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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釋析十七世紀荷蘭據臺時期的 環境探索與自然資源利用
曾華璧 摘要
十七世紀荷蘭殖民臺灣,在東印度公司領導下,其據臺的目的是為了在全球 的商業網絡中建立東亞貿易的中繼站,以求與中、日兩國貿易。本文將荷蘭在臺 時期,劃分為在澎湖(1622-1624)的前奏曲和進佔福爾摩沙(1624-1662)等兩個 階段,利用《熱蘭遮城日誌》與《巴達維亞城日記》為研究的基本資料,以鹿、 黃金與糖業為例,分析荷蘭東印度公司據臺時期的環境探索、管理與資源利用政策。
本文研究顯示,荷蘭人所有作為無法擺脫重商主義的目標驅使。荷蘭人在臺 殖民過程中,一方面非常仰賴大明中國人在農業與商業發展上的協助,顯示漢人 是荷人在臺殖民的重要輔助角色,另一方面卻又批判中國人的環境資源利用觀, 此舉並非意味荷人重視環境保育,因為商貿利益是其殖民政策的深層結構。由於 荷據時期大員是全球商貿體系中的要港之一,加上船隻與商業進行的頻繁程度, 使福爾摩沙成為一個東亞地區物種交流的場域。
要之,荷蘭人雖然促進了臺灣地區與外界的貿易、生態交流與糖業發展,但 荷蘭與中國人對梅花鹿的獵捕政策和行為,最終是造成該物種走上大量減少的最 重要因素之一,故藉由中國人之助,荷蘭人在殖民臺灣時期,是臺灣生態物種與 自然資源的實質剝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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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前言
臺灣地處東亞太平洋海濱之邊,1 卻又位居東亞各國來往的輻輳要津,在地 理空間上無法避開,也無法被漠視。那麼「臺灣」在近代東西文化交流史上,它 的地理與自然資源狀態究竟是如何被看待與被利用?
自十六世紀起,全球邁入海洋時代,基於經濟原因,人群移動更加活化。其 中,以殖民主人型態進駐臺灣者──如荷蘭人、西班牙人等,都是跨洲移動的「旅 者」,但在臺灣的停留時間,不超過半個世紀。大約在十七世紀,臺灣出現「非本 島居民」的文字紀錄。陳第〈東番記〉首開記載之先,另有一群西方旅者從他們 本身的利益、需求與興趣出發,探索臺灣的自然與社會環境,例如荷蘭殖民者向 他們在巴達維亞的「聯合東印度公司」長官,定期書寫了詳細的報告──《巴達 維亞城日記》(Dagh register gehouden int Casteel Batavia,以下簡稱《巴城日記》) 與《熱蘭遮城日誌》(De Dagregisters van het Kasteel Zeelandia, Taiwan 1629- 1662,以下簡稱《熱城日誌》);來臺的傳教士們也描述了臺灣社會的狀況,例如 《荷據下的福爾摩莎》。
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的故事內容多樣豐富,例如:河流是人類文明孕育的 搖籃;火耕是草木燃燒為灰燼後變成可利用地肥的耕種模式;天然礦物好似上天賦予的財富,既可做為裝飾品(如黃金、瑪瑙),也可成為能源(如煤)或是 金融貨幣的基準(如黃金、白銀)等等,這些無一不是流傳長遠的歷史陳跡與 現實。有鑑於「人類對待自然環境的態度與作為」是環境史研究的一個主題,2 而「臺灣」做為一個自然地理與人文社會的空間,在各種不同移動者與來訪者的 凝視下,被觀照的內涵究竟如何?在時間與立場的差異上,又有怎樣的變化??a href="/home.php?mod=space&uid=158166" target="_blank">@ 些實質歷程又代表怎樣的環境史變遷意義?故本文嘗試以荷蘭人對臺灣的環境 探索與資源利用為研究主軸,探討荷蘭人據臺時期的環境作為及其與臺灣自然資 源間的關係,並詮釋其環境利用與管理在荷蘭人十七世紀海洋商業貿易網絡的建 構上,所呈現的角色、地位與作用。
近年來,荷蘭檔案的中譯資料之出版,日愈蓬勃,這些文獻使得我們在研究 上,獲益甚多。3 過去荷據時期研究者的成績,也讓我們能夠對此一時期的歷史 梗概,獲得較為完整的理解。在此基礎上,本文所依據的史料,主要以江樹生翻 譯的《熱城日誌》為主要的文獻。當時擔任福爾摩沙的長官者,除了隨時要以書 信跟上級聯絡,還必須每半年書寫報告,並加上福爾摩沙會議決議錄的鈔本,一 併回報給荷蘭的聯合東印度公司,因此《熱城日誌》成為研究荷據臺灣時期最為 重要的第一手史料;該文獻目前的中譯本已經發行三大巨冊,涵蓋的時間暫時止 於1655年。4 從內容上,我們可以查閱到它記述了荷蘭人在臺灣的地理環境踏查、 自然資源和人文的探索、傳教活動、行政管理、地方議會、每日船隻往來、貨物 明細以及天氣變化的紀錄等資料,這對瞭解當時荷蘭人如何運用福爾摩沙的資源,以及他們與中國人、福爾摩沙原住民的互動關係,有著一定程度的貢獻。5 本研究輔以荷蘭殖民時期福爾摩沙長官、傳教士、荷蘭東印度公司等的日 記、書信、公文等史料,如村上直次郎日譯、郭輝中譯的《巴城日記》、6 程紹 剛譯註的《荷蘭人在福爾摩莎》、7 江樹生等人譯註的《荷蘭臺灣長官致巴達維亞 總督書信集(1)》等重要的官方一手史料,8 除了翻譯的史料外,曹永和、9 翁 佳音、10 江樹生、11 康培德、12 林偉盛、13 鄭維中與中國大陸學者楊彥杰,14 以
