召開,開會日期亦有不同,南部、北部皆由長官主持,並於赤崁開會[52];淡水及卑南分別由駐於安東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53]。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也有因故停會,1657年就因南台灣爆發天花,僅於淡水地方開會[52]。

地方會議主要係確認原住民對長官的從屬關係,以維繫所屬村社與公司所簽的協約,亦有仲裁糾紛、訓示原住民須盡職責等涵義[54]。若有新長官上任,原住民須宣誓效忠新長官,會議同時也改選村社首長,並授予其象徵權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須繳回受頒的藤杖,表示不再擁有權力[55]。

荷蘭人更會藉由會議排場,展現己方的優越地位。每次長官及議員前往會場時,荷軍皆會鳴放禮砲及禮槍,並由士兵簇擁就座[56]。開會時,長官及議員皆坐在較高的亭子,原住民則坐在較矮的桌椅上,顯示雙方地位有差距[56]。荷蘭人為表示漢人的地位不如己方,通常不讓漢人出席會議,就算有人出席,也僅於宴會上端送茶、點心,明白表示漢人為公司屬下[56]。

年貢[编辑]
年貢起源於1642年,大員當局向南路各社徵收10綑稻穀,作為服從荷蘭人的象徵,此後並推行至其他地區。只是原住民對於一綑該有多少米,各有不同的認知,後來大員當局遂制定繳納標準,規定每戶交20斤稻米或4張鹿皮作為年貢[57]。然而非每戶人家皆需繳交,荷蘭人所任命之村社首長即可免繳,大肚王及瑯嶠王也有同樣待遇,新加入聯合村者,第一年也免繳[58]。

年貢徵收情形亦有地域差異,南、北二路繳交情況皆良好。距離大員較遠的村社則會抗拒,如蘭陽平原、東部皆有原住民拒絕繳納,淡水原住民亦要荷蘭人以武力威脅才肯繳交[59]。

雖然年貢並非大員當局重大的收入,然而原住民的生計自1640年代即開始下跌,有些村社甚至無力繳納。為此,大員當局於1648年停止徵收年貢,然而有學校的村社仍需付薪水給本地原住民教師。到了1650年,巴達維亞當局認為這是變相的年貢,下令廢止,教師薪水一律由公司出錢[60]。

軍事[编辑]
軍政[编辑]
大員當局最主要的武力為公司僱用的士兵,負責前線作戰,而後勤任務另外僱用漢人擔任[61]。然而大員當局非只依賴傭兵,由原住民組成的聯合村也為重要武力。聯合村起源於1635年時,大員當局與麻豆社的協約,條文明定原住民須協助荷蘭人對抗敵對村社,此後臣服荷蘭人的各村社皆比照辦理[62]。往後聯合村也參與了多次重要戰役,如探金行動、郭懷一事件等。

當大員當局發動戰爭時,會另行考量征討對象的地理位置,以決定徵召哪些村社組成聯軍。例如西部平原為西拉雅族;南台灣為瑯嶠、放索社、下淡水社;東台灣為卑南社[63]。尤其是離大員遙遠的地區,荷蘭人更加依賴聯合村,像是1640年代以後,荷蘭人僅留20餘人駐守東台灣,皆須靠卑南社才能抗衡阿美族及布農族[64]。

