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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解读(转自上海市自行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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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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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11 9:28:15来源:上海市自行车协会 作者:本站 点击:3518次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解读

1《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适应范围?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都适用此办法。
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最大的特点,就是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各个环节完善和强化了管理规定,上述四个环节齐抓共管,形成综合管理优势,强化源头管理与道路执法形成强有力的互补,从而不断巩固和提升非机动车管理成效。
其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安机关执法管理依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授权地方制定的规定作了补充:二是《管理办法》对上位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再次,《管理办法》有效提升了处罚力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威慑力。
4、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与2001年制定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
答、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展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修订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非机动车的管理体制也作了相应调整,从单一的公安交警路面执法转变为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动执法。
二是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简化登记程序,方便市民办理非机动车上牌。
四是细化通行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类型非机动车行驶车道的范围、禁行区域、避让行人等具体要求。
5、《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中提到: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是指什么?
答:对电动自行车来讲,目前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6、《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与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差别在何处?
答: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属推荐性项目,在《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属强制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7、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非机动车产品,使广大市民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是符合标准,能够在本市销售、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的车型。
8、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如何查询?
答:目前可以登入“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网站”www.shbicycle.com查询。明年3月1日起在上海的各销售商店应提供目录查询的设施。
9、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主体是谁?如何办理申请产品进入目录的登记工作?
答: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主体是生产企业。上海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进入目录已经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在制定《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规范电动自行车产品进入目录的登记工作。此管理办法是《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近日就将公布。
10、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是否可以变更?
答: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生产者需发生变更的,需提出申请,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产品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将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11、在外地购买,销售环节不在上海的电动自行车在上海能否上牌?
答:可以到上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上牌手续。但能否获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则需看上牌的车型是否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中没有的产品,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上牌,也就不能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12、这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工商部门承担哪些职责?
答: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参与编制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目录。第二,督促经营者履行销售承诺和对消费者的退货义务,包括公示有关产品目录等。第三,利用12315积极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同时,处理好公安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第四,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未纳入产品目录的车辆,以及销售拼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和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13、如经营者违反《管理办法》进行销售行为的如何处罚?
答: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又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14、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质监部门承担哪些职责?
答:主要有四项职责。第一,参与编制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目录。第二,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处理有关的一些投诉和申诉,主要是处理社会公众对违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申诉和举报。公众如果发现违法生产非机动车的,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拨打上海12345市民热线。市民热线会转到质监部门。第四,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行为,对生产环节中非法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15、目前上海市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保有量是多少?其中有多少是挂外地牌照或无牌无证?
答:上海市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保有量估计在800万辆。其中在上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有300万辆。其余的都是是挂外地牌照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这些电动自行车很多超出了在上海上牌的要求是无法进入产品目录的。
16、对近500万辆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答:《管理办法》中制定了过渡办法。(一)对本办法公布前也就是11月7日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也就是在2014年5月7日前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11月7日及以后购买的无法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将不予受理。(二)取得临时通行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也就是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将不可以再上路行驶。(三)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中,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17、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如何处理?
答:在上海市场上购买的产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商家退货。如商家不予理睬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18、如何界定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答:界定加装、改装电动自行的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二)擅自更换动力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四)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19、生产、销售和使用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罚?
答: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罚?
答: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在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如何处罚?
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2、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是否还能在本市行驶?
答:挂外省市号牌的非机动车今后将本市不能行使。如需要在本市行使,则该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上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了本市非机动车牌证才能在本市行驶。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登记的条件是,该车型必须是进入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目录的产品。
23、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未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仍在上道路行驶的如何处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视作无牌无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4、驾驶电动自行车除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外还有何特殊规定?
答:(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二)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三)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四)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需使用固定座椅;(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5、燃气助动车的问题?
答: 2005年之后燃气助动车不再新增上牌,并告知车主2013年底之后燃气助动车不能上路行驶。上海燃气助动车有牌证的大约30万辆,因此,自明年3月1日起在道路上行驶这些燃气助动车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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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2: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6、对近500万辆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答:《管理办法》中制定了过渡办法。(一)对本办法公布前也就是11月7日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也就是在2014年5月7日前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11月7日及以后购买的无法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将不予受理。(二)取得临时通行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也就是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将不可以再上路行驶。(三)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中,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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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5: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现在所有的(11月7日前购买的)电动车都能取得临时通行凭证?包括所谓“超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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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8: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公安局印发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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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1 817来源:中国上海 作者:信息公开 点击:1146次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请市局政治部宣传处会同交警总队做好相关对外发布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1月3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另行公布)。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
  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2013年11月8日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其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另行公布)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后”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三、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式样附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
  四、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申领临时号牌,应当自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领。2014年9月1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登记。
  五、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身份证明。
  所有人是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
  (二)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可以在登记点领取,也可以从“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www.shjtaq.com)和“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下载、打印)。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一)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临时号牌遗失、毁损的,所有人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补领、换领临时号牌的,2014年9月1日后办理。
  八、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执照以及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执行。2017年3月1日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2014年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如国家、本市标准调整,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符合调整后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纳入产品目录的,其所有人可以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符合机动车标准,按照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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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9: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雨啊,得到相关信息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一)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不再考虑车子是否超标,都可挂临时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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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9: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


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


是指挂非机动车牌照的非机动车车管所么?咋还提到交警大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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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9: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农村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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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13: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6# lulerxc
办理应到各区非机动车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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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14: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6# lulerxc
办理应到各区非机动车管理所
lyjxz 发表于 2014-2-19 13:33

就是正常挂电动车牌照的地方么?我在那挂过一个电自的上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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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14: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9# luler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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