及比利時學者韓家寶15 等人之著作、也都是本研究的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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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荷蘭人在「臺灣」的統治階段,16 可以簡單的分成兩大時期:第一階段是 1622 至 1624 年荷人入據澎湖的時期,是前進福爾摩沙的前奏曲,第二階段則是 入臺之後的 1624 至 1662 年。在後段入臺的歷史分期中,1635 年有重要的意義, 因為這一年是荷蘭人從中國引進許多物種到臺灣種植栽培的時期;且 1636 至 1640 年荷蘭人核發捕鹿證,致使捕鹿數量大增,稍後他們警覺數量變少,曾經禁 止捕鹿一年,以期休養生息,故研究上認為在 1635 年之後,荷人在臺貿易開始 平穩發展。
本文的討論,就是依據上述的二個階段進行。十七世紀荷蘭在東亞地區的發 展策略,是以找尋(或拓展)其在東亞地區對中國與日本貿易的商業據點為目的。 因此,1621 年荷人在巴達維亞建立貿易中心之後,荷軍曾經試圖攻略葡萄牙人所 據之澳門,但沒有成功,於是在 1622 年,轉而佔領澎湖。但卻在進佔之後,發 覺澎湖地理條件有其限制性,以及該地實際上受中國管轄,所以荷蘭人又在 1624 年,轉進至大員,並在當地開始設置城堡,揭開了荷蘭在「福爾摩沙」正式統治 的史頁,直到明鄭驅逐荷人離臺的 1662 年止。
由此觀之,其前進澳門失敗後而轉向入駐澎湖,是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為拓 展東亞貿易的整體策略之一,可視為殖民臺灣的「前奏曲」。雖然一般研究都稱 荷蘭人在臺時期為 1624 至 1662 年,但本文在前述的基準點上,主張以 1622 至 1662 為期四十年,做為一個完整的研究時間之範疇。17 在此四十年的期間,擔 任荷蘭在東亞貿易中繼站澎湖和臺灣的領導人(包括司令官職位者),共有13任, 其任期與長官名冊內容,請見文後附錄。18
二、第一階段:佔據與探索澎湖時期(1622-1624)
荷人在東亞地區尋找經貿據點,以便與中國和日本進行商業交易,是該國十 七世紀的重要國家大事。荷人籌組的東印度公司在發展策略上,最初嘗試以澳門 為基地,但受限於葡萄牙人之阻礙而失敗,之後,也曾經想以福建漳州為據點, 同樣也沒有成功,因而轉以澎湖為目標。
1621 年 11 月荷蘭人在印尼爪哇新造的城鎮竣工,將該城取名為「巴達維 亞」。19 由於荷屬東印度公司在東北亞的貿易,和葡、西、英等國有競爭關係, 因此為了求取有利地位,他們亟思尋求另一個適當的中繼站。1622 年荷蘭船隻由 艦隊司令雷理生(Cornelis Reijersen Schoonhoffman)領導,展開尋找之旅。
根據雷氏的日誌,該船隊在 6 月 29 日抵達澎湖;7 月 10 日,派快船維多利 亞先發,前往澎湖島海灣,視察適合停靠的地點;11 日起帆前往該灣,約正午與 夾板船 Zierickzee 停於八噚深的適宜停泊處,「立刻用小船(schuyt)划向該小廟, 在那裡看到 3 個中國人看守小廟。在同處看到山羊、豬數頭與 4 頭牛,說在島的 北側居住一些漁夫。」20 雷氏在1622年7月13日與澎湖的交涉會談中,曾被問 到為何要帶這麼多船來時,他回答說:「為了尋求和中國貿易,同時尋求一可以 定居的適當地方。」21 證明了「找尋通商基地」是荷蘭人在東亞地區非常主要的 行動基調。
檢視艦隊司令雷理生從佔領澎湖之後對總督顧恩(Jan Pieterszoon Coen)所 寫的報告書內容,也證明了荷蘭人確實是以尋找商貿據點為目的。荷蘭人在初抵 澎湖時,對該地的優點溢於言表,例如雷氏在 1622 年 9 月 12 日的報告上說:澎 湖可以做為向中國通商的基地;他還形容該地有良好的條件可以「換補船殼」, 且「土地肥沃,可以種植,也很適合畜牧」。22 同年11月22日的書函中,雷氏 仍向長官報告:澎湖島嶼非常肥沃,但他也提及,在北風季節時,當地經常「北風猛吹,氣溫嚴寒,以致樹木無法長大起來」;23 隨後他的報告提及:澎湖的水 質不佳,疾病多(如痢疾、水腫等),雨季時病情更為嚴重,土地貧瘠,導致駐 紮的士兵、牧師和探訪傳道者,都請求解職離去。24 不過雷氏在另一封報告書中, 則提到有一個比澎湖更適合的地方,25 甚至提到了「淡水(Tamswi)」,說這是一 個不屬於中國之領土的島嶼,該島名字是淡水,而且他在信中把該地的緯度標示 出來,並說該地有黃金、有「豐豐富富」的糧食,有「可泊船的良好港灣」。26
在前進東亞的過程中,荷蘭人初抵澎湖時想像該地的「美好與合適性」,但實 際經驗後,則真實感受到無法在澎湖繼續發展的困境。之所以有困境,原因之一 是政治因素,因為澎湖屬於中國的司法管轄之地,而另一個真實、且不可改變的 狀況,就是澎湖本身「不良」的物質與地理環境。雷氏所呈送上級長官的報告, 說明了住在澎湖的荷蘭水手們強烈表達想要返回巴達維亞的心願,雷氏的報告說:
也請您閣下注意將期滿卸職的人的事情,因為大部分的水手都任期屆滿 了。經常都很難把他們繼續留在此地。他們有很多人表示【願意】不領薪 水航回巴達維亞,說此地不屬於基督徒居住的地方,因為沒有錢可奉獻給 神,理由是他們的薪水都拿去買衣服禦寒以及買魚【佐餐】了。27
1624 年 2 月 20 日,雷氏曾向巴達維亞總督抱怨:
