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2015年四部委提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修订5条意见中我们逐一分析其必须由“国家”层面管的必要性:
1、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这条说到底要求的是的某个与产品安全性无关的使用功能!“国家”层面管不着产品性能的,这一条把国家标准的地位降低了。有没有脚蹬子充其量就是产品的一个功能!与国家有什么关系?对于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会造成什么直接影响吗?
2、最大时速不大于25km/h。这条规定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产品的安全性,是为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限制了产品的性能。大家都知道,使用中行驶速度是由道路限速规定和路况决定的,而不应由行驶车辆的性能决定,就像我国高速路汽车限速最高130km/h,但是所有的汽车生产厂的产品没有一家是限速在130km/h的。其原因很简单,就是在瞬间需要较高速度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也是安全的必要保障。产品的最高速度和产品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应当由厂家和行业标准管起来,后者应当由交通部门管起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同级别的道路的最高和最低行驶速度,绝不能由生产厂家管起来。车辆的最高速度不同于行驶速度,它是一种性能,在特定场合也是避险和保障安全的必要能力。与道路的最高限速完全不同。
3、含电池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这一条制定得实在荒唐!直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条款6.3.1.2性能原则“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设计和描述特性来表达,这种方法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无疑,整车质量限定值不是性能特性,而是设计和描述特性。整车质量大产品运动的惯性就大,其后果可能导致刹车距离长,那我们为什么不用标准路面标准体重驾乘人员的刹车距离这种“性能特性”来表达呢?既然你厂家选择了大质量高惯性的产品设计特性,那你厂家就有义务装备性能更好、制动力更强的刹车系统,你厂家每增加1kg的车体质量,你就必须在其他的机构上做出相应的匹配,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我们不去从整车的安全性能上进行控制,为什么非要违反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这部指导标准制定的“一号标准”的要求用产品设计特性表达呢?不同的整车质量,使用同样的制动装置难道就是合理的安全的吗?大家都知道,质量较轻的车如果制动力过大,突然把车轮抱死,其危险性更大。从使用的便捷性方面说,所有使用者不是傻子,同样性能,谁会选择沉的产品呢?由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去管吧。再说,钢管、铝合金的厚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够保证产品的强度,保证产品的安全。一味的减轻重量不一定能够保证产品质量,这一条说到底根本不符合“一号标准”中制定标准的目的性原则,而且具有一定负面作用,必须要删除的。
4、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这条和安全是有直接关系。恰恰相反,应当把“不大于……”改成“不小于……”。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如果功率太小,实际是有很大风险的。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决定了产品的机动性,特别是瞬间加速性能,这是产品需要花费一定代价才能获得的性能,就和汽车一样,水平道路或者坡度不大的道路1.0升以下的就可以了,一般情况1.6升排量就足够而且有一定的裕量,为什么还要允许生产2.4升和3.0升以上的?大排量的车加速性能就比小排量的要好,行驶过程中躲避风险的能力也比小排量车要好得多。电动自行车加速性能好一点应当是更安全,而不是更危险!北京路面大多为水平道路,重庆道路坡道居多,电动机功率大点能够适应各种路况为什么不可以?
5、电池电压不大于48V。这一条是必要的,涉及安全,因为电压再高在潮湿环境下人体有被电击的危险。国家标准必须要管起来。
但是,安全性远不止这些,我们看看上述5项之外有哪些急迫解决的安全问题:
1、 充电器的安全性必须要体现在国家标准当中。充电器任何器件或电路的失效必须使输出停止,关闭充电电流,它的趋势应当使系统是朝着安全和稳定的状态发展,而不是朝着系统失稳的状态发展。(充电器中电压反馈和电流反馈电路器件失效有可能导致主回路脉冲宽度不受控,是火灾发生的最大隐患,必须彻底修改!)
2、 电池最大电流限制,无论是铅酸电池还是锂离子电池,包括使用时的最大输出电流和充电时的最大输入电流两个方面。是对电池安全和电池寿命的必要保障。
3、 电池最高温度限制,无数电瓶起火的火灾事故给了我们惨痛的教训,而同样危险的,毫无自身保护的上千万甚至上亿个电池仍在危险的使用过程之中。既使充电器有了保护,但是不等于电池自身是安全的,就好比同样都是48伏电池,如果使用者用的不是该电池的充电器,而是其它同样48伏充电器,是给更大功率电池充电的充电器,内部并联电池数量更多,此时,充电器是保护不了电池的。无论是充电过程还是使用过程,在电池达到危险温度时必须切断输出/输入电流。
4、 标准路面标准体重驾乘人员的最大安全制动距离。当然也包括产品在制动过程中的稳定性(不得出现正常制动引起的翻滚和侧滑等)。这直接关系到驾乘人员的安全,也关乎到相关人员的安全。制动安全性是对整车质量、制动系统输出制动力曲线、轮胎抓地性能、车体刚度等的综合考验,需要整车各个部件的完美匹配,是需要系统性设计和大量的试验。
5、 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夜间在道路照明没有的情况下从产品正面和后面清晰发现行驶中产品的最短距离(千万不要规定后反光板要多大,安装什么部位,装不装后尾灯,那都不是性能特性,而是设计特性)。其它车辆驾驶人员在该距离内可以从容地有效避让。产品的前照明不得干扰相对行驶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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