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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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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巴城日記》所記錄的物產資料,顯示:
該地[按:大員蕭壠]多產有 siri[按:荖葉]、檳榔子、香蕉、檸檬、橘 子、西瓜、匏瓜、甘蔗,及其他美味之鮮果,然而土番並不割取,不栽種 椰樹,鹿多而彼等盛加射殺,肉及皮,使其乾燥,中國人以廉價收買或以 他物交換。89
福爾摩沙雖然有本土自產的甘蔗品種,但荷蘭入主之後,考量經濟效益,認 為必須從「原料」與種植甘蔗的技術著手,才能增加糖的商品利益和收成量,加 上他們看中漢人有較高的栽培法,於是決定從福建越洋招募漢人來臺拓墾,並從 華南地區引進竹蔗。90
中國人是在 1633 年把甘蔗運到大員種植,兩年之後已有 200 到 300 擔(picol) 「黑糖」產出。1635 年 2 月荷蘭當局預估當年會有 300 名中國人種植甘蔗,且估 計兩年後,大員一帶可生產3,000至4,000擔左右「黑糖」。91 當時荷蘭人對於甘 蔗種植,採用鼓勵政策,認為這樣可以為公司賺取更多的利益,故 1635 年 2 月 1 至 3 日,福爾摩沙長官普特曼斯與議會決議:在赤嵌種植甘蔗及其他作物者,如 果他們提出請求時,「可以給予金錢和牛隻的補助」,這個決議的目的,就是希望 能使甘蔗等作物的栽種更加順利。92
「甘蔗」是中國農夫在福爾摩沙上首先種植,並且是最為成功的作物,荷蘭 當局在 1636 年即宣稱,甘蔗和稻米的種植已經獲得成效。93 然而當時的甘蔗種 植,仍有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包括原住民的騷擾、缺少製糖師父與提煉精糖的 工具、野生動物破壞蔗田、中國人私自食用甘蔗等等。94 由於「糖」是大員當時 重要的出口商品,當然不能做為日常食品,因此 1639 年 8 月 13 日,荷蘭管理者 曾經貼出告示,命令禁止人民食用赤嵌所種植的甘蔗,告示內容說:嚴格禁止所有在這管轄下的所有中國人,從今以後,不許再吃種植於 赤崁的甘蔗,就像以前直到現在所吃的那樣,相反地,要把甘蔗製造成糖, 交給公司,不得出售給別人。95
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合作發展農業的模式, 是建立在荷蘭當局和少數僑領的合作基礎之上。當時這些中國人擁有一塊土地及 率領一群農民從事開墾,但必須按照荷蘭當局指示,種植若干數量的甘蔗與其他 作物。荷蘭當局一方面制止原住民騷擾中國農民,一方面保證按照預定的價錢買 下所種植的收成品。亦即,荷蘭東印度公司握有計畫、指導與控制整個農業的主 導權。96 而且1639年荷蘭當局曾經指示7名中國地主:Jacoma,Simtocq,Sanloe, Cambingh,Lampack,Boijcko,Peco等,97 種植共26萬2,000棵甘蔗(另外也種植: 稻子、煙草、靛青、薑、茯苓等農作物),並且預估種植結果可以產出 1,600 至 2,000擔的白糖。98 據《熱城日誌》1640年2月記載:「甘蔗的種植,如所期待地 進行,產量達 1,200 到 1,500 擔。白糖的製造尚未如意,因為缺少適當的工具。」99