......中國人根本不准我們在澎湖通商交易,雖然那裡只是一塊貧瘠的土 地,因經常有強風吹刮,草木都很難生長。而且只有鹹水,沒有淡水,旱 季時,水又更少,就像現在這樣,我們在這城堡旁的水井裡幾乎汲不到水 了,必須用小船去其他地方取水。如果旱季還要繼續兩個月,我們就必須 派大船或快艇去汲取淡水了,所以此地經常都是困難重重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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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於在東亞貿易據點發展的情勢不順利,故當時荷蘭人傾向思考:只要中國 願意進行貿易,那麼「放棄澎湖」是一個可以同意的選項。1624 年 8 月 18 日在 澎湖舉行的荷蘭議會上,基於四個考量,使荷蘭人正式決議退出澎湖。他們向巴 達維亞報告此一決議,說明考量的原因是:第一、荷蘭的兵力無論是戰爭或防守, 都不具備優勢;第二、放棄澎湖是取得與中國貿易的先決條件;第三、在補給功 能方面,澎湖貧瘠,不如臺灣土地肥美,且臺灣具有可以阻止日本與中國人貿易 的優點;第四如果中國人失去他們對貿易的承諾時,荷蘭應該可以很快的以武力 重新佔領澎湖。29 由於先前荷蘭人已經透過不同的管道,對福爾摩沙的資訊稍有 接觸,故在決議撤出澎湖之後,「轉進臺灣」就成為下一個實踐的政策目標了。
三、第二階段:殖民福爾摩沙時期(1624-1662)
進佔福爾摩沙之後,荷蘭人先行建立管理的行政中樞,管理所居住市鎮的公 共衛生,且為了啟動自然資源的探查而製作地圖。福爾摩沙的住民除了原住民 外,還有中國人與日本人等,荷蘭殖民者和他們之間,於是展開了征服、利用、 合作與對立等複雜的關係。
(一)地圖繪製
荷人在澎湖時期,就不斷的得到訊息,30 知道另有一個更適合他們的地方; 等到他們佔有大員、興建熱蘭遮城之後,對福爾摩沙的自然資源更是充滿興趣。 當時荷蘭人對「從熱蘭遮城向內陸延伸的腹地」的地景印象是:
這個地方和那整片的土地都非常肥沃,自然環境也非常好,有著無數的野 生動物,就像:鹿、山羊、【野】猪,以及【野】雞(fesanten)、【野】兔 等等。這上述地方的周邊附近,還有一個相當大的內陸水域【湖泊】,那裡面有很多魚,而且到處有清澈美麗的河流。此外,這地方周圍又有魚產 非常豐富的海。31
基於這種理解,荷屬東印度公司當然無法忽略福爾摩沙的自然資源。荷蘭人 為了確實掌握資源的概況,於是著手「地理調查與地圖繪製」工作。1630 年 4 月6日,高級舵手JanGerrebrantseBlacq曾經帶領兩艘戎克船出發,32 目的就是:
要去確實調查從大員向北直到 16 至 20 浬處的這福爾摩沙島的海岸,以及 澎湖最北邊到最南邊的諸島,並探測這些地方的水深,要把這些地方的淺 灘、沙洲、明礁、暗礁、海灣、河流等等測繪成圖,使人知其形勢,以後 得以更安全,無危險地航行。33
同年 5 月 9 日 Blacq 又出發,目的是去調查大員以南直到[下]淡水的福爾 摩沙島海岸以及金獅島,34 於13日搭戎克船新港號返程回來。他報告說:
上述島嶼,在繞航該島所能看到的情形是,充滿樹木,土地肥沃。在那裡 看見兩個人,也看見很多地方有煙升上來,但沒有看見船隻,只看見居民 用來捕魚的兩條竹筏。在該島嶼的西北方,距離陸地約半個步槍射程的地 方,水深有 26 噚。35
1641年舵手Simon Cornelissen Clos也曾環航福爾摩沙全島,奉命偵查所有 的沿岸港灣,把偵查結果畫進地圖。36 這些行為,是荷蘭對殖民地所進行的環境 探索的一部分,至今我們可以在十七世紀荷蘭繪製留下的地圖,37 觀察到當時臺 灣的地景狀況,而荷蘭人沿著東海岸的探險行動,甚至是征伐土著的過程,也增長了他們對臺灣的地理知識,38 成為達成荷蘭從事海外經濟與貿易目的所仰賴的 基礎。
(二)行政中樞的規劃與公共環境管理
大員雖是港灣,但水淺、暗礁分布,泥沙堆積成淺灘沙洲,海岸線和周圍水 道往往隨著漲潮、退潮而有所不同。十七世紀初,荷蘭人由澎湖轉至大員建立根 據地後,修築了今日臺灣的國家一級古蹟「安平古堡」。當時,荷蘭人先從一座 名為「奧倫治城」(Oranje)的小型防禦工事築起,至 1624 年底才開始建造沙洲 上的碉堡與小城堡,包括海堡(Reduit Zeeburch)、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 熱蘭遮巿(Stad Zeelandia)等街鎮,並在 1627 年將奧倫治城更名為「熱蘭遮城」 (Zeelandia Fort)。城堡為當時的行政中心,而在其外圍規劃一個聚落,就是「熱 蘭遮市鎮」(或稱大員市鎮)。荷蘭人在臺南規劃的市鎮,可說是臺灣最早的都市 計畫。城內屬荷蘭東印度公司職員居住,而中國人則居住於熱蘭遮巿。39 不過, 由於這些城堡都位於沙洲之上,淡水及許多民生物資均須由福爾摩沙本島供應。 荷蘭人在 1625 年考量熱蘭遮巿外來的中國人和日本人居住環境的趨向飽和,以 及為了便利向內陸腹地取得更多的天然資源,即積極規劃沙洲對岸的陸地,成為 一座容納人口眾多的城巿。這個城巿取名普羅岷西亞(Provintia),是為了紀念荷 蘭七省的聯合;而在城內「設置公司的商館,並讓願意歸順尊貴的荷蘭聯省 的人在那裡居住」。40 無論是熱蘭遮巿或普羅岷西亞的規劃,那裡居住的主角是 中國人、日本人和歸順荷蘭的福爾摩沙居民,而不是以荷蘭人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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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據時期的大員市鎮街上居住著中國人,為使市鎮繁榮,荷蘭人曾多次鼓勵 士兵與中國人交易,但交易都限制在城堡以外的地方進行。1634 年 4 月 27 日福 爾摩沙長官普特曼斯(Hans Putmans)與議會決議,為要防止因太靠近城堡買賣 中國貨物所可能引起的各種意外事故,又為了要方便士兵與中國人,決定要在那 劃定地區的附近建造幾個小房子,讓所有的中國人及其他住在大員城鎮內的居 民,帶他們的貨物及食物到那裡出售;又決議「為要在中國人面前維持我們荷蘭人的尊貴顯要,儘量防止因醉酒在市鎮所可能造成的各種麻煩問題甚至意外事故 發生,決定要設置四個界樁......所有工匠、士兵、水手,未得商館的上席商務員 或這城堡的隊長的許可,不得擅自走出該地區,如發覺有違令者,將處以鞭打 (gestroppelacoort)三次的處罰......。」41 由此可見,荷蘭人是以建立行政中樞 城堡的權威性、維護城堡周圍的安全,以及避免交易往來的意外事件,做為他們 的市鎮規畫與管理目標。
