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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甘為霖記得多年前一位土著老者曾對他說,當老者還是小孩時,村民若遭 到饑荒或傳染病,就會在太陽下山時到土堆去,捶打胸部,遠看西方,好 像在向「我們紅髮好友」祈求憐憫,趕快回來解救他們。113
荷蘭人在臺的殖民治理中,對待原住民的態度與手段並不仁厚,特別是攸關 商業利益和統治者尊嚴維護的時候,更顯殘暴。例如征伐虎尾壠(Favorlang,或 稱華武壠,村社在今雲林虎尾一帶)的兩次戰役,清楚揭露了這個殘酷的統治本 質。事件的起因是當荷蘭的長官對中國人開放捕獵的證照後,因為虎尾壠人殺害 中國獵人,因而於 1637 年 10 月 25 日,荷蘭的長官范得堡決定興兵討伐,至 11 月 1 日「凱旋歸來」。他們報告戰績時說,有「4,000 家房屋和米倉,以及栽種的 檳榔和椰子樹被毀壞。」114 戰役最慘烈的應該是 10 月 29 日(星期四)當天, 記載上說:「......在那村莊裡有 2,200 個房子,儲滿稻子和黍,都予以放火燒毀。 華武壠是個很大的富裕的村莊,跟麻豆一樣大,據說約有 3,500 個居民。他們有 800個武士投入這場戰鬥......。」115 荷蘭人當日從上午11點到下午約4點,忙 著放火和破壞,而協助荷蘭人的一位新港社原住民,混入虎尾壠,跟虎尾壠人返 回村莊。他事後向荷蘭人回報當時的過程,他說,他聽到:
男人、女人和小孩發出很大的唉豪[按:嚎]和悲慘的痛哭,因為看到他 們的房子、稻子、大麥和其他東西都燒成灰燼了。116
類似的征伐情節並非獨一無二,因為在第二年(1638)年底,荷人又因中國 捕鹿獵人受到攻擊而再度討伐虎尾壠人。范得堡在是年 11 月 30 日的報告書上說:
如果位於北邊和南邊與我們結盟的那些村莊看到,這種暴力並沒有遭遇應 得的懲罰,則他們都會很輕易地遠離順服荷蘭的道路,最後會被這可 惡的民族導致更惡劣的景況。117本案的肇因,明顯是和商業利益的維護,有著相當密切的關係,證明荷蘭人 對攸關貿易的事務絕不輕易放過,因為這是他們在福爾摩沙殖民的最大目的。
為了顯示征服者控制當地住民的權威,荷蘭人採用「親王旗與藤杖」的方式, 來對順服者展現殖民統治的政治目的。118 傳教士以基督教信仰為神聖,希望透 過傳教,改變原住民的信仰,以及「出草」、「獵首」等「惡習」。而且為了宣教 與推行行政事務的需要,荷人曾經教導原住民使用羅馬拼音,他們選擇與荷蘭人 關係良好的新港社原住民部落,做為最早進行宣教的對象。
新港不是最大的社,但因地利之便,臺灣最早的教會學校就成立於此地。?a href="/home.php?mod=space&uid=158166" target="_blank">@ 所教會學校由 1629 年來臺的尤紐斯牧師創立,教授基督教義、新港語讀寫和教 理問答等。如此一來,原住民可以用羅馬字拼寫自己的語言,或以原住民語來拼 寫聖經篇章,這是今日後人可以看到的《新港語馬太福音》之原因。119 當荷蘭 人成為臺灣歷史的過客之後,西拉雅族仍然持續使用羅馬拼音文字來書寫,留存 下來的文獻,包括他們和其本族人、或與漢人進行土地交易的契約、帳目表、村 社公約等,這些資料就是所謂的「新港文書」。120 在統治的過程中,荷蘭人讓原 住民放棄了原有的宗教信仰和部分風俗習慣,但較之以武力硬性的鎮壓,這種宣 傳教義與教導文字的方式,其影響似乎更加深遠,特別是在文字書寫上,為臺灣 留下了一批原住民的歷史檔案。
(二)物種交流
在自然生態史的角度下,文明的接觸(encounter)向來是物種交流(包含疾 病傳物)的前提。十五世紀地理大發現之後,遠洋航行將世界各地的文明連結起 來,同時也促使了全球性的生態交換,美非大陸與歐亞大陸間的生態系統開始有了接觸,這種接觸被稱之為「哥倫布交流」(Columbian Exchange)。121 荷蘭在臺 時,臺灣因為地理位置的特殊,處於這些遠洋大帆船的航線上,而使得各物種交 流的可能性大增。歷經荷西兩國的殖民,臺灣也因此被納入了全球化的生態交流 網絡之中。
