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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男子为“造电动车”破坏22辆共享单车,被判6个月时间:2021/06/09 10:06:10 来源:莞生活 作者: 点击:50次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损毁共享单车引发的盗窃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为了盗取电池,连续数日共破坏22辆共享单车,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1月24日,东莞哈啰单车运营后台发出异常提示警报,系统显示用户欧某在1月22日至1月24日期间通过app正常扫码开锁使用数十辆共享单车,但每次骑行时间和骑行距离都很短,且诡异的是每一辆共享单车在其使用后第二天就会变成失联状态。1月24日哈啰单车工作人员通过致电该用户询问情况未果,并且次日又发生了车辆失联的情况,于是企业工作人员通过车辆失联前发出的信号定位的位置去查看,发现了大量被拆解掉的车锁,随后工作人员报警。
被破坏拆锁的部分单车 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并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欧某,2021年1月2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万江新和工业园将犯罪嫌疑人欧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欧某交代并承认了犯罪事实。经查明欧某为制作电动自行车电池,通过扫码的方式开启哈啰单车车锁后,将单车骑至附近偏僻地方,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对车锁进行拆卸,然后盗走车锁内的三节锂电池,将车锁留在拆卸的现场。欧某利用上述方式在1月22日至1月24日期间实施了三次盗窃,总共盗取了22辆共享单车的锂电池,合计盗窃金额 1974.06元。查明后,警方将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5月26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处嫌疑人欧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欧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人民币1974. 06元给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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