除了行政中樞系統之外,荷蘭人對居所環境、公共衛生與自然資源的管理也 有著墨。在十七世紀的歐洲大陸,荷蘭是一個新興國家,其都市街道的規劃整齊 且乾淨,42 因此這種對都市樣貌的認知,自然而然影響了荷蘭人在臺灣殖民時的 規劃以及管理市鎮的想法。基本上,荷蘭人認為臺灣住民的住處既小且難看。43 從 他們對豬隻養殖的管理,可以窺見荷蘭人對福爾摩沙居住環境所持的公共衛生政 策之端倪。先是 1639 年 8 月 13 日,荷蘭人曾下令要求居住在市鎮裡的中國人遷 移豬舍:
那些直到現在養在他們房屋後面的猪,因為造成極大的臭氣和污穢,必須 於八天內拆除猪舍,把他們所有的猪移往第一漁場附近飼養,違者均將按 照告示處罰。44
1643年3月30日又有公告: 任何人都不得在熱蘭遮巿鎮裡或其附近養猪,必須帶到第一漁場的界樁南
邊飼養,違者,沒收猪以外,還是罰款 25 里爾。45
除了居住環境的規劃之外,荷蘭人日常生活中所需的薪柴,必須依賴內陸或 南北海陸的運輸。荷蘭人建造熱蘭遮城的初期,原住民向福爾摩沙的內陸砍伐材 木以供應荷蘭使用;不過,到了 1630 年代,荷蘭人發現生態問題日益嚴重,因為:中國人經常在森林裡很徹底地砍伐所有的樹木,不分幼齡或老年的樹,全
都砍伐,如此下去,不久,公司將不但缺乏木材,也將缺乏火柴了。46
於是荷蘭人豎立界樁、限制砍伐,由於「中國人還是毫無區分地砍伐樹木」, 因此荷蘭人除了制訂命令之外,還派出稽查人員視察砍柴界樁的狀況,希望能夠 減緩赤嵌東南方及其附近森林地的消失。47
(三)自然資源的管理、探查與開發政策:獵鹿政策、黃金與糖業
本文考量自然資源的項目繁多,且受限於研究篇幅關係,無法全面涵蓋,故 有關荷蘭人殖民臺灣時期利用自然資源的部分,聚焦在「鹿、黃金、糖(甘蔗)」 等三項目的分析,恰好落在「動物、礦產、植物」各一。
1.獵鹿政策
十七世紀外來者觀察臺灣時,「眾多的鹿」奔逐於臺灣原野地的景象,被認為 是最明顯的地景特色之一,由於福爾摩沙鹿的數量繁多,因而也就成為一種可供 交易的資源。根據 1624 年《巴城日記》記載:「(蕭壠)鹿多而彼等盛加射殺,肉 及皮,使其乾燥,中國人以廉價收買或以他物交換」,48 所以在「鹿」的交易種 類上,不但有鹿皮,還有鹿肉,鹿肉是兼具供給原住民食用以及外銷等兩種目的 的貨品。當時,鹿皮可銷往日本,供給日本武士做為刀鞘裝飾的材料,可食用的 鹿肉則受到中國人喜愛。荷蘭人聽聞福爾摩沙每年可以出產約 20 萬張鹿皮、大 批鹿脯、魚和其他食物,以及大量的優質水果時,就認為福爾摩沙是一個既可繼 續與中國人交易,也可令他們滿意的商貿地點。49
荷蘭對獵鹿的管理政策,大致可以分成「核發證照狩獵的開放政策」、「禁用 陷阱繩套捕鹿的管理政策」、「禁止原住民越社捕鹿的規範」等三大階段1)核發證照狩獵的開放政策:1630-1640 由於荷蘭人知道中國人會逕行蒐購鹿皮運往日本銷售,所以為了維護自身的
利益,必須思考管制法。荷屬東印度公司曾經為了壟斷鹿皮交易市場,在 1634 年規定中國人只能向他們賣鹿皮,結果導致走私猖獗,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利益反 而受損,因此 1636 年初,荷蘭人與原住民締結合約,同時推行捕鹿許可證制度, 記錄獵者姓名、獵場位置、狩獵期間,以杜絕走私。荷蘭人之所以採用這個措施, 是因為出售許可證可以獲取現金,而且又能保證出口到日本市場的穩定性。1637 年荷屬東印度公司開放鹿品交易市場,規定中國商人必須付鹿皮、鹿肉的什一 稅,獵鹿許可證上的紀錄也有防止逃稅的功能。50 這項「獵鹿執照稅」是交由教 會負責管理徵收,公司的用意是希望能夠開發新的收入來源,以便支用牧師與原 住民教會的經費。51 當時「二林」是荷蘭人在取得北部的控制權前,重要的鹿皮 來源地,所以在這個階段期間,為了確保可以得到二林穩定的鹿皮供應,發行通 行證與許可、以及締約等方式,都成為荷蘭人採行的規範法則。52
(2)禁用陷阱繩套捕鹿的管理政策:1640 至 1650 年
荷蘭人在 1636 年發行捕鹿的執照之後,僅僅兩年後的 1638 年,獵鹿數量就
高達 15 萬 1,400 隻。53 1636 至 1640 年是獵鹿證照制度最為盛行的階段,54 當時, 負責管理的牧師尤紐斯(Robertus Junius)有一篇自 1638 年 10 月到 1639 年 5 月 出售捕鹿證的報告,記載了中國人捕鹿的組織、規模、日期、獵區和捕鹿情況, 是現存最早關於臺灣捕鹿最完備的檔案。55 由於荷蘭開放捕獵三年以來,大規模 獵鹿的結果造成鹿隻迅速減少,終於引起荷蘭當局的關切,認為如果這樣持續下 去,未來可能用雙倍的時間都無法恢復鹿群數量;因此,尤紐斯牧師建議停發捕 鹿執照。1640 年 12 月 6 日的福爾摩沙會議做出決議:禁用陷阱、繩套獵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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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希望能夠避免中國人危害原住民生計;56 因此在福爾摩沙會議決議之後,福 爾摩沙長官約翰‧范得堡(Johan van der Burch)正式貼出告示,明令禁止採用陷 阱等方式來獵捕鹿隻,等於宣告第一階段的開放狩獵政策結束。
