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这个市第一例!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仍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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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6/10 850来源:谯城关注 作者: 点击:137次
一直以来 电动自行车和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屡屡发生 由于电动自行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责任认定有时让汽车司机倍感无奈 5月31日 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警大队 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 通报了一起 由电动车闯红灯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 经秀洲交警大队认定 在事故中死亡的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全责 这在秀洲乃至嘉兴全市还是第一例
通气会上,秀洲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吴叶飞结合监控画面,介绍了这起事故发生的经过。↓↓ 4月22日中午11时34分许,在嘉海公路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路口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嘉海公路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梅北路口并实施左转弯的过程中,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海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驶入同一路口时摔倒,后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的后果。 事发时,南北向直行信号灯为红灯,南北向左转弯信号灯为绿灯。也就是说货车驾驶员按信号灯正常通行,而电动车闯了红灯。
不仅如此,经技术鉴定,电动自行车当时的车速为30.86—36公里/小时,超出法定车速一倍以上,而货车的车速在22-25公里/小时,在正常速度范围内行驶。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非机动车驾驶员冯某某: 1、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 2、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过错及责任: 冯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过错,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货车驾驶员李某某无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冯某某死亡,因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民警提醒: 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经路口的时候都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电动车驾驶员要提高自己的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毕竟发生事故时电动车是比较容易受伤的一方,但如果是自己的责任造成了事故,所受的伤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要由自己承担。 血淋淋的教训就在眼前 驾驶电动自行车 请严格遵守以下8条安全守则 电动车骑行安全提示 01.佩戴安全头盔 02.不逆向行驶 03.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 04.不猛拐转弯,不超速行驶 05.不搭乘大人、不骑乘3人 06.70岁以上老人,不骑电动车 07.选择非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 08.横过马路,下车推行; 左看右看,安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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