火器[编辑]
荷軍士兵如同歐洲各國的軍隊,普遍以鳥銃作戰,在戰術上率先歐洲,採用排放戰術[註 7]來彌補裝填彈藥的空檔時間,讓火銃隊可發揮強大的火力[65]。排放戰術在荷軍鎮壓郭懷一事件便發揮極大的作用,當時郭懷一部眾在人數上佔有優勢,然而當荷軍展開排放射擊後,郭軍畏懼密集的火力而開始潰逃,荷軍甚至無人受傷就鎮壓了起事[66]。在大炮的使用上,荷軍炮彈已採用發射後可爆炸的榴彈,並透過瞄準工具,提高炮擊精準度[67]。荷軍大炮在鄭成功攻台之役造成鄭軍極大的損傷,讓鄭軍相當畏懼,甚至有人認為荷軍炮手能夠把炸彈投在任何想要的地方[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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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艦[编辑]
荷蘭船艦在中文文獻上被統稱為夾板船[69][註 8],荷軍的船堅炮利,就連明朝官員也相當畏懼。荷軍船艦兩側各架設一排大炮,可以架設30~36門大炮[註 9],船身又相當高大堅固,幾乎無法強行登船[70]。荷軍船艦也有強大的逆風行駛能力,料羅灣之戰時,普特曼斯的艦隊戰敗後便逆風撤退,讓鄭芝龍的艦隊無法追上;在鄭成功攻台之役時,一艘荷軍船艦逆著西南季風從大員航行到巴達維亞求援,幾乎扭轉戰局。在清荷聯軍之役,荷軍船艦展現出強大的戰力,當時荷軍15艘軍艦,便足以匹敵鄭軍100艘軍艦[71]。

經濟[编辑]
農業[编辑]
居於臺灣西南平原的西拉雅族已有從事原始耕作,只是型態仍不脫離自給自足[72],產量有限。荷蘭人為了提升農產量,開始鼓勵漢人前來台灣開墾,並制定了許多獎勵措施。漢人只要種植指定數量的農作物,就可無償獲頒土地,也保證以預定價格收購翌年生產的農作物[73]。甘蔗和米是最主要種植的作物,也有棉花、靛青、麻、小麥、薑、菸草、土茯苓等,只是種植都不甘蔗和米熱絡。當時土地開墾集中於赤崁一帶,以及西拉雅四大社交界之處,而1656年後二仁溪以南的土地也迅速開發[74]。

甘蔗係荷蘭人農業發展之重點,用於提煉外銷用的白糖、紅糖,主要銷地為日本和波斯,其餘則運回巴達維亞[75]。1640年代後期每年大約可提煉出9000擔的白糖,到了1657年後產量更是達到17000擔[75]。大員當局也多以信貸政策刺激甘蔗種植,像是以生長中的蔗苗作擔保品貸款給漢人[76],不過荷蘭人獨占所有砂糖的出口,直到1656年才開放他人經營[76]。

稻米除了供台灣本地消費之外,也有農民把米賣至中國。雖然1634年起漢人就開始種米,但稻米比甘蔗較易受氣候、病蟲害的影響,起初耕種並不熱絡。到了1640年代,因中國米價持續高漲,許多農民放棄種甘蔗而改種稻米[77]。因為稻米的經濟價值較低,大員當局擔心排擠種植甘蔗,於1643年取消了稻米收成免稅,開始徵收稻米什一稅[77]。

獵鹿[编辑]
17世紀早期,台灣西部平原充滿了大量的台灣梅花鹿,此時已有原住民從事獵鹿,鹿隻除了作食用以外,也會製成各種鹿製品以供交易。鹿皮主要銷往日本,以製成甲冑及各種服飾;而銷往中國的有鹿肉,以及藥用的鹿茸、鹿鞭。由於出口鹿製品的獲利頗多,引來不少華人前來走私,而大員當局往往苦於查緝走私商。1636年,大員當局為了管制鹿製品貿易,開辦狩獵執照[78],漢人需購買執照才可獵鹿,同時也對出口鹿製品課稅。但是大員當局的措施,引起了走私漢商及原住民共同反抗,最激烈的首推虎尾壠社。反抗事件平息之後,大員當局廢除了執照制度,改採贌社制[79]。在新制度下,大員當局禁止漢人捕鹿,只有得標的商人才能和原住民交易鹿製品。

原住民係以槍矛、弓箭、網、套索等傳統方式來狩獵,所耗勞力較多,鹿皮產量有限。漢人介入捕鹿事業之後,引進效率較高的陷阱,大幅提升了鹿皮產量。1634年台灣只有出口鹿皮10萬張,引進陷阱後,1637年的出口量就上升至15萬張[80]。但是漢人濫捕也讓鹿隻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禁用陷阱捕鹿,並於1640年到1641年間完全禁止獵鹿[80]。到了1650年代,鹿隻數量略有回升,但鹿皮產量也只剩5萬張[81],已不如往年興盛。


