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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禁止电动车上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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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容环卫新条例——乱放自行车和电动车可能挨罚       记者从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获悉,从2006年开始实施新修改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于在公共场所堆物堆料以及违法摆摊设点的单位和个人,城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目前本市自行车数量大约在800万至1000万辆之间,自行车随意停放现象严重,不少占据了交通要道。还有一些无人认领的自行车,成为北京街头的新型垃圾,影响市容市貌。对于堆物堆料以及长期遗弃或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全市环境卫生秩序的各类非机动车,在清理之前,城管部门会在公共媒体和所在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城管部门将会依法予以清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挨罚。
      据悉,新市容环卫条例实施后,城管部门于近期将依据新条例开展首次全市性大型专项整治行动。除了堆物堆料行为外,损坏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破坏绿化、工程设施等行为也均在整治之列。

      上海:率先出台电动车维修服务行业规范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宣布,将在全国率先出台电动车的维修服务行业规范。除了挂牌销售、上岗培训之外,一旦在短期内接到消费者超过5次投诉的,查证情况确实之后可摘牌。据悉,目前电动车在本市的保有量已达190万辆,并且还在以每年超过40万辆的速度增加。
      协会秘书长余世光表示,近200万辆车如以每年150元/辆计算的话,维修市场年销售将达2亿元,而市场上目前有1000多个维修点,难免鱼龙混杂。根据调查,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服务态度、重复维修、乱收费、修理不及时等几方面。为解决“购车容易修车难”的后顾之忧,关于电动车维修服务监管的行业办法应运而生。据悉,第一批发放“电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店”铜牌的包括21家单位39个维修店。

      泉州:规定电动车限最高时速15公里
     泉州市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近期全面展开。以后,非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者,罚款50元。
      泉州市交警支队统计,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21日,泉州地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98起,占交通违法总量的1.59%;造成16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7%;伤11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交警分析称,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违法抢行、违法占道行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分别有27起、14起、12起。而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正是造成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
      在市区交通整治时,交警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进行查处。同时,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违反规定的,交警将给予警告。在市区行驶的电动车,设定的最高时速基本上都达到40公里。市民在行驶过程中,时速往往在二十几公里,甚至更高。对此,交警对时速做了限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如果超过的话,将被罚款50元。

      温州:交警部门表态禁超标电动车上路
      早在2003年7月,温州市公安局就发布通告:自当年8月1日起,禁止电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对在市区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的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几年过去了,这一通告还没有取消,但是电动车也没有因为这一纸通告从市区路面“撤退”。
      据交警部门统计,电动车在车速、重量等方面“摩托化”倾向日益明显,去年,全市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89人受伤,其中,绝大多数事故和电动车排量超标有关。三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车违法驾驶人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最高50元的罚款几乎起不到管理的作用。
      据了解,下一步市交警部门将就市区电动车能否上牌向市政府请示,如果可以上牌,交警部门会按照浙江省公安厅核发的《准许在全省上牌的电动车目录》严格实施,杜绝超标电动车上路。如果还是不能上牌,交警部门将会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市区道路上电动车的管理。此外,交警部门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对电动车经销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超标电动车进入市场。

      常州:一“禁”激起千层浪
      2006年12月,对于常州所有的电动车族来说,的确是一个高兴不起来的日子。因为在这个月的12日,常州是政府公布:2007年1月1日购买的电动车禁止上牌,无牌车禁止上路,有牌电动车在5年使用到期后报废。对电动车的“封杀”也让常州成为长江三角区的“先行者”。其实,在此之前就有先例。2006年11月,广州“禁电”也一锤定音:11月15日起全面禁止电动车上路,违者不仅面临被没收电动车和罚款的灾害,而且还有可能面临15天的拘留。一时间,全国舆论哗然,业内人心惶惶,“口水战”也如火如荼。批评、称赞、质疑一齐袭来,引发关注。

      无锡:新修订的电动车新标准将出台
      从无锡市质监局标准情报研究所获悉,“电摩”将遭遇“终结者”,新修订的电动车国家标准不日将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限制车速、车重、车宽,提高车架强度等。
      据悉,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其动力、自重和载重都有规定。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根据无锡市《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规定,电动车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实际许多电动车特别是“电摩”骑手都超速,有的还在后座带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业内人士指出,新国标主要突出强制性特点,新国标出台后,“电摩”将被拦在生产准入门槛外,并将最终逐步淡出市场。

      济南:对电动车的行驶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2月22日,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对电动车的行驶作了明确的规定。电动车如果不按规定行驶,将被罚款5到50元。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同时规定,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目前济南市设有摩托车道的道路主要有:历山路、二环东路、堤口路、张庄路、无影山中路、纬十二路。《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规定,从2006年2月25日起,电动车在上述几条道路上要在摩托车道上行驶。在没有摩托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要与普通自行车“一个靠左一个靠右”。
      据介绍,电动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驾车者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今后,电动车如果不按这些规定行驶,交警就会拦下驾车者并根据情况给予5到50元的处罚。

