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趟趟这浑水。首先感谢老蔡,建立这个论坛,让车友有交流的机会,让商家有一个推广商品的平台,还经常可以看见精彩的交锋。
本人是个纯粹路人,今年年初偶尔进入电车坛子,恶补几天后买了个小龟,买了2二手锂电, ...
男人第六感 发表于 2013-11-27 10:01
”但不应该苛求对方的证据,质疑对方事件的真实性,“此话不敢苟同,例:”蒋中正先生于2013年11月27日抵京“,此事件真实性是否需证明?
个人浅见需证明:【正方:历史人物-蒋介石 1975年(88岁),在台湾台北 逝世。(各种史料) 】;【反方:身份证或护照(同名同姓)+2013年11月27日抵京机票一张】,问:哪方是真实的?需要证据吗?
你对“有限责任”的理解可能有误,上述文中所指是“运输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或格式条款的内容,与违约发生后的归责原则无关。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我国公司的一种组成形式,而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承担责任,即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切勿偷换概念~~具体请见《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