當時製糖的器具包含蔗削、蔗鐮、蔗凳、蔗碾、抬床、榨斗、漆甕等;100 因 為甘蔗汁在不同的製程下,會有不同的產製品,而且白糖、黑糖各自銷往不同的 市場;在製糖的製程中所產生的各類糖水,如頭水、二水、三水,其用途各有不 同,有些合煎成為糖膏,有些則用來釀酒。101 至1640年,福爾摩沙的甘蔗種植 大有進展,預期將可收穫四千到五千擔白糖和褐色糖。102 1649 年約一、二月時, 福爾摩沙長官與議會決議稍微提高糖價,以鼓勵中國人種植甘蔗。先前因為中國大陸缺糧,導致糧食作物價格上漲,使得農人紛紛轉作稻米與其他糧食作物,但 因荷蘭東印度公司看好糖在日本市場的價值,也認為可以趁中國無法供應日本糖 的時機,將福爾摩沙的糖出口到日本,才會決議提高糖價。103 1654 年時,荷蘭 當局認為福爾摩沙的種蔗製糖又重新活躍起來,104 顯然為鼓勵人民種蔗而提高 糖價的政策有了成效。
福爾摩沙輸出的糖製品相當多樣,根據本文統計《熱城日誌》的記載,當時 進出口的「糖」有(白)砂糖、白糖、黑糖、冰糖、薑糖、糖漿(水)等,其中 「上等的白砂糖」是要運回荷蘭母國,因為白糖製作不易,故白砂糖是屬於價值 比較高等的商品。資料也顯示,約在 1650 年代,大員地區大量且頻繁出口「糖 水」至中國沿海地區。一般而言,固體糖一方面是商品,但在船運過程中,因其 重量而被用來當做壓艙物。清代方志曾經記載:糖水用於建築工事時,「紅毛城: 在安平鎮。紅毛時,於一鯤身頂築小城,又遶其麓而周築之為外城。城垣用糖水 調灰疊磚,堅埒於石」,105 這表示以糖水加糯米汁,再搗混蠣灰砂,可以變成三 合土建材。由此可見,荷蘭人在福爾摩沙的糖業發展,具有多元的經濟價值。
1697 年來臺採硫的郁永河曾云:「植蔗為糖,歲產五六十萬,商舶購之,以 貿日本、呂宋諸國。又米、穀、麻、豆、鹿皮、鹿脯,運之四方者十餘萬。是臺 灣一區,歲入賦七八十萬,自康熙癸亥削平以來,十五六年間,總計一千二三百 萬。」106 相對而言,在其他農作物方面,中國人是在1634年開始在臺灣種植稻 米,但是因為當時田地初闢未熟,也缺乏灌溉水利,所以種植並沒有成功;後來 又遭逢蟲害、野生動物踩壞、野豬野鹿侵入等,都使得 1630 年代中國人在臺灣 種稻的成果不佳。107 相較之下,臺灣糖業的肇始與興盛,若非荷蘭人的推動, 則可能晚至數十年之後。108
四、荷蘭人在福爾摩沙的政治與環境治理
(一)對福爾摩沙民的態度與管理方式
荷蘭人在最初尋求東亞貿易據點的發展上,是以武力強求通商的轉運站,不 料反而引起中國人的反抗,並因此被視為「謀殺者、搶劫者、海盜」,109 最後他 們只能選擇退出澎湖,轉向大員,定居在福爾摩沙。荷蘭人進入福爾摩沙之後, 面對各種不同的原住民部落,其中「新港社」被認為對荷蘭人友善,而麻豆社則 有敵意。不過,無論是哪一種態度,荷蘭人做為發展海外貿易的優勢者,都以一 種「西方先進文化」的自傲,以及貶抑異文化與社會的態度,來對待臺灣的原住民, 並以「野人」稱呼他們。這種低貶他文化者的心態,根植在其思想中,例如寫出:
由此[按:喪禮的進行過程]看來,福島人民是笨的、盲目的、荒謬的異 端(stupid, blind, and ridiculous heathen people)。110
荷蘭人也以原住民守護者的身分自居,例如甘為霖(William Campbell,1841- 1921)翻譯甘治士(Georgius Candidus)的荷文民族誌時,111 曾提及一則消息與 一段他自己的回憶,這些都涉及了當時的民俗習慣,其內容是:
大約在 25 年前,英譯者聽到嘉義的一位漢人朋友說,正東方有個原住民 部落,還執行一種嬰兒洗禮的儀式。這報告是如此詳細可信,使人不免要 下結論‥這是 220 年前傳教工作的真正殘留。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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