      山东:拟推电动车“三包”规定
      2006年12月19日,由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与山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起草的《山东省电动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讨论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了销售者、特约修理者、生产者对电动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据了解,这是全国推出的首个电动车“三包”规定。
      在该办法讨论稿中,明确规定了:电动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为半年,电动机与前叉、车架的“三包”有效期为两年,自行车行业铅酸电池、车圈、控制器、充电器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其他零部件为半年。对于“三包”期内的修理、换货或退货,该办法作了详细规定: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之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电动车售出之日起15日之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电动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车,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该办法同时规定,电动车生产者负责向销售者、特约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保证在产品停产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太原:电动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办法解读
      为了填补法律法规方面对电动车实行“三包”的空白,解决好消费者在电动车商品投诉时遇到的扯皮问题,2006年3月15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了《太原市电动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
      对电动车经营者的要求
      电动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等任何直接负责人均不得以间接责任关系为借口拖延、规避应尽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应当保证履行“三包”规定。否则,不得销售电动车;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制造企业产地、名称,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电动车商品;电动车商品出售时,应为消费者当场检验、正确调试,并介绍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当场验证商品编号;应积极主动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为消费者明确修理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投诉,并提供商品的相关知识及其真实信息。
     电动车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修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应当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有效期的收费修理业务,并明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商品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自交给消费者之日起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对送修商品应当在30日内修复;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好的电动车和修理记录,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情况的查询,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质量状况的真实信息。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投诉。
      电动车消费者的权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等相关手续。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动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电动车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电动车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商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修理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本市无包修点或者包修点已撤销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可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如不愿意免费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其他规格、型号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一次退清货款;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车的电池出现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整车退货(单独销售的电池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整车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消费者不愿退货而仍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更换后的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重新配组后的电池达到额定容量的,“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换货时,应提供新的商品,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整车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签注更换日期。除电池外,主要零部件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电动车商品及其零部件,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广州:政府禁止电动车 
       广州的“禁电”也许有点突然。2006年初开始,广州电动车商家获悉交警部门动议“禁摩”消息后,可以用“窃喜”两个字来形容当时业界的反应。可到了11月,风向改变———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在“禁摩”之前首先“禁电”。
      2006年11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在媒体上发布了一条通告。这份编号为穗公[2006]343号通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实际上,“禁电”令并没有做到令行禁止,直到今天,广州大街上还能看到有电动车在行驶。据说,当地警方因为受到来自市政府方面的压力,从2006年12月开始加大了处罚力度,只要在街头逮住骑电动车者,就直接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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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2: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禁止,不让穷人活了,连用个代步工具都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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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2: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自由自在 于 2008-1-7 22:01 发表
什么都禁止,不让穷人活了,连用个代步工具都得管

9494!!!BS  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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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0: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上海啊,为什么只能给那个20的上牌呢?
还不如自行车呢,气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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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正常
看过那个《谁消灭了电动车》(Who Killed the Electric Car)就知道了
石油大亨可厉害啦



http://www.verycd.com/topics/92720/

  
一部探讨电动车兴衰的纪录片。1996年问世的电动车,拥有燃油车、混合型动力车和氢燃料电池车所不能比拟的环保节能费用低廉等优越性,但是不知为何,这种车却最终没能推广起来。到底是什么造成了这一结果呢?本片导演通过调查揭示,原来电动车的殒落是一场谋杀。
  本片详细记录了EV1从出生到神秘没落的历程,以及其在再生能源业中扮演的角色,在国家的未来生活中发挥的支撑作用,并对其在文化和经济方面产生的层层影响,以及对从进步的自由主义蜕变为新保守主义的美国政府和重要产业的回应进行了深刻的探究。影片走访调查了汽车制造商、立法者、工程师、消费者和洛杉矶底特律的汽车爱好者,从动机到证据一一进行分析,最终得出了电动车的殒落原来是一场谋杀,因为它威胁到了石油巨头们的结论。
  美国作为汽油的头号消费国,拥有埃克森美孚(Exxon Mobil)、雪佛龙德士古(Chevron-Texaco)和康菲(Conoco-Phillips)等世界顶级石油巨头,它们在整个经济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大家都去购买电动车,每年将节省下1000多亿加仑的汽油……
背景介绍:
  上个世纪90年代,加利福尼亚为了降低汽车尾气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通过了《零排放法案》(Zero Emissions Mandate),其中规定加州1998年售出的新车中,零排放的汽车要达到2%,2003年达到10%,这是继催化转化器投入应用后最彻底的反烟尘法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96年通用公司推出了革命性的EV1电动汽车。这种汽车的核心部件是电池,它无需汽油和更换机油,没有消声器,很少进行制动维护,其典型的定期维护检修仅包括补充风档刮水器液和轮胎换位。在能源日益紧张的当今社会,它与燃油车、混合型动力车和氢燃料电池车相比,拥有环保节能费用低廉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该车推出后的反响却令人失望。6年后电动车的舰队沉没了,EV在加州的充电站像墓碑一样结满灰尘和蛛网。对于电动车的损落,汽车制造商以这种汽车没有能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做了定论。
拍摄缘起:
  1998至2003年间,该片导演克里斯-佩恩驾驶的正是EV1,车子被通用收回后,他买下丰田公司短暂发售的RAV4 EV,并一直开到现在。汽车问世以来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是电动车,它以电为动力,没有排放,象克里斯这样少数有幸驾驶电动车的人对它一见钟情,不愿再作他想。但是为什么通用汽车公司会在亚利桑那的沙漠中自行销毁了大批库存的EV1电动车呢?这一点引起来本片导演克里斯的疑问。于是有了这部纪录片的诞生。
  结合现今汽油的价格不断攀升至每加仑4美元,矿物燃料的日渐短缺,再加上全球石油生产国家的动荡局势,主流消费者们开始更多地把目光投入混合动力汽车(仅今年一年油电混合车Prius就卖出14多万辆)等现状,《谁消灭了电动车》这部纪录片的出现不能不说是极其应景和重要的了。
  克里斯拍摄这部影片的宗旨就是为了向观众介绍和推广电动车的发展历程、其在历史和当今汽车文化的大时代下的地位……

[ 本帖最后由 凸轮轴 于 2008-1-12 21: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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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6: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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