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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动自行车上路“三要”:带行驶证、挂号牌、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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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5: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山电动自行车上路“三要”:带行驶证、挂号牌、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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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6/14 9:06:13来源:乐居网 作者: 点击:49次

  
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方可上路、驾驶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停放与充电不能再“任性”……近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上牌、上路、停放、充电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而大家所关心的是否设置限行区域、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会设置过渡期等问题,在相关的起草说明中亦有提及。

据了解,目前佛山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20万辆,特别是在禁摩区域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更普遍,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如消防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问题,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21日,市民可通过信函、网站、传真等方式反映意见。


销售:

需有3C认证并开具发票

根据该《管理规定》第二条,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力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新标准且获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车辆销售企业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必须开具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作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凭证。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新标准且未获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无法在佛山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登记:

取证挂号牌后方可上路

《管理规定》还规定了登记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第十六条鼓励符合资格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

对于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七条则有相关规定,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等。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确定采用“一人(证)一车”的注册登记原则,允许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凭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上路:

驾车必须佩戴头盔

《管理规定》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同时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线。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或者通过路口的,应当下车推行。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第三十九条则列明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的12项规定,包括主动避让行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等。

在载人方面,规定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管理规定》还列明,使用手机、逆向行驶、饮酒、醉酒后驾驶、营运等十项行为均为禁止。

停放:

三大区域严禁停放电动车

《管理规定》规定, 车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以及厂企、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应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对于客观条件受限、一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统一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采取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

对于没有划定停放场所的区域,驾驶人应当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管理规定》列明三大区域严禁停放电动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位;消防通道;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对于经批准实行收费的电动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表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同时,还需要出具收费凭证等。

充电:

严禁在公共区域进行充电

电动车的随意充电,带来了一定的消防隐患。为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充电时应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五不准”,包括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准在易燃易爆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准乱拉乱接充电线或长时间充电;不准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停放、充电;不准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设备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

处罚:

多次违规将上信用黑名单

《管理规定》拟通过在交通繁忙、电动自行车集中的路段、路口建设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学习点,要求驾驶人协助疏导交通进行安全劝导的方式,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建立“以学促管”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管理规定》列明,对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不避让行人、驾驶人和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管制路段行驶的等19项较为轻微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违法行为人主动协助疏导交通半小时以上或者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载人、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逆向行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12项违法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则处以500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有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八项行为的,如有第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记录推送到信用系统,并在信用佛山网列入信用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

热点问题

超标车怎么办? 将设1-2年过渡期

起草说明指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全部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将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在用车辆全部上牌进行分类管理,设置1-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允许上路行驶,过渡期届满不得再上路行驶。

电动三轮车咋管?

拟另制定管理规范

起草说明称,目前佛山邮政快递行业对电动三轮车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管理也很必要。但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毕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标。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拟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理规范,加强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管制路段还划设吗?

未来将会依法实施

佛山市明确下一步全市电动自行车将采取“禁、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管理规定》规定市、区人民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实际道路交通状况规划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管制路段。管制路段的划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特定行业怎么办?

备案后可入管制路段

为加强对全市特定行业(从事邮政、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运送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满足特定行业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管理规定》拟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管制路段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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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6: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着力,看起来15公里每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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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我们地区好,隔着没多远的上海可惨了,我们这超标车满地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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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20: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CT顺风耳 发表于 2019-6-14 19:30
还好我们地区好,隔着没多远的上海可惨了,我们这超标车满地跑

然后还有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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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23: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非机动车按机动车要求戴头盔,没有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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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08: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带头盔是小事,关键是没地方给你停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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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10: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粤行悦远 发表于 2019-6-14 23:54
要求非机动车按机动车要求戴头盔,没有法理基础。

,戴头盔毕竟是为了自己生命安全,,还是理解吧,只要可以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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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1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组装 发表于 2019-6-15 10:00
,戴头盔毕竟是为了自己生命安全,,还是理解吧,只要可以骑

现在是立法立规,要依法、违法,不依法,可不是理解就成,理解了,仍然是不依法违法,戴头盔安全是个人的选择,不得作强制规定,这是国家规定,地方行政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违背。不得增加对人民权利的限制,非机动车戴头盔与否由个人决定,就如行人要不要戴头盔,也是由行人决定,不能非法设定人民的责任,强行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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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11: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qing 发表于 2019-6-15 08:34
带头盔是小事,关键是没地方给你停车了

给机动车停,不给非机动车停,就是违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驾驶机动车与驾驶非机动车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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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11: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限速十五与国标不符,凭什么呢?拍脑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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