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舞动的面条 于 2013-11-28 00:58 编辑
楼主啊,烧车那档事你还真不该这样理解,如果有人在一家饭店吃坏了肚子那店主也像你一样问道:“你有证据肚子里的东西是我们家的吗?把肚子里的东西拿来让我们家厨子甄别一下。。。。”;当然锂电起火的原因有很多, ...
qqsyc001 发表于 2013-11-27 10:59 ![]()
不争论是非,只是更正一下你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1. (侵权): 如果甲主张因乙的产品起火导致了自己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那么甲负责举证证明乙的产品与甲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产品起火所导致(消防队的《火灾事故鉴定书》等)。(违约):甲需要举证证明乙的产品存在瑕疵,即起火原因是由产品瑕疵导致(产品燃烧物检验结果等)。
2.(侵权):甲主张乙的食物导致了人身伤害(健康权被侵犯),那么甲需要举证乙提供的就餐服务与甲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甲是否在乙处就过餐(餐饮发票等可证,属于直接证据),即甲的人身损害结果是由于在乙处就餐引起的。(违约)甲需要证明乙提供的食物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甲证明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食物残渣的检验证明等,相对取证难度较大,成本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