綜合各項文獻記載,在荷蘭人入據大員之前,臺灣原住民栽種的物種包含了 稻米、粟等糧食作物,以及葱、薑、芋、椰子、毛柿、佛手柑、甘蔗、檳榔、棕 櫚、香蕉、橙、檸檬、藤瓜等蔬果作物,並畜養貓、狗、豬、雞等家畜。122 荷蘭 人來臺之後,為求貿易利益與發展農業生產,而以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的栽培為 主,亦即以稻米、蔗糖和藍靛為要,並由中國華南地區移植竹蔗入臺。由於荷蘭 人往來東南亞海域,許多現今熟悉的蔬果草木如蓮霧、波羅蜜、芒果、番石榴、 釋迦、蕃茄、辣椒、含羞草、仙人掌等等,都進入臺灣,其中「番石榴」(芭樂) 是原產於中南美洲墨西哥和秘魯一帶。123 辣椒俗稱番薑,種出南洋。124 1708 年 《赤嵌集》記載:「羨子(俗稱蕃蒜,或作檨,其種云自佛國傳來)千章夏木布濃 陰,望裏纍纍羨子林。莫當黃柑持抵鵲,來時佛國重如金。」125 羨子即是芒果。
荷蘭人之所以比西班牙人容易統治臺灣,是因為他們大量引進漢人墾殖。漢 人早在十三、十四世紀就進入臺灣貿易,原漢交易在十六世紀逐漸擴張後,十七 世紀時福建漢人更能掌握在臺的貿易形勢。貿易過程自然移入植物,栽種在臺江 內海一帶。一份荷蘭人的早期報告提到漢人已經開始栽種某些他們的作物,如大 的石榴(Chinese Apple)、橘子、香蕉、西瓜。不過所種都是生活所需,並非為 了出口貿易需求。126
為使農業生產更有效率,荷蘭人招來大批中國人進行農墾事業,而從事農墾 所需的耕牛、種子及農家副業飼養的各種家畜,則多半是由中國人自中國沿海一 帶輸入,例如從《熱城日誌》的記載,可以看到漢人大量從中國移入了牛、山羊、 豬、雞、鴨、馬、驢子等家畜,以及西瓜、小麥、豆子、葱、落花生、芥菜種子、 番薯苗、果樹苗等蔬果種苗。127
當荷蘭人初佔澎湖時,曾經致函荷蘭東印度公司,要求輸運牛隻入澎;在赤 嵌也經營畜牧業,並派公司員工專門管理,如 1639 年 8 月 10 日的《熱城日誌》 即詳細記錄了「那裡有 415 頭牛,即:192 頭母牛(koebeesten)、72 頭閹過的牛 (ossen)、12 頭公牛(bullen)、139 頭小牛;22 隻綿羊,即:16 隻已經長成的, 和 6 隻較小的綿羊。」128 牛隻部分用於出借給中國人做為耕作田地之用,但大 多數仍是請漢人自行由中國輸入。由此可見,荷蘭人來臺之後,為了追求商業貿 易利益而發展出來的農業活動,曾經從中國引進了諸多的動、植物物種。
十七世紀荷蘭人佔領臺灣,最大的考量兼及戰略性及商業性,其需求就是希 望將臺灣建立為與中國、日本貿易的轉運站,並且將這條貿易線連結到世界的商 業網絡中。129 本文為了驗證當時臺灣貿易船運的繁密情況,特別以行政中心大 員港為基礎點,做了下圖一的船隻進出數量統計,發現在最高峰的 1637 年時, 達到1,311船次,其餘的高峰年度也多有將近千次者。130 曹永和在討論明代臺灣 漁業時,也曾做過船隻進出臺灣的統計,其分析指出約在 1637 年前後,自金門、 廈門與烈嶼等地,每年約有 300 至 400 艘的船隻來到臺灣,漁人約 1 萬,輸往中 國的水產粗估為 100 萬至 120 萬斤。當時的漁船性質多是半漁半商,131 由此可 見,在臺灣(臺南)的進出口貿易,早在荷蘭時期就已經十分熱絡了。132 荷據 時期船隻進出的頻繁,意味物種交流的可能機會增加。「荷蘭豆」是臺灣社會熟知之豆科蔬菜,顯示物種交流是一個存在的事實。目前相關的研究尚且不足,有 待未來更多的研究成果,來論說這種交流的詳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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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當荷蘭結束在臺殖民之後,透過文字描寫「福爾摩沙」,呈現出以「荷蘭人 之眼」對臺灣的自然與社會之觀察,雖然部分內容有待斟酌,但確實對當時的物 種與資源,做了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回憶式記載。該文說:
......臺灣的氣候溫和,適於健康,有許多美觀的河流,雖然多山,而在山 間有許多很大的平原,又在沿海有許多可耕種的土地,都很肥沃,出產大 量的各種農產物和水果,非常美味;也出產肉桂和生薑;也有許多野獸, 尤其多鹿,比得上任何其他國家中的產量。每年有許多滿船的醃的和乾的 鹿肉運到中國去,鹿皮運到相距約 245 哩的日本去。臺灣也有野猪、野山 羊、兔、家兔、野貓、guinea-fowls、鷓鴣、鴆、大鹿(elk);也有危險的 及有毒的動物,例如獅子、大蛇等。至於在印度等地方常為禍患的老虎, 在臺灣却沒有看到,或只有少數。

