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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适当放宽第二胎生育条件 七种情况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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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生二胎四年间隔期取消
  新快报报道: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适当放宽了第二胎生育的条件。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按照修订草案,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不用间隔四年。

  相关部门表示,之所以作出该规定,主要是因为从广东目前的情况来看,人口年龄结构并无明显高峰,依靠生育间隔期错开生育高峰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过去基层为了做好群众按间隔期生育的工作量,占了计生工作总量近一半,因为不遵守此规定受到处罚的群众,也接近受处罚总量的一半,基层干部疲于应付,群众因受罚也心存怨气。这些情况表明,广东取消生育间隔期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取消二孩间隔期是否会产生二孩生育的“拥挤效应”?相关部门表示,在随后的三年内可能会产生“拥挤效应”,但这只是暂时的,三年后“拥挤效应”就会消失,对于总和生育率的影响并不太大。(新快报)

  【相关新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惠及所有城镇居民 奖励金扶助金具体办法将由省制定

  据新快报:昨日提交审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作了重新界定,计划将奖励人群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

原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考虑到统筹城镇职工、无业、失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修订草案将城镇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至于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自本次修订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七种情况可生第二胎

  修订草案规定,在七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通过申请并经审批后可安排再生一胎:

  1.经地级以上市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均为残疾儿的;

  2.再婚夫妻一方依法生育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属残疾儿的;

  4.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5.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胎放宽之新规定

  7.婚前双方均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备注:为预防某些没有达到生育愿望的不法分子通过人为致残婴儿来获得许可,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残疾的夫妻,将不再安排生育。

【相关新闻】粤拟取消按政策生育二胎"有四年间隔期"规定

  另据广州日报报道:今后,广东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有望不受“四年间隔期”的制约。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适当放宽了第二胎生育的条件。同时,修订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也作了重新界定,计划将奖励人群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广州日报)

  
  【相关新闻】非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按超生处理 非法鉴定胎儿最高可罚三万

  新快报报道:昨日提交审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规定,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修订草案明确,未登记结婚,无《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证》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超生一子女,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农村居民超生一子女,以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计算基数。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针对部分家庭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修订草案特别增加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于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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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人才生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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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83:

LZ。。
适当发茶余饭后的帖子吧。。。。
满满都是你的哦。。
多探讨写电车的东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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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啊 哈哈  不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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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中国现在人太多了。。。

还生啊。。。

就算给你机会,你也没钱生,更没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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