捕魚[编辑]
漁民最常捕的係烏魚,每逢冬季就有大量烏魚迴游到台灣海峽產卵,當時的打狗港、堯港(Jockan,在今梓官區)皆係著名的漁港[82]。除了已定居台灣的漁民之外,每年12月到次年2月也會有福建漁民前來捕魚[83]。捕烏魚須繳納10%的漁獲作什一稅,其他魚類則是按船徵稅[84]。因烏魚無法長期保存,漁民會先醃漬烏魚再賣出,或是加工製成烏魚子,每年約有數十萬尾烏魚賣到中國[85]。

1645年以後,大員當局引進贌港制度,把台灣沿海以及內陸湖泊劃成許多漁場,唯有得標者才可進入捕魚。另一方面,大員當局也開始標售徵收烏魚稅的權利[86],得標者即可免稅出口所徵收的烏魚及烏魚子。

海外貿易[编辑]
荷蘭人建立大員商館後,便以其為據點發展轉口貿易。貿易目標係獲取中國的金和日本的銀,1636到1667年間,從日本賺來的白銀有71.9%都被運來台灣[87],除了購買中國貨物之外,再把其餘分給其他商館作資金。黃金則是運往荷蘭人在科羅曼德爾海岸的商館。

荷蘭人從中國大量收購生絲、絲綢、瓷器、棉布等商品。生絲及絲織品轉賣日本、瓷器轉賣歐洲、棉布轉賣東南亞或供應台灣本地。此外荷蘭人也從東南亞購入胡椒、丁香、蘇木等香料,賣至中國獲利。1635到1640年是轉口貿易的鼎盛期,絲貨的貿易額,佔荷蘭人賣到日本商品總值80%以上,而這些絲貨有87%係從台灣運來[87]。

然而1640年以後,中國開始蔓延戰亂,絲貨與瓷器的生產銳減,加上鄭芝龍為獨占日本市場,抵制華商運絲貨到台灣,轉口貿易開始衰敗[88]。貿易型態也由轉口中國商品,改為出口台灣本地生產的鹿皮及砂糖。中國市場也受戰亂波及,對香料的需求減少,荷蘭人賣到中國的商品則改為鉛與硫磺,其中鉛從暹羅購入,而硫磺為台灣出產[89]。

文教[编辑]
文化改造[编辑]
將原住民改宗成基督徒,也是荷蘭統治時代的施政重點,而西拉雅族的部落最接近熱蘭遮城,因此宣教士便從西拉雅部落,開始推動基督教信仰。當時西拉雅人的某些社會風俗,並不相容基督教義,例如不到36、37歲的婦女懷孕必須墮胎、夫妻分居。西拉雅人為多神信仰,並由稱為尪姨的祭司負責祭祀,尪姨也會藉由占卜、預言等方式影響西拉雅社會風俗,尪姨也負責對婦女墮胎,宣教士因此將尪姨視為最大的傳教阻力[90]。為了減少尪姨的影響力,1641年荷蘭人便把250名尪姨,流放到西拉雅部落北方的諸羅山,並進行基督思想改造。直到1652年,才准許她們返回原部落,並要求不得從事原有的宗教活動,然而存活下來的尪姨只剩48人[91]。

雖然宣教士試圖讓原住民接受基督教,然而原住民仍然透過原有的文化風俗,加以理解基督教。例如有不少改信基督教的原住民,為了避免狩獵、耕作失利,才虔誠地對上帝祈禱[92]。對於基督教的價值觀,也是選擇性接受,原住民可以接受夫妻共居、共育子女的精神,然而夫妻須白頭偕老,則未必能接受。因此到了1658年,以揆一為首的大員議會,便抱怨改宗基督徒的原住民,仍然有崇拜偶像、通姦、亂倫等行為[93]。