臺灣似乎也有許多金銀礦,也出產很多硫黃。硫黃往往引起地震,地震往 往發生於某一地區中,會繼續到三星期之久,非常強烈,甚至於令人恐怕 全島要被海吞下去似的。......他們[按:臺灣人]也種各種塊根植物,以 代替麵包,設如沒有米,麵包或水果等食物,他們也能專吃那些植物而生 活。他們也種生薑、甘蔗和西瓜,但以自己夠吃為止。......臺灣有一種酒, 與西班牙酒和萊茵酒一般醇烈美味......133
這些紀錄,值得注意的是對「鹿」的記載,而部分地景與物產的描述,也符合事 實。惟部分有關物種的紀錄,如「獅子」,則有待商榷與查考。
(三)荷蘭人的資源利用觀兼及中國人角色
有些研究指出,荷據時期荷蘭人與「中國人」是一種共構殖民的關係,但本 文分析資料,認為當時荷蘭人是統治者角色,中國人依附在荷蘭人之下,只是輔 佐和附屬的位階,應該可以被認為是許多政策推行上的觸媒,如以「共構」稱之, 顯示兩者間具有比較平等的關係,但這並不完全符合當時的政治與社會條件,而 荷蘭人對中國人的倚賴的狀況,可以從兩位福爾摩沙長官的說詞上得到證明。荷 蘭殖民巴達維亞的第一任長官顧恩曾經充滿著興趣的說:「沒有人比得上像中國 人一樣,能對我們提供更好的服務了」。134 1649 年 Cornelis van der Lijn 總督致臺 灣長官歐沃特瓦特(Pieter Overtwater)函的看法,主張該公司與福爾摩沙的中國 移民之間保持和諧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他認為中國人是福爾摩沙島上唯一釀蜜 的蜂種,沒有這些人,荷屬東印度公司是無法在此生存的。135
荷人對中國人擔任輔助的觸媒角色的立場上,既倚賴又批判,雖然認為必須 對漢人抱持善意,但是公司士兵卻仍然對漢人執行嚴苛的臨檢盤查。136 在物種 資源的利用上,荷蘭人的捕鹿與貿易政策,具體顯示這是相互倚賴之下,荷蘭與 中國人共同編寫了福爾摩沙之梅花鹿的一曲悲歌與被殖民的原住民的哀樂。誠如韓家寶對臺灣當時鹿政問題的研究指出:「這是一個荷中合作經營的例子:荷蘭 東印度公司賣捕鹿許可證獲得證照收入,鹿肉、鹿皮什一稅與外銷日本鹿皮的收 益。中國獵人、商人也買賣各種鹿品給中國。最終的受害者卻是原住民,他們唯 一的財產──鹿迅速減少,導致幾個部落面臨經濟困境。」137 十六至十七世紀, 東南亞菲律賓、暹羅和臺灣的廣大鹿群,都為了供應日本市場的需求,瀕臨滅絕。 荷蘭人於 1609 年東印度公司在日本平戶成立商館後,得以探知日本鹿皮市場的 需求。荷蘭在佔據大員之前,已對臺灣鹿的捕獵、加工、食用與交易情形,有相 當的瞭解。138 荷蘭人積極地想以臺灣鹿皮,在日本市場佔有一席之地,但卻因 為企圖壟斷福爾摩沙貿易權而與日本方面關係緊張。雖然荷蘭方面並未忽視日本 官方的幾次警告,但終至演變成濱田彌兵衛事件。139 這場中日荷三方商業競爭 的歷史戲碼落幕,濱田彌兵衛事件牽涉的新港社原住民,卸下被操弄的角色,卻 也預告了福爾摩沙原住民以及野生鹿群的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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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上,荷蘭人對中國人在貿易與農作上面的依賴是一個事 實,但一樣也會對中國人擔負起保護其身家性命的責任,但另一方面,荷蘭人卻 又不時對中國人使用環境資源的方式,持著負面的評價與批判,顯示出一種相互 矛盾的態度。例如荷人對中國人伐木方式的評論,幾乎都是負面的,因為他們認 為中國人經常在森林裡很徹底地砍伐所有不分幼齡或老年的樹木,140 而且在告 示禁止之後,中國人還是依然故我地砍伐樹木,141 因此而對中國人批判。前述 頒發禁伐甘蔗的禁令,適用的對象也是中國人。在獵鹿方面,荷蘭人認為鹿之所 以會大量減少,正是因為中國人大量使用陷阱捕捉之故,他們更批判中國人使用 棍子擊打鹿隻,導致鹿血沾染了鹿皮,使得在日本的銷售價格大跌。《熱城日誌》 的記載顯示,中國人連懷孕的母鹿都加以獵捕,這或許就是荷蘭在福爾摩沙的長 官於 1641 年頒令,禁止使用陷阱捕鹿的原因。當然荷蘭人曾經因為原住民虎尾 壠人殺害中國獵鹿人,先後出兵大舉征伐之,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貿易的 利益;而中國人在這段殖民史上,則被荷蘭人認為是追求經濟利益與濫用資源者。