1641年,新任福爾摩沙長官特勞牛斯(Paulus Traudenius)在呈給總督的信 函中,也提及因為過去三年積極打獵,使得鹿的數量大為減少,所以決定再次實 施禁止使用陷阱捕獵的規範。荷蘭人之所以改變政策,轉趨管制,主要是因為發 現鹿群減少之後,會危害到鹿皮生意,並且認為導致鹿群銳減的禍首,是中國人 大量地使用陷阱捕捉之故,且中國人使用棍子擊打鹿隻,會使血沾污在鹿皮之 上,這樣就會影響銷售日本時的價格。荷蘭人也發現中國人甚至連懷孕的母鹿都 加以獵捕,於是福爾摩沙長官首先下令,廢除所有的陷阱許可,只允許用圈套捕 鹿,希望能夠因此減緩鹿隻銳減的速度。57
對於中國人來說,禁止使用陷阱捕鹿的政策等於切斷了一項他們倚賴的重要 經濟物資來源。於是中國人不斷地請求福爾摩沙長官,重新核准他們捕鹿的權利, 並且承諾不使用陷阱,只使用圈繩捕鹿。終於在 1641 年底,當時的長官特勞牛斯 為了可以徵收出口的什一稅,而應允了這項請求。58 然而,不同以往的是,已不 再全是由教會牧師來負責徵收相關費用及稅金。因獵鹿涉及龐大利益,教會想要 擺脫這些世俗政務。1642 年東印度公司改變政策,舉行第一次的「贌社」。「贌社」 係東印度公司將番社劃定區域,公開招標,讓漢人貿易商承包各區番社的「買賣 交易」,然後從中抽取稅金。這等於是一種特有執照的壟斷買賣,番人只能向獲得 承包權的特定商人進行交易,並且不得越區。這項稅收既可增加公司收入,又可 以支付牧師、傳道和學校老師的薪水,以及地方議會的開銷。然而,漢人以低價 商品交易原住民市價極高的鹿皮,轉賣給公司或是自行出口獲取極高利潤。59 在 這種制度之下,荷蘭人不但有稅賦可以增加收入,還可以進一步達到壟斷鹿皮交 易市場的目的。

不過,對中國人重新開放在不使用陷阱方式下可以進行捕鹿的命令後,並沒 有改善鹿隻減少的惡況,於是又決定修正策略,亦即縮短可以捕鹿的時間。1644 年底,福爾摩沙會議決議:開放捕鹿的時間為每年的 11 月中到翌年的 2 月底。60 同年11月捕鹿季開放時,荷蘭當局還派遣了政務員西撒爾(Cornelis Caesar), 帶領 1 位下士和 12 位士兵隨行,目的就是為了監督與改進福爾摩沙北區的獵鹿 情形,並規定在北區打獵要繳納 1 又 1/4 里爾,南區因為捕獲數不多,只要繳納 1 里爾的稅額。61 然而到了 1645 年春天,福爾摩沙的鹿群減少的情況,依然沒 有緩和,荷蘭官方乃將每年核發的捕鹿許可證,由 400 張減為 365 張,並且計劃 未來採用每兩年禁止捕鹿一年的政策;62 1646 年秋,荷蘭當局開始全面禁止中 國人獵鹿,不過這一年預計還可以實質收到的鹿皮,高達5萬張。63 政策上禁止 中國人捕獵之後,福爾摩沙的捕鹿「規定」,便轉向針對原住民。64
(3)禁止原住民越社捕鹿的規範:1650 年之後
1651 年原住民之間對於獵場的使用,發生嚴重的糾紛,於是荷蘭人針對原住
民訂定捕鹿的規範,亦即為原住民各社劃定獵場,且禁止越社捕獵。65 同年,荷 蘭當局禁止在福爾摩沙全島埋設繩套和網羅捕鹿,不過效果並不彰顯。然而中國 人土地拓墾的結果,直接影響野獸棲息,也間接的導致了獵場縮減,影響部分原 住民的生計。若加上中國贌商居間壓榨,就使得原住民的生活更為雪上加霜。在 1654 年福爾摩沙會議上,荷蘭當局便措辭嚴厲的指責那些使用繩套獵捕的人,認 為這樣會讓原住民的生活貧窮化:
有些卑鄙懶惰的人用這方法貪求齷齪的利益,甚至使得別人空無所獲,他 們濫捕的情況嚴重到,不但觸犯了公正的打獵,也勢將造成必須靠此獵物 維生的原住民,這些我們善良的屬民,變成貧窮破產的後果。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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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次所發布的公告中,福爾摩沙議會使用了荷蘭文、中文與福爾摩沙語 文,並用比以前更嚴厲的處罰,禁止使用捕獸陷阱。67 1654 年秋天,蕭壠社原 住民曾向荷蘭當局抱怨,他們看到在住所附近的地區,有許多捕獸繩套,此一況 狀也讓麻豆人誤以為這是荷蘭當局准許蕭壠人設置捕獸陷阱。為了探查此事,隊 長 Thomas Pedel 奉福爾摩沙長官之令,帶領一小隊士兵前往笨港巡視,結果竟讓 他們逮捕了 16 位使用捕獸陷阱獵鹿的中國人,更在野地上找到了 550 具埋設好 的捕獸陷阱。之後,調查隊溯 Catsu 溪而上,又發現幾起中國人以陷阱違法捕鹿 的行為,也發現派駐該地的牧師,可能是違法的共犯。68
整體觀之,荷蘭當局在管理福爾摩沙鹿隻獵捕和貿易的措施上,具有兩面 性,亦即:在政策上,一方面開放中國人自由獵捕的權利,但又無法有效的禁止 中國人濫捕;另一方面則限制了原本以捕鹿為生的原住民打獵的機會,使得原住 民被迫要從事更多的農耕活動以維生,甚至到後來還必須用請求的方式,請荷蘭 當局讓他們可以恢復獵食活動。特別是當時發生了非常嚴重的蝗災,稻作歉收, 所以蕭壠社人懇求福爾摩沙的荷蘭當局,允許他們全社可以總動員外出打獵。69 1655 年,虎尾壠的人也向地方官 Frederick Schedel 等人,請求放寬打獵規定,從 每兩個月打獵一次,增加為每月可打獵一次,以便得以謀生;不過這些請求最後 都遭到拒絕。70 而且同年秋天,塔樓社、阿猴社和大木連社的長老們,也曾經請 求准許他們在獵場裡埋設捕獸陷阱,以便可以使用鹿肉來交易米,以利維生,因 為他們已經遭逢連續四年作物歉收,而蝗災更使他們深受飢餓之苦。71