基督教教育[编辑]
早在荷蘭人統治初期,就已有宣教士深入原住民部落佈教,為了使原住民能更了解基督信仰,宣教士開始把宗教教育制度化。1636年5月26日,臺灣史上第一所學校於新港社成立[94],課程除基督教教義外,並傳授以拉丁字母讀寫原住民語言。新港辦學成功後,很快也推行至西拉雅語區(約今新市區到嘉義市)及虎尾壠語區(約今虎尾鎮至二林鎮)等地的部落[95]。

學校依招收對象可分成兒童、成年男子、及女子三種,惟荷蘭人為提升男性社會地位[96],只讓男性接受識字教育[97]。學校的教材有教義問答、祈禱文、講道文等等,為求原住民容易理解,教師多以本地語言教學。然而1648年後,大員當局改推行荷蘭化教育,學校開始教授荷蘭語,也依荷蘭本土的作息來上課,並要求原住民改成荷式姓名、改穿荷式服飾[98]。

在師資方面,除了派來的牧師、探訪傳道以外,教師亦有士兵轉任或由原住民擔任。然而士兵素質參差不齊,時有違法亂紀[99],原住民教師的地位則日益加重。1659年,大員當局遂於蕭壟社創辦神學院蕭壠神學院(Collegium te Soelang,1659-1661),以培育原住民師資。學院採寄宿制,招生名額為30人,入學年齡為10到14歲,須通過考試才能入學。由第8任長官法蘭索斯·卡隆(François Caron)的兒子丹尼珥(Daniël)擔任神學院的副院長。[100][101]

語言保留[编辑]
《馬太福音新港文版本》(西拉雅語)
《虎尾壟語詞典》(巴布薩語族之虎尾壟語)
《新港文書》(漢人稱「番仔契」)
反荷蘭行動[编辑]
麻豆社[编辑]
早在1623年荷蘭人來台灣探勘時,麻豆社曾與目加溜灣社聯手進攻荷軍[註 10],往後兩社開始結盟對抗荷蘭人[103]。1626年麻豆社、目加溜灣社與新港社爆發衝突,荷蘭人前往支援[104]。麻豆人眼見荷蘭人與新港社拉近關係,決定徹底逐出荷蘭人,便於1629年策動麻豆溪事件,擊殺63位荷軍士兵。事件爆發後,目加溜灣社、蕭壠社也開始攻擊荷蘭人,然而目加溜灣社隨後被荷軍擊潰,麻豆社只得與荷蘭人暫時停戰。不過麻豆社實力依在,遂率軍至魍港攻擊受荷蘭統治的漢人,甚至鼓動部份新港人舉辦被荷蘭宣教士禁止的傳統祭典,挑戰荷蘭人權威[105]。只是麻豆社卻與蕭壠社爆發衝突,蕭壠社轉而與新港社結盟,局勢逐漸對麻豆社不利[106]。後來麻豆社與蕭壠社和解,並再次結盟對抗荷蘭人[107],然而荷蘭人藉著巴達維亞的援軍,終究壓制了麻豆社與蕭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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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社[编辑]
早先新港社為了抗衡麻豆社,與荷蘭人結盟,然而新港人一再受到麻豆人騷擾,眼見荷蘭人無力保護自己,便打算與日本人結盟[104]。1627年16名新港人隨濱田彌兵衛前往江戶晉見德川家光,一行人返回台灣後,引爆了濱田彌兵衛事件[108]。1629年長官奴易茲率兵突襲新港社,破壞前往日本的新港人房屋,此事件令新港社與荷蘭人的友好關係降至谷底[109]。隨後荷蘭人又重挫於麻豆溪事件,一些新港人不再理會宣教士的教導,並反抗宣教士干涉西拉雅傳統[110]。1635年9月,有新港人密謀驅逐荷蘭人,然而消息走漏後,參與密謀的人皆被逮捕,計畫遂宣告失敗[107]。