五、結論
以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主的殖民勢力,統治福爾摩沙的時間不到半個世紀,共 計有 13 位長官。荷蘭殖民者抱持西方文化優越的態度,做為治理的法則,當時 荷蘭人企圖以福爾摩沙做為他們前進東亞地區貿易的中繼站,此時商業貿易來往 頻繁,臺灣也因緣際會地進入荷蘭的貿易中心體系,負責中國黃金、生絲及日本 白銀的交易轉運,不過荷蘭人也沒有忽略要善加利用臺灣的豐富資源。本文從荷 蘭人對澎湖與福爾摩沙所進行的環境探查著手,特別針對「鹿、黃金、糖(甘蔗)」 三項物產的利用加以分析。整體而言,物產的開發或利用,是以提升荷蘭海外商 業貿易的利益為最高目的,因此透過經濟目的的運作,使得福爾摩沙和周邊地區 的生物交流,趨向頻繁。142 以今日全球化理論中的「流動」與「網絡」概念為 基礎,本文的研究顯示,荷蘭據臺時,透過商業行為,導致物種交流發生,使東 亞地區與福爾摩沙具有類似 Alfred Crosby 所稱的「哥倫布交換」的型態,特別是 運送物品交易的戎克船密集的進出東亞海域,說明了這個狀態存在的可能性,而 福爾摩沙雖然比不上荷蘭東印度公司以南非與印尼為主的帝國網絡,143 但大員 是當時全球體系重要的貿易據點之一,則是不能否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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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荷蘭人在東亞臺灣的時期,必須要借助中國人來完成商貿的目的,例如農業 墾拓與獵鹿事業,卻又對中國人的環境價值觀與作為多有批判,甚至在環境管理法規上以明令禁止之,前述獵鹿政策與管理即為一例。不過,荷蘭人並非藉由禁 令的頒布和規範,在臺實踐環境保育,毋寧說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梅花鹿的貿易 利益罷了。荷蘭人殖民期間在金礦的開採上,未能完成探求的目標,但對臺的資 源利用,無論是木材、煤礦等,一樣有所著力,本文因限於篇幅,未加討論。荷 人對遍布山林田野的梅花鹿之獵捕,雖然沒有立即造成該物種滅絕,但其大肆剝 削該項資源,且影響福爾摩沙島上原住民的生計,則是明顯的事實。荷蘭人雖然 使臺灣(大員)成為全球貿易網絡的轉運角色,促進地區的生態交流與臺灣當地 的糖業發展,但實質作為卻是臺灣生態物種與自然資源的剝削者。整體而論,荷 蘭人對臺灣環境資源與商業利益的追求,是其在全球和東亞貿易發展體系上之一 環,以及一種不變的深層結構,也是一頁在重商主義趨策下,剝削與利用臺灣環 境資源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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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ccs.ncl.edu.tw/Chinese_studies_18_1/18_1_07.pdf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在大員 一帶的經濟關係(1625-1640)** Heyns Pol(韓家寶)*


摘要
荷蘭東印度公司於1624 年從澎湖撤退移至大員,企圖切斷馬尼拉 與中國之間的交易,而以大員為據點壟斷中國貿易。荷蘭東印度公司 一面與中國貿易,一面也積極僱傭中國勞動力開發大員。一般人多認 定荷蘭東印度公司以僱傭方式剝削中國勞動力,筆者將參考文獻提出 切合歷史情境的解釋。