荷蘭人對獵鹿政策考量的基礎,是為了維護鹿隻數量,以利貿易,且傾向防 制中國人濫捕,但在執行上,卻無法兼顧以鹿為生的原住民權益。從 1639 年荷 蘭人發現福爾摩沙鹿隻銳減,並採取禁止過度捕獵的規定之後,至 1646 年完全 禁止中國人捕鹿為止,總計長達七年。過程中所採取的禁止手段,約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禁用陷阱捕鹿;第二階段,限制可捕鹿的時間;第三階段,完全禁止 中國人捕鹿。這個政策的限制對象都是中國人,但顯然成效不彰。荷蘭人的禁獵措施其實都屬於軟性的、公告式的勸阻,即便後來設立了打獵稅,但這稅賦比起 捕鹿可以獲得的利潤,只不過是九牛一毛,更何況荷蘭雖然減發獵鹿許可證,但 也僅僅減少 35 張而已。最後縱使全面性禁止中國人捕鹿,荷蘭當局依然還是可 以仰賴原住民捕獵的貨源,維持鹿皮生意。
總言之,荷蘭當局的禁捕措施一直未見成效,主因在於沒有實質上縮減對於 鹿皮的需求。此外,早在荷蘭據臺之前,臺灣已是中日走私貿易的會合點;荷蘭 據臺之後,又為了保住其在日本的貿易權益,因此雖極不願意日本人成為貿易上 的競爭者,卻又無法禁止日本人來臺貿易。於是,荷蘭人轉而限制在臺漢人不能 與日人交易鹿皮,企圖壟斷鹿皮出口的市場。72 加上前述贌社制度的存在與運作 下,更加證明荷蘭人的獵鹿政策係以商業利益為重。73
2.黃金探查
臺灣的礦產豐富,其中黃金為貴金屬,最具價值,因此黃金一直受到各方勢 力的重視與追逐。荷蘭人對「黃金」的探查行為,顯示荷人對貿易商品掌握的靈 敏度甚高。雖然最終荷人在臺灣未曾找到金礦,也沒有正式的開採與生產,但是 他們從貿易貨品的需求與供應的角度上,知道中國人喜愛黃金,而做為與中國貿 易的轉運站之臺灣,如果能夠尋找到金礦,那麼荷蘭人與中國進行商業目的的功 能,將能夠更為強盛,因此黃金自然成為追求與中國貿易的一項可以利用的資源 工具了。
荷蘭人於 1620 年代到達臺灣之後,就注意到「中國黃金」。巴達維亞總督顧 恩曾經在信上提及,荷蘭托運的中國金,在澳門與銀比值是 1 比 8,在日本及其他全印度為 1 比 13,若在中國能夠取得黃金數十萬,則可以與日本及其他地方交 易銀。西班牙人對荷蘭人經營金銀貿易的企圖甚有認識,曾說:若荷蘭人此事成 功,將絹、金及其他物品,由中國送到日本及歐洲貿易的話,他們每年可得到比 香料貿易價值更高的貨品。74
荷蘭人對「臺灣黃金」追求的熱切,表現在「資訊探詢」與「實際行動」兩 方面。有關黃金是否真的存在的課題,其消息都是來自「傳聞」。1636 年 3 月, 荷蘭人因為西班牙人的作為,開始蠢蠢欲動,並在文書紀錄中強調臺灣的原住民 都認為有黃金的存在,記載說:
除了雞籠和淡水以外,西班牙人還打算要在第三地方駐紮,(根據一個少 年人說)那個地方稱為蛤仔難(Covolan,即 Cavalang,今稱宜蘭,福爾摩 沙東北部的一個城市),位於雞籠東邊,前些時候已經派兩個神父和 40 個 西班牙人去那裡,為要在那裡建造一個城堡,因為在那附近的原住民有黃 金,有黃金這事,不僅中國人,連原住民,特別是瑯嶠(Lonc-kjauw,今 屏東縣恆春)的原住民,都強調是真實的。75
基本上,荷蘭人不放棄任何可以得知黃金詳細資訊的機會,所以他們無論是 對日本人、原住民、甚至是從西班牙領地逃出來的黑人們所提供的訊息,都表現 出極高的關注,一定會詳加訊問,內容包括前往產金地的途徑,以及有關該地區 的各種環境狀況。
這種「聞金」的熱切心態,顯現在每一次的規劃與派遣的行動中。荷蘭人有 時是透過對中國人、日本人的探聽,知道黃金可能是從河裡取得,有時則說:
要去用各種可能的方法,秘密地向當地的居民,或如果可能,也向其他地 方的居民打聽,前往我們已經聽聞很久,也希望會有的金礦的門路;同時, 如果可能,要去跟我們陸續聽到金礦所在地的蛤仔難接壤為鄰的卑南人締 和。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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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同時,瑯嶠人則向荷蘭人表示自願提供武力,參與征伐,他們有 960 個 戰士,並安排荷蘭人和瑯嶠人全軍進入敵人腹地的行軍事宜,因為瑯嶠人很想要 對敵開戰。77 至於有幾個和黃金傳聞十分密切的村社,如三貂角社、哆囉滿等村 社,則宛如荷蘭人眼中的「麻煩製造者」(trouble-maker),這讓荷蘭人表面上有 了出發「征討」的理由,然則暗地裡藉此進行黃金的探查,恐怕才是他們真正的 商業利益與目的,因為根據紀錄所載,「那些出征的人同時奉命去偵查金礦的存 在情形」,78 所以「出征尋金」的大舉動員,成為荷蘭殖民帝國在臺時期的特別 任務。以下特舉荷蘭人在福爾摩沙的兩次探金行動,用以說明他們對「黃金商品」 的重視。
(1)第一次的黃金出征之旅:1642 年
根據《巴城日記》的記載,1642 年 1 月 11 日,荷蘭人除了留守適當人數的
衛兵之外,由長官杜拉第紐斯(Paulus Traudenius)率領一支為數 353 人的隊伍, 其中荷蘭人 225 人,中國人 110 人,爪哇及廣南人 18 人,並以大小引港船、帆 船高達號及中國帆船二艘,開出臺窩灣(大員安平),前往瑯嶠及臺灣東海岸。 這次出征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傳聞之金礦」,並處罰他馬拉高(Tammalacauw,即 「大巴六九」,為今日臺東縣卑南鄉泰安村)的殺人兇手。79 荷蘭長官杜拉第紐 斯對這次的出征所抱持的目的,主要就是希望能夠抵達金礦的所在地,而且如果 有機會的話,也希望能夠發現其他的金礦。紀錄上說,這支隊伍:
......曾在高山上平地之蘇布拉村[按:Tsiporan,即泗波瀾/秀孤巒/秀 姑巒,在今花蓮縣豐濱鄉港口村]見有紅色而有光輝之土造,鐵匠舖,又 見鐵床(以床石造成)上有黃金跡象,乃對該舖及其他鐵匠舖詢問,其是 否知道此鑛物及其用法,而彼等不知對於金鑛或類似鑛土之加工方法,唯 知打鐵製造刀斧而已。但其手鐲、耳環及其他裝飾品,係與附近各村同樣 得自達其利土番,彼等一年一度携此前來交換皮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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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處發見上列物品及有光輝之石頭,欲蒐集而熔化之以分開金屬與土質, 因無熟練技工,故裝盒送來本地。80
他們除了在盒中裝「土」之外,還裝了「土番」從山野中挖掘出來的水晶與 項環二個(一個是金與銅混合者,一個是純銅),所以他們推測臺灣不僅有金而 已,應該有紅銅與黃銅。為了進行調查,出征隊伍還特別派遣四名荷蘭人(另有 泗波瀾人與馬大安人)等,81 令他們學習土話,以便能夠達成發現金礦的目的。82
1644 年 4 月的《巴城日記》上記載著:「關於哆羅滿(Tarraboangh)及其金 礦,長官經加以充分考慮,結果判斷此事急時有損無益,相信將能發現可以到達 此地之便利道路。今多數村落,已逐漸歸順公司,是故彼等早晚終會歸服,我等 需要暫時忍耐。」83 由此可知,荷蘭人對於金礦雖然志在必得,但在這次的行動 之後,則暫時採取了「戒急用忍」策略。
(2)第二次的黃金出征之旅:1645-1646 年 本質上,荷蘭當局對黃金的追求念茲在茲,因而總想籌劃一次更有成效的黃
金探勘之旅。1645 年黃金探查之旅,規劃時間將近一年,紀錄上明載:
要去哆囉滿探金之事......終於(因為受到幾件意外事故的阻礙)在今年 [按:1645 年]3 月確定,這項探金活動將於今年 12 月進行,因為認為 那時是最恰當的時機,並要將所需要的糧食、作戰的彈藥及其他需用品, 事先於今年 4 月間從水路運去卑南。......要去哆囉滿探金的準備工作也天 天在進行,以便軍隊能(遵照本月 10 日的決議)如期從此地出發。84
本次出征是由荷蘭長官派遣上席商務員西撒爾與 Nicasius de Hoohe,率領一 支 210 個人的軍隊,經由東岸的卑南向北方前進。途中第一個被攻打的村莊是哆 囉滿(該村只有 70 戶,估計有 450 人,其中壯丁 90 到 100 人)。由於上次已經證實該村有黃金,荷蘭軍隊成功攻村後,立即以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之名要求村 民以黃金納稅,但是那些哆囉滿社人經過很多困難才湊出一些品質低劣的黃金飾 物,這使得該上席商務員大失所望。而且哆囉滿原住民也說,他們每年從該社附 近的一條河流採集價值約 40 到 50 里爾的黃金,這個結果,似乎證明哆囉滿社的 黃金並沒有原先想像的多。這支遠征軍基於要前往那些黃金採集的地區必須考慮 山谷道路的困難、河水急流的危險以及強風暴雨等不確定的因素,西撒爾等人於 是下結論說:「沒有任何徵候表示在哆囉滿附近有豐富的黃金存在」,85 探金的軍 隊最後在 1646 年 1 月 16 日回到熱蘭遮城。這次的黃金之旅決定了「此後 10 年 間的探金工作,一如過去 10 年的結果,只是徒然浪費公帑,迄 1662 年遭鄭成功 擊敗而離臺為止,荷蘭人並無甚實質收穫」。86
上述兩次的黃金之旅雖然沒有荷蘭人預期的順利與豐收,但他們在出征的回 程路上,是由東部海岸的卑南,經由陸路,翻山越嶺而回,這樣的路徑,等同於 荷蘭人對福爾摩沙的一次地理探查之旅,也顯示當時遠征的軍官已經知道可以越 過 Tacabul 山脈,從陸路回去大員,而所稱的 Tacabul 山脈,是指臺灣南部從西 海岸橫越山區前往東海岸時,通行道路上必經的一個地名,有山脈和村社(指大 龜文社)使用此名,推斷該地應在現今屏東縣來義鄉與臺東縣太麻里之間。87
3.糖業發展
米、糖是臺灣物產的象徵,眾人皆知。十七世紀陳第的〈東番記〉中,曾經 清楚的記錄臺灣當時的物產,云:
東番夷人不知所自始,居彭湖外洋海島中;......穀有大小豆、有胡麻,又 有薏仁,食之巳瘴癘;無麥。蔬有葱、有薑、有番薯、有蹲鴟,無他菜。 菓有椰、有毛柿、有佛手柑、有甘蔗。......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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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巴城日記》所記錄的物產資料,顯示:

該地[按:大員蕭壠]多產有 siri[按:荖葉]、檳榔子、香蕉、檸檬、橘 子、西瓜、匏瓜、甘蔗,及其他美味之鮮果,然而土番並不割取,不栽種 椰樹,鹿多而彼等盛加射殺,肉及皮,使其乾燥,中國人以廉價收買或以 他物交換。89
福爾摩沙雖然有本土自產的甘蔗品種,但荷蘭入主之後,考量經濟效益,認 為必須從「原料」與種植甘蔗的技術著手,才能增加糖的商品利益和收成量,加 上他們看中漢人有較高的栽培法,於是決定從福建越洋招募漢人來臺拓墾,並從 華南地區引進竹蔗。90
中國人是在 1633 年把甘蔗運到大員種植,兩年之後已有 200 到 300 擔(picol) 「黑糖」產出。1635 年 2 月荷蘭當局預估當年會有 300 名中國人種植甘蔗,且估 計兩年後,大員一帶可生產3,000至4,000擔左右「黑糖」。91 當時荷蘭人對於甘 蔗種植,採用鼓勵政策,認為這樣可以為公司賺取更多的利益,故 1635 年 2 月 1 至 3 日,福爾摩沙長官普特曼斯與議會決議:在赤嵌種植甘蔗及其他作物者,如 果他們提出請求時,「可以給予金錢和牛隻的補助」,這個決議的目的,就是希望 能使甘蔗等作物的栽種更加順利。92