漢人[编辑]
1640年代起大員當局陸續對漢人開徵新稅,其中又以人頭稅最具爭議,荷軍士兵常會藉著檢查人頭稅,加以勒索、搶奪漢人的財物[111]。漢人曾多次抗議人頭稅實為苛政,有些漢人領袖藉著這些不滿,聚眾反抗荷蘭人。1643年一位海盜金官(Kinghwangh),就佔據馬芝麟社(Bethgierim,今鹿港),並深入內陸臣服二林、大武郡(Tavocul,今社頭鄉)等十個村社。金官宣稱自己係統治北方的長官,而荷蘭人為統治南方的長官[112][113],雖然金官於羿年被捕並遭處死,荷蘭人卻未改善漢人的困境[註 11]。1650年以後甘蔗業開始衰退,不少人因此失業或被迫降低工資,再次掀起漢人極大的不滿。1652年郭懷一遂起事反抗荷蘭人,答應事成後眾人可平分財物,並免繳人頭稅做為號召[114],大舉進攻赤崁。
歷史意涵[编辑]
荷蘭人在台灣的統治對台灣歷史有五點意涵。

第一,荷蘭以熱蘭遮城為中心所建立的殖民政權,是台灣歷史上第一個有系統統治台灣的政權,也是台灣歷史上第一個粗具現代國家雛形的統治機器[115]。

第二,在荷蘭人據台以前,漢人移民很少,一直要到荷蘭時代以後,才大量引入漢人。亦即荷蘭統治期間,才是台灣中國化的開始[116]。

第三,荷蘭人佔據台灣的時候,對原住民所採取的所謂教化政策,確也收到相當的效果,透過羅馬字拼音法(參見新港文書條目)的傳入,「對幾千年來未經開化並沒有使用過文字的台灣原住民來說,這種源自羅馬帝國歐亞文字文明的傳來,可以算是要邁向新世界的開端[117]。

第四,由於荷蘭人的重商主義,台灣原本自給自足的農耕漁獵一下子變成商業性的產銷,台灣島內的生產和外洋貿易連結在一起,農業生產者須兼具商人的性格,於是有了台灣商販的興起,出現了初期資本主義經濟的雛型。「台灣形成了獨立的經濟圈和政治體,不再依賴中國,而台灣社會較之古老的中國封建社會,已是脫胎換骨,煥然一新了[118]」。

第五,過去歷史學者大多以漢民族史觀,強調荷蘭人運用各種手段剝削漢人,楊彥杰就認為荷蘭人的統治基礎係建立在血腥鎮壓上[119],歐陽泰則認為此觀點太超過[10]。從一些原住民的歷史記憶來看,又是另外一種觀點,原住民流傳的荷蘭人傳說,正面形象多於負面[120],甚至有了紅毛親戚的稱呼[註 12]。荷蘭統治也成為光榮傳統的一部分[註 13][註 14]。

不過歐陽泰表示,這不代表可以美化荷蘭人的統治。只要荷蘭人認為值得,仍然會用暴力對付不肯服從的原住民,以締造荷蘭治世。小琉球大屠殺即是一例,荷蘭人把少年以上的男子全部屠殺,剩下的人口則強制遷徙[10]。翁佳音也指出,原住民服從荷蘭人成為封臣後,因為名義上受荷蘭人保護,而需要負擔義務作為代價,例如隨軍征伐、傳遞公文等其他雜役。這些役使原住民的制度,後來都被鄭氏王朝及清朝承襲,讓原住民隨時苦於官方的使喚。另外荷蘭人引進的贌社制,也被後世政權沿襲,將稅收發包給漢人承包商、通事辦理,不少奸商社棍遂利用此特權加以剝削原住民,也都是荷蘭人種下的惡因[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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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1618年4月底,在荷蘭總公司17人董事的決議下,科恩正式接到了擔任第四任荷屬東印度地區的總督任命,主管海外各個商館的行政和貿易事務。