關於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的研究甚少,對當時情境尚難窺其 全貌。本文引用荷蘭海牙國立總檔案館中已出版、未出版史料,探討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在大員一帶的經濟活動。試圖說明荷蘭東印 度公司如何以確保中國勞動者的人身安全、設置保護措施、創造就業 機會來刺激當地的經濟發展,並多方推行合作政策,如建設、交通、 農業、狩獵等,描繪出17 世紀中、荷在大員一帶活動詳細而完整的景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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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這篇文章用「中國人」一詞,是因為荷蘭的文獻中一律用「Chinesen」。大員(Tayouan),即目 前臺南安平一帶。特別關注於 1640 年代之前,主要是因前人研究對此段時期較少深入探討, 而多將焦點集中在較後段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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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前 言
過去歷史學者基於民族立場,多強調西元 1624 年到 1662 年荷蘭東印 度公司統治福爾摩沙期間,運用暴虐手段壓迫中國人。1 在著手檢閱現有研 究成果後,筆者認為荷、中雙方在歷史上的實質關係,或許能以更寬廣的歷 史眼光重新詮釋;17 世紀初期福爾摩沙不但不屬中國,駐留中國人口稀 少,2 荷蘭東印度公司刻意誘引大量中國人渡海來臺,才是福爾摩沙「中國 化」的嚆矢。
荷治時期原始文獻絕大部分存於荷蘭海牙總檔案館,極少部分分存於荷 蘭其他檔案館中;3 筆者從大量荷蘭東印度公司有關福爾摩沙的荷文檔案手 稿中,篩選出荷、中關係的記載資料,藉此生動刻劃社會情景的文獻,嘗試 還原荷蘭人4 與中國人共同活躍的歷史舞臺。
荷蘭東印度公司據臺之主要目的為貿易,原始檔案記載大量貿易與經濟 活動相關的情報,可據此分析中、荷雙方在福爾摩沙的經濟關係。本文將首 先描述當時日本人、荷蘭人、中國人在大員之社群結構,及大員港重要性與 海上貿易局勢;其次說明中、荷聯合經營大員經濟,從保障社會安全、獎勵 各項經濟生產、人力資源運用及稅捐制度,說明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採行多 項方法積極建構大員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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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大員之社群結構及貿易環境
1.日本人
中日貿易在大員已行之有年。1625 年後荷蘭當局深感無法與日本商人
競爭,頒令禁止僑居日本之中國商人來大員經商,且對日本人自福爾摩沙輸 出貨品課徵什一稅(即抽 10%的稅)。此舉立即引發日荷關係緊張,終至演 變為濱田彌兵衛事件,造成 1628 年日方終止與荷方貿易。雙方多次交涉, 1632 年才恢復貿易。不久之後,幕府施行鎖國政策,公司在福爾摩沙的經 營才免除日人的強勢競爭。5
除貿易衝突外,荷、日關係陷入緊張的另一原因為爭奪司法管轄權。日 人在福爾摩沙的僑領 Captain Sirobtdonne 宣稱擁有日本天皇授予對日本人 之司法管轄權,因而與荷蘭當局發生衝突。茲舉兩例,其一為李旦6 之子 Augustijn,在荷蘭當局獲知他賭博並與海盜互通信件後,荷方只進行勸說而 不起訴;但其後在 1626 年 12 月 Augustijn 又被控擅自發給捕魚證、私自課 徵什一稅,聲稱漁民只要受其保護能免於海盜侵害。荷蘭當局認為 Augustijn 已然侵犯其對福爾摩沙的主權必須起訴,但 Captain Sirobtdonne 卻認為Augustijn 之案應列入其管轄。此一要求遭到荷蘭當局拒斥,但顧及 Augustijn 為李旦之子和避免荷日關係惡化,荷蘭當局以永遠拒絕入境及罰 金 200 兩為條件,將 Augustijn 釋放遣回日本,了結此案。另一案例為荷蘭 當局曾逮捕一名日籍偽幣嫌犯,Captain Sirobtdonne 要求將該名嫌犯引渡日 本接受司法審判,荷蘭當局也予以接受。7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在大員一帶的經濟關係(1625-1640)