「甘蔗」是中國農夫在福爾摩沙上首先種植,並且是最為成功的作物,荷蘭 當局在 1636 年即宣稱,甘蔗和稻米的種植已經獲得成效。93 然而當時的甘蔗種 植,仍有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包括原住民的騷擾、缺少製糖師父與提煉精糖的 工具、野生動物破壞蔗田、中國人私自食用甘蔗等等。94 由於「糖」是大員當時 重要的出口商品,當然不能做為日常食品,因此 1639 年 8 月 13 日,荷蘭管理者 曾經貼出告示,命令禁止人民食用赤嵌所種植的甘蔗,告示內容說:嚴格禁止所有在這管轄下的所有中國人,從今以後,不許再吃種植於 赤崁的甘蔗,就像以前直到現在所吃的那樣,相反地,要把甘蔗製造成糖, 交給公司,不得出售給別人。95
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合作發展農業的模式, 是建立在荷蘭當局和少數僑領的合作基礎之上。當時這些中國人擁有一塊土地及 率領一群農民從事開墾,但必須按照荷蘭當局指示,種植若干數量的甘蔗與其他 作物。荷蘭當局一方面制止原住民騷擾中國農民,一方面保證按照預定的價錢買 下所種植的收成品。亦即,荷蘭東印度公司握有計畫、指導與控制整個農業的主 導權。96 而且1639年荷蘭當局曾經指示7名中國地主:Jacoma,Simtocq,Sanloe, Cambingh,Lampack,Boijcko,Peco等,97 種植共26萬2,000棵甘蔗(另外也種植: 稻子、煙草、靛青、薑、茯苓等農作物),並且預估種植結果可以產出 1,600 至 2,000擔的白糖。98 據《熱城日誌》1640年2月記載:「甘蔗的種植,如所期待地 進行,產量達 1,200 到 1,500 擔。白糖的製造尚未如意,因為缺少適當的工具。」99
當時製糖的器具包含蔗削、蔗鐮、蔗凳、蔗碾、抬床、榨斗、漆甕等;100 因 為甘蔗汁在不同的製程下,會有不同的產製品,而且白糖、黑糖各自銷往不同的 市場;在製糖的製程中所產生的各類糖水,如頭水、二水、三水,其用途各有不 同,有些合煎成為糖膏,有些則用來釀酒。101 至1640年,福爾摩沙的甘蔗種植 大有進展,預期將可收穫四千到五千擔白糖和褐色糖。102 1649 年約一、二月時, 福爾摩沙長官與議會決議稍微提高糖價,以鼓勵中國人種植甘蔗。先前因為中國大陸缺糧,導致糧食作物價格上漲,使得農人紛紛轉作稻米與其他糧食作物,但 因荷蘭東印度公司看好糖在日本市場的價值,也認為可以趁中國無法供應日本糖 的時機,將福爾摩沙的糖出口到日本,才會決議提高糖價。103 1654 年時,荷蘭 當局認為福爾摩沙的種蔗製糖又重新活躍起來,104 顯然為鼓勵人民種蔗而提高 糖價的政策有了成效。
福爾摩沙輸出的糖製品相當多樣,根據本文統計《熱城日誌》的記載,當時 進出口的「糖」有(白)砂糖、白糖、黑糖、冰糖、薑糖、糖漿(水)等,其中 「上等的白砂糖」是要運回荷蘭母國,因為白糖製作不易,故白砂糖是屬於價值 比較高等的商品。資料也顯示,約在 1650 年代,大員地區大量且頻繁出口「糖 水」至中國沿海地區。一般而言,固體糖一方面是商品,但在船運過程中,因其 重量而被用來當做壓艙物。清代方志曾經記載:糖水用於建築工事時,「紅毛城: 在安平鎮。紅毛時,於一鯤身頂築小城,又遶其麓而周築之為外城。城垣用糖水 調灰疊磚,堅埒於石」,105 這表示以糖水加糯米汁,再搗混蠣灰砂,可以變成三 合土建材。由此可見,荷蘭人在福爾摩沙的糖業發展,具有多元的經濟價值。
1697 年來臺採硫的郁永河曾云:「植蔗為糖,歲產五六十萬,商舶購之,以 貿日本、呂宋諸國。又米、穀、麻、豆、鹿皮、鹿脯,運之四方者十餘萬。是臺 灣一區,歲入賦七八十萬,自康熙癸亥削平以來,十五六年間,總計一千二三百 萬。」106 相對而言,在其他農作物方面,中國人是在1634年開始在臺灣種植稻 米,但是因為當時田地初闢未熟,也缺乏灌溉水利,所以種植並沒有成功;後來 又遭逢蟲害、野生動物踩壞、野豬野鹿侵入等,都使得 1630 年代中國人在臺灣 種稻的成果不佳。107 相較之下,臺灣糖業的肇始與興盛,若非荷蘭人的推動, 則可能晚至數十年之後。108
四、荷蘭人在福爾摩沙的政治與環境治理
(一)對福爾摩沙民的態度與管理方式
荷蘭人在最初尋求東亞貿易據點的發展上,是以武力強求通商的轉運站,不 料反而引起中國人的反抗,並因此被視為「謀殺者、搶劫者、海盜」,109 最後他 們只能選擇退出澎湖,轉向大員,定居在福爾摩沙。荷蘭人進入福爾摩沙之後, 面對各種不同的原住民部落,其中「新港社」被認為對荷蘭人友善,而麻豆社則 有敵意。不過,無論是哪一種態度,荷蘭人做為發展海外貿易的優勢者,都以一 種「西方先進文化」的自傲,以及貶抑異文化與社會的態度,來對待臺灣的原住民, 並以「野人」稱呼他們。這種低貶他文化者的心態,根植在其思想中,例如寫出:
由此[按:喪禮的進行過程]看來,福島人民是笨的、盲目的、荒謬的異 端(stupid, blind, and ridiculous heathen people)。110
荷蘭人也以原住民守護者的身分自居,例如甘為霖(William Campbell,1841- 1921)翻譯甘治士(Georgius Candidus)的荷文民族誌時,111 曾提及一則消息與 一段他自己的回憶,這些都涉及了當時的民俗習慣,其內容是:
大約在 25 年前,英譯者聽到嘉義的一位漢人朋友說,正東方有個原住民 部落,還執行一種嬰兒洗禮的儀式。這報告是如此詳細可信,使人不免要 下結論‥這是 220 年前傳教工作的真正殘留。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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