甫一上任,他便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一份關於亞洲內部貿易的藍圖:將古吉拉特的衣物換取蘇門答臘的胡椒和黃金;將科羅曼德的衣物換取萬丹的胡椒;將檀香木、胡椒、白銀換取中國的黃金、絲綢、瓷器;將中國的商品輸往日本換取白銀;將香科和其他商品運往中東換得白銀等。這個計畫的目的是建立起荷蘭在東印度地區自給自足的貿易網。

在這年年底,為了搶奪在東印度的貿易利益,英國人的艦隊來到了雅加達,對科恩的據點和艦隊展開了包圍。在英國人強大的艦隊優勢下,科恩逃到了摩鹿加群島和那邊的荷蘭艦隊集結。次年2月,雅加達城陷落,英國艦隊即將東來襲擊荷蘭人。科恩緊急將散布在南洋各地廣大海域的荷蘭船隻全數召回,於5月底回到了雅加達準備與英國決戰。

首先他回到了雅加達城外,向配合英國人佔領雅加達城的三千名萬丹土著展開攻擊,那時住在城裡大部分雅加達人已經逃到內陸。很快城堡就被攻破,荷蘭評議會為了報復,決定與萬丹斷絕一切關系,並要求所有在那邊做生意的中國商人和船隻不得前往萬丹。

同時,科恩對英國人的勢力展開了反擊,對逃往蘇門答臘島和馬來半島的英國船隻進行追捕。在馬來半島上的北大年擊敗了英國艦隊取得了重大勝利,自此英國人的勢力暫時退出了東印度,荷蘭領有了從麻六甲海峽以東至摩鹿加群島的廣大洋面,意味著取得了南洋的貿易和香料主導權。

1621年,科恩重建了雅加達城,並改名為「巴達維亞」 (Batavia,荷蘭的羅馬名。原本他是想取名為新合恩New Hoorn,但沒有如願),以作為荷屬東印度公司在東南亞的統治中心。

1622年,他為獨佔肉豆蔻 (Mace)的香料貿易,來到摩鹿加群島的肉豆蔻產地---班達群島,以平息當地島上的土著暴動。此暴動來自於荷蘭人相當不諒解班達島土著違反之前只能與荷蘭貿易的協定,而持續與英國人交易。在這場征剿中,科恩下令屠殺班達島居民一萬五千多人,而沒被殺死的也被送到了其他殖民地區充當奴工,其中有一部分後來被送到澎湖和台灣本島築城,自此班達島的土著人口幾乎被完全消滅殆盡。

打開了統治局面後的科恩,為了進一步擴展荷蘭在東印度的海上事業,他開始了一連串的剝削計畫。從遠方的非洲東岸、印度和錫蘭運來了大量的奴工。但是他更矚意中國苦力,他聲稱「沒有什麼人比中國人能夠更好地為我們服務。」從這點考慮加上公司董事會一再要他打開對華貿易,終於在1622年4月他決定派出艦隊到澳門打通對明朝通商的門戶。
科恩在次年(1623年) 為向董事會匯報公司的情況,他回到了荷蘭並於抵港後受到了英雄式的夾道歡迎。之後他成為合恩分會的董事,建立公司新的營運政策。

1624年10月3日,科恩再次被任命為荷屬東印度總督,而英國人為怕他赴任後再次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競爭,便屢屢阻礙他的起航。

1625年,他結了婚。兩年後,聰明的科恩利用移民名義偕同妻子與孩子隱姓埋名地抵達東印度。並於9月30日上任。在他抵達巴達維亞之後,英國放棄佔領巴達維亞,而在萬丹建立起他們自己的總部。

而在1628、1629兩年的總督任期內,馬打蘭蘇丹國兩度圍攻巴達維亞。然而皆因其軍事技術不敵荷蘭人和糧食接應不濟等問題而從沒攻下過該城。1629年9月21日,科恩驟逝於巴達維亞,享年43歲。

https://zh.wikipedia.org/wiki/簡·皮特斯佐恩·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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