二、 大員之社群結構及貿易環境
(一)大員之社群結構
本文僅集中描述大員一帶之新社群:日本人、荷蘭人、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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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2.荷蘭人 荷蘭東印度公司駐於福爾摩沙的職員需簽署三、五或十年的工作契約,
期滿後,通常在提高薪水、職位的條件下續約。8 公司各類職員包括:長 官、士兵、水手、商人、磚匠、木匠、牧場主人、探訪傳道(Ziekentrooster) 、牧師、檢察官(Fiscaal)、裝訂工、獵人、測量師等,皆必須遵守公司規 定,譬如:簽約職員不能私自經商,公司商務員才允許從商。中國商人與荷 蘭東印度公司職員私下貿易被查獲,將懲處公司職員並沒收中國商人貨物。 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治理的地區,除了簽約職員之外,還有少數未繼續簽約荷 蘭公民(Burgher),但公司也有權管制、甚至限定他們的貿易範圍。9 如 此,荷蘭東印度公司能夠完全控制福爾摩沙貿易,使利潤極大化。為了建造 堡壘等繁重勞務,公司擁有奴隸,主要是班達人10 與中國人。公司需供應食 物、衣服、宿舍,並監督管理這些人的生活起居。相對的,中國提供勤勞、 便宜的勞動者。這些中國工人比奴隸便宜,不需監督能自行工作,因此公司 寧可僱傭他們,而不願花費豢養奴隸。譬如:1639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擁有 60 名奴隸,卻有 3000 名中國工人協助建堡壘。11
1625-1641 年間在福爾摩沙的荷蘭人,約有 200 至 600 名,大部分是水 手與士兵(參見附錄一)。福爾摩沙是一個貿易轉口站,荷蘭東印度公司商 船在此載卸貨物。停泊時船員在此落腳,啟航即離開。發動大規模軍事行動 前,荷蘭當局會由各地調支增援軍。如:1636 年征服麻豆社前有 475 名士 兵跨海前來、12 1642 年巴達維亞派一隊增援軍驅逐駐守雞籠(基隆)的西班 牙人。13 增援軍暫駐福爾摩沙,在完成任務後重新整編,部分士兵則被派往 他處。總而言之,荷蘭人流動性極大,數量不斷的在變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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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3.中國人 從附錄一的人力分布狀況來看,以士兵及水手居多,因此勢必藉助中國
人力推動經濟活動。荷蘭東印度公司登陸以前,已有居住或來往於此的中國 人,每年有數百艘漁船捕魚,中國商船則聚集在大員和日本商船進行貿易, 14 還有些居住在西部的原住民部落中從事鹿製品買賣。
之後荷蘭東印度公司試圖逐步控制鹿皮貿易,約於 1636 年設置「獵鹿 證照制度」,出售捕鹿許可證給大員的中國獵人,准許他們在鄰近部落的獵 場獵鹿。這種控制手段直接危及部落裏靠鹿製品謀生的中國人之生計,他們 便煽動原住民驅逐、殺死來自大員擁有許可證的獵人,大幅減損荷蘭東印度 公司在諸部落的威望。15
中國工人、石匠、舢舨船夫、石灰匠、獵人、商人、釀酒者、農人等前 來此地,初期全為男性。16其唯一目的是賺錢,其居留謀生通常不到三年, 經過朋友、可靠者把攢下來的錢,甚至如 4 里爾(Reaal van achten)的蠅頭 小利,都寄給在中國的太太和孩子。由於兩岸相隔不遠,他們能與家人保持 非常緊密的聯繫。17 從附錄二可以看出福爾摩沙的營造業、運輸業、釀造 業、伐木業、農業、石灰業、磚窯業、包裝業等各種行業相繼興起,吸引越 來越多中國人來此賺錢。開始時大部分人返回中國,但進行長期投資者,如 開墾、水利工程等,則開啟了福爾摩沙的移民社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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