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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酒后骑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 驾驶员被判刑八个月2017-11-16 16:54广西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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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酒后骑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 驾驶员被判刑八个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的警句相信广大驾驶员都是耳熟能详,但是,许多车主朋友们现在喝酒是不开汽车了,却心存侥幸地开起了电动车。 近日,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电动车驾驶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子。2016年8月12日早上8点左右,19岁的韦某因为考驾照要赶去南宁市亭江路口站岗,就骑着自己的二轮电动车沿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机动车道行驶,当他行驶至亭洪路中南医院门前路段时,恰逢行人邱某在亭洪路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韦某驾驶电动车图一时方便没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行人邱某也未确认安全横穿马路,最终导致人车发生碰撞,邱某在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韦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广西新闻频道 刘庆 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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