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整治」骑电动自行车不能打手机,需要戴头盔! 时间:2021/03/24 10:58:27 来源:*** 作者: 点击:54次 将于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机动车上牌、通行、停放、充电等都有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其中一些原本认为是机动车“特例”的条款,此次明明白白写入了《条例》,例如:骑行时不得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等。 《条例》对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如按信号灯通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等一般规定。其中,一些“特别”的通行规定引起了很多关注,如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这些规定被认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享受“同等待遇”。 无数次交通事故的惨烈结果表明,电动自行车一旦和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害的往往都是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这就是俗称的“肉包铁”。因此,如果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能佩戴好安全头盔,就可以从自身出发预防伤害,将能显著降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死伤率。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针对“戴头盔”这一新规定,记者从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条例》实施后,公安机关将依据《条例》规定,严格查处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同时,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快递外卖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安全头盔佩戴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条例》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