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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搬砖道人

对风驰锂电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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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4: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旁观者认为,风驰的赔偿方案肯定和小宝的差距很大,这需要双方协商,妥协的。
如果是要赔偿所有损失,是不可能的,如以上所述,责任有限制,这有个折中点。
风驰的耐心不够,对是事故方,首先是信任对方,再谈 ...
男人第六感 发表于 2013-11-27 10:12


上文中出现了明显的逻辑错误,通常合同纠纷中,要先确定控辩双方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如无违约事实,那么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违约事实,才考虑下一步赔偿损失和给付多少违约金的问题。

建议LZ平时多进行逻辑思维方面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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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4: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这要求也不高。
事发没有事故后的也可以,地上的痕迹,被偷后改装的车,拍手暴露隐私的话医院的挂号单也可以。
但你态度不对,尤其是有的人说这事故是伪造的,讹人,这就要吵架了。
你首先应该相信小宝的话是 ...
男人第六感 发表于 2013-11-27 10:38

你首先应该相信小宝的话是真的,再向人家要证据。”



LZ的逻辑不仅要平时注意训练,建议一有空闲时间就多多锻炼身体右半部分,强化左脑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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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4: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你最后一句:你首先应该相信小宝的话是真的,再向人家要证据。


这句话是什么逻辑?


我暂时真是想不通



如果我认为小宝说的是假的,那么还用向他要证据么
风驰月夜 发表于 2013-11-27 10:42


同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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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4: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玩文字游戏了。
你想说无罪推论吧?那是适用刑事案件的,民事不适用。
辛普森杀妻案,他也是赢了刑事,输了民事,赔个倾家荡产,最后还写个书《如果是我干的》,IF I I DID IT。
这里民事也算不上,你们根本不可 ...
男人第六感 发表于 2013-11-27 10:55

上述文中概念混淆,“无罪推定”是原则,“定罪量刑“是程序,况且我国现在立法上并无”无罪推定原则“,那是欧美法系的理论(判例法国家),中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类似日德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色彩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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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5: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点是事主朋友的意思,你这哪是看法啊,完全是一边倒的支持小宝吗,依你的意思应该让风驰先把小宝说的话先认下来,承认之后在说证据,既然都承认了那还找什么证据啊,小宝完全可以说你风驰都承认是电池着火引起 ...
huyunfeng9 发表于 2013-11-27 12:29


你这才叫”旁观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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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5: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在微博里看到的一句话,非常适合你,专门找来送给你呦。
当你月薪五千后,你就会觉得用iPhone的人没装13;月薪破万后,你就会觉得拿单反的人也没装13,一年赚50万后,你就会觉得奔驰宝马飙车党们也没装13,很多 ...
huyunfeng9 发表于 2013-11-2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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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5: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主所说,我们权且在信任的基础上相信投诉人的表述,
    首先出了事故,该不该保留证据,这个是最基本的常识,没有做,自己就应该承担责任。再者出了事故,如果真是因为车子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经销商也就是投诉 ...
钻石雨 发表于 2013-11-2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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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5: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机、控烧了要不要给人把东西返厂?充电器爆了要不要返厂?就是铅酸,谁去了售后连测都不测直接给换?怎么到了锂电这,人风驰要求个起码的还原事故原因的照片都成了不合理的要求,都成了有些人落井下石随意乱吐的目 ...
钻石雨 发表于 2013-11-2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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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6: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任何证据,空口白牙说的再热闹,换做任何商家,都不会赔偿。反而留下的文字成了证据,要当心惹上诽谤罪。

顺便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 ...
coolkuan 发表于 2013-11-27 23:25

上面说了刑事责任,诽谤罪可自诉转公诉,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是不会提起公诉的,一般都是自诉案件,如果再轻微些,可以走”民事-侵权“的路线,下面是民事责任及相关法条~
侵犯的是名誉权(诉请中可提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法院支持了,那可是一笔不错的收入哦~)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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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8: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面条兄,大家都是上网,观点每个人都有,谁都无法说服谁,但是点评别人的逻辑能力,你自认有这个能力和必要么?
你刚刚在风驰那里改造了车,我向你表示了祝贺,你是同城买家,可以得到更好的质保,但是小宝显然没有得到。
而且作为利益相关方,你的话语能否完全客观?你何尝不是在帮风驰以获得更好的质保?
我和双方毫无关系,就事论事。如果心平气和不带人身,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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