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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搬砖道人

悬赏1万元人民币 给风驰一个认罪伏法的机会 风驰月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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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1: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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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2: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分很多种,只要能证明事实都是有效的。现成的人证你回避不谈,偏偏指定要你所说的照片,你这不是明摆着耍赖吗?举个例子:你在大庭广众之下用刀行凶伤人,然后在被捕前,把凶器(刀,类比有问题的电池)丢到炼钢 ...
coolpeng 发表于 2013-11-29 05:25
比喻的太TM生动了,,,,,,栩栩如生啊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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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2: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有必要拿出证据的,商家不可能听你一句话就赔偿,遇到这种事情都是先小人后君子,实体店买东西坏了要维修还要有发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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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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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2: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都有不对,都知道是一组坏电池、有安全隐患的危险锂电池,商家不回收,客户也在冒生命危险使用,就是赔看来也赔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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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3: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非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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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3: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本〕(主席令第3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此可以发现,某某卖出的电池本质上就是不合格产品,根本无需证明!这就是手工作坊和正规厂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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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3: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您的电池有这些警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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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3: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 做事情一定要带照相机 一定要学冠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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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3: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哥:84: 8# 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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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3: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摘你帖子一句话:你说要证据,不是我不给,是我知道给了你也不会承认




小宝的逻辑是认为风驰不会承认

小宝也就不提供证据了,但小宝坚定认为这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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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驰月夜 发表于 2013-11-29 08:23

我觉得,你的逻辑本身没有问题——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告诉方没有确凿证据,作为被告可以享有由此带来的利益,所以在法律上你的确没必要“认罪伏法”。
但是你表现出来的这种死扣法律的态度很容易制造处问题。我相信你能理解这些问题,不必我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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