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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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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圖是城邦,組成城邦的基本單元為公民。在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嚴格給出 了公民的定義。城邦被定義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其組織原則決定了參與這個政 治共同體的人不僅是居住在本地的人,他還必須具有理性和參與政治的能力。 這樣,唯有公民才具有這種能力,而婦女、兒童、奴隸因不具備理性,他們不 是公民;外鄉人及沒有居所和足夠財產的人,不具備自我立足、獨立參與統治 之能力,故亦不稱為公民。公民被單純地歸為參與法庭審判和行政統治的人8。 這樣,公民只能是合法而自足的家庭統治者,也就是家長。正如基托(H. D. F. Kitto)所說,古希臘「社會是家庭的聚合,每個家庭都有它自己責任重大的領 袖 」。 他 甚 至 將 希 臘 式「 國 家 」泛 稱 為 一 個 由 男 性 親 屬 組 成 的 集 團 9 。
可見,根據古希臘社會組織藍圖找到的最小單位是家庭。家庭內部屬於私 人領域,其組織方式不屬於古希臘城邦(或共和國)組織原則描述範圍;公民作 為家庭代表參與公共活動組成城邦,意味3從私人領域步入一個和私人事務無 關的政治領域。公民沒有從公共(政治)領域撤退的權利,一旦離開公共領域, 公民就沒有意義。換言之,古希臘和羅馬之所以沒有或不需要個人觀念,是因 為家庭內部組織在公共事務中不具正當性。以這種社會組織原則尋找最小單元 時,不可能發現個人的存在。
那麼,是不是說只要家庭組織及其事務具有正當性,就可以產生個人觀念 呢?問題並不是這樣簡單。如果將中國傳統社會組織藍圖和古希臘對比,可以 得到個人觀念誕生條件更為準確的描繪。和古希臘社會組織藍圖類似,儒學也 認為只有少數精英可以參與政治統治,他們亦有自己的名稱,這就是「君子」bk。 但是,同樣是作為家庭家族的代表,君子與公民有極大差別。古希臘的家庭與 城邦被劃分為兩個不同領域,家庭內部關係不屬於社會組織原則。相反,儒學 把國家的組織原則看成是與家庭組織原則同構。家庭雖在領域上屬於非公共的 部分,但儒學把孝這種屬於私領域的父子倫理關係,推廣為普遍的道德價值, 它屬於「公」,也是國家組織的重要原則。既然家庭屬於儒學社會組織藍圖,為 甚麼對國家的組成部分——家族的進一步劃分,找不到個人呢?關鍵在於,儒 家倫理打通了公私兩個領域的價值,並規定了尊卑的倫常等級秩序,每一個人 都處於這種倫常等級網中而不能獨立出來;組成社會的是倫常等級,而不是一 個個「個人」。例如男子對君稱臣,對父稱子,對妻稱夫,對弟稱兄,自稱為 己。每一個人只有通過倫常等級這張社會關係網,才能將自己定位。在這種結 構中描述某一個人,得到的只能是特定關係的稱謂,而不可能想像存在平等而 獨立的個人。反映在語言學上,中國人親戚關係的稱謂是世界各種語言中最為 複雜、精密的。早在公元前二至三世紀,《爾雅.釋親》中列出宗族、母黨、妻 黨及婚姻所及之親屬稱謂就有八十七個。清代梁章鉅著《稱謂錄》中,輯古今文 獻中所用親屬稱謂達到一千個bl。
也就是說,在中國傳統社會,只有作為道德主體和倫常關係載體的人,並 沒有作為權利主體和社會組織基本單元的「個人」。根據中國傳統社會的例子, 我們可以得到個人觀念起源的條件,這就是社會有機體的解體,人從道德倫常 關係和各種有機的社會聯繫中解放出來。從觀念史來看,這有待於現代社會組 織藍圖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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