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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搬砖道人

对风驰锂电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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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1: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主所说,我们权且在信任的基础上相信投诉人的表述,
    首先出了事故,该不该保留证据,这个是最基本的常识,没有做,自己就应该承担责任。再者出了事故,如果真是因为车子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经销商也就是投诉 ...
钻石雨 发表于 2013-11-2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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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你们这样互不信任,这就很难解决了。
男人第六感 发表于 2013-11-27 10:20 [/q
人家根本就不想解决,一赖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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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拿分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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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事情真相
也不知道过程
但是
我赞同风驰
你们这叫多数恐怖主义
出事不先想想自己的过错
就想把责任推到其它人身上
这是一种惯性
一种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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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3: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事情真相
也不知道过程
但是
我赞同风驰
你们这叫多数恐怖主义
出事不先想想自己的过错
就想把责任推到其它人身上
这是一种惯性
一种隋性
sunshinewang 发表于 2013-11-2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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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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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3: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任何证据,空口白牙说的再热闹,换做任何商家,都不会赔偿。反而留下的文字成了证据,要当心惹上诽谤罪。

顺便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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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3: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业界通用的方法,风驰上门看看事故现场,对事故做个结论。小宝不认可的话,双方可以找第三方鉴定,不知道有没有这么专业的公司了。锂电有风险,入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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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1: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松林松林!你在不在?我来打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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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3: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211# 钻石雨 这位兄弟,我现在很尊重的告诉你,现在是真实性言论事件,而不是你我他在泡论坛回帖交流,你说的话请你注意我们这群人的感受!如果换事情发生在你身上你就不会有这个挑衅的念头了,我没事发帖诬陷他风驰月夜我得到了什么利益,图中的电池是不是风驰的,他风驰从发帖到现在的表现还不足够真实吗,他首先说找车我们找到了结果被拉黑名单了,他知道我们没有着火图所以一直咬定要这个,我们已经无法再相信他会通过异地面对这个事,没错,你说的“证据”我们除了当晚烧火没拍照其他都在,要看,我们支付一切开支费用邀请来实地看实物,论坛为证!免得到时候还会说我们是p图,我们不会再玩“图片”文字游戏,再者,我发帖的时候就直白强调过,我已经不指望在这里发帖得到任何利益,只想让更多人知道,不指责不巴结,我也没有在这里提到要他风驰月夜赔偿我多少钱赔偿我什么,我就冲他那句话我骗他钱,然后找到车直接把我拉黑,现在你风驰就是不管任何人说什么你都是用“证据”打发了事,别的从不提,我很敬佩风驰现在的为人处事,如果像你们说的,我耍地头蛇耍流氓,那么太简单了,只要我有那个想法,有钱能使鬼推磨,不管你在美国还是北京,我想让你倒下你就站不起来,你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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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3: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趟趟这浑水。首先感谢老蔡,建立这个论坛,让车友有交流的机会,让商家有一个推广商品的平台,还经常可以看见精彩的交锋。
本人是个纯粹路人,今年年初偶尔进入电车坛子,恶补几天后买了个小龟,买了2二手锂电, ...
男人第六感 发表于 2013-11-27 10:01

但不应该苛求对方的证据,质疑对方事件的真实性,“此话不敢苟同,例:”蒋中正先生于2013年11月27日抵京“,此事件真实性是否需证明?

个人浅见需证明:【正方:历史人物-蒋介石
1975年(88岁),在台湾台北
逝世
。(各种史料)
】;【反方:身份证或护照(同名同姓)+2013年11月27日抵京机票一张】,问:哪方是真实的?需要证据吗?



你对“有限责任”的理解可能有误,上述文中所指是“运输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或格式条款的内容,与违约发生后的归责原则无关。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我国公司的一种组成形式,而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承担责任,即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切勿偷换概念~~具体请见《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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