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的源头管理,现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之规定,对在我市申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进行了认定和核准,明确以下153个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可以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全市各销售企业、门店应在其醒目位置向顾客公示以下153个产品目录。对未按规定在车管所办理登记的车辆,将按照《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二、通过长沙核准和认定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目录
三、2009年通告规范电动车管理相关规定:
(一)2009年5月1日前已购电动车,其所有人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备案并免费领取编号牌。2009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车不予备案登记和发放编号牌。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2009年5月1日起,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各车管分所免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申领非机动车牌证。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上道路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主要技术标准为: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是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四是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的噪音应不大于62分贝,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
五、《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2)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3)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4)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接听手机、戴耳机。 (5)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正前方。 (7)不得加装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装置。 (8)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六周岁至十二周岁且身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 (10)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当在指定地。禁止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医院及学校门前、公共广场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和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 (1)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2)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示通行。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1)未随车携带行车证或行驶证的;
(2)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
(3)使用假牌、套牌或假证;
(4)非法安装伞具、改装车辆;
(5)违法载人的;
(6)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
(7)醉酒驾驶的;
(8)从事客运经营的;
(9)其他违法行为不接受现场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