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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搬砖道人

冬天来了 老师的大马要升级72V192AH容量型锂电了 风驰月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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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驰先生,您认为千叶、笨蛋、小宝他们找的那个商人,是不是一个对客户很负责的商人?那个商人的信用很好而且名声也不错,对吗?是还是不是?可以选择一下吗?
千里单骑 发表于 2013-11-27 21:59

如果不冒犯的话,我可以假设一下吗?假设您的彪马电池起火把车烧了,没别的意思仅仅是假设。您甚至证据都不能提供,您觉得厦门捷博的陈先生,能二话不说就把您买车的钱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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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它一直困扰我。我也想换大车,可是换大车之后电池大了没法拿上楼。旧小区,没电梯、没车库。只能从楼上顺跟线下来充电。夏天还好说,冬天零度以下的时候,按电池的出厂说明,不能在零度一下充 ...
madasan 发表于 2013-11-27 22:23



呵呵

兄弟你问我多少C充电是安全的,我只能说不知道

我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到责任的问题,万一你0.5c充电出问题你完全可以来找我问责

=======================

但我可以给你些参考

我基地情况是自己白马2-3年的时间里都放在室外

冬天的时候我最多用过4个充电器给他充电,一直好好的

一个充电器5-6A的电流

白马是72V105AH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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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105# 风驰月夜
很好的文献,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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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驰月夜 于 2013-11-27 23:53 编辑
105# 风驰月夜  
很好的文献,谢谢提供!!
瑞福康 发表于 2013-11-27 22:43



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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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3: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惜衣服从新的时候开始,爱惜名誉从小时候开始,一个人,他可以花时间吃喝玩乐,可以花时间改车飚车,可以花时间发点没有技术含量的改车帖做广告,可以花时间忙快要失去的工作,却不可以花一点点时间勉救名誉。这样的人,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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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3: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驰月夜 于 2013-11-27 23:53 编辑
爱惜衣服从新的时候开始,爱惜名誉从小时候开始,一个人,他可以花时间吃喝玩乐,可以花时间改车飚车,可以花时间发点没有技术含量的改车帖做广告,可以花时间忙快要失去的工作,却不可以花一点点时间勉救名誉。这样 ...
coolpeng 发表于 2013-11-27 23:23

好文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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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3: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度一下充电对电芯是个伤害吧?我一直因为这个原因没敢做成死电,没车库,伤不起呀。

纠结烧车的几位,别闹了,这么点事早就说明白了。要说风驰抵赖,我看不是,一开始风驰没要证据,先提出重做一组电池,后又 ...
madasan 发表于 2013-11-27 10:21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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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0: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律的强制措施,你会伏法认罪吗?我看你的名誉都不值几千块钱。当然你也有可能赔不起吧。要不然干嘛要躲着?
现在受害人有人证了,修车店主,半路捡车的人,公安派出所,被火烧的人,医院证明。包括你自己返修过电池,这些还不够吗?
现在谁还看不出你是在拖,那真正是瞎眼了,比如上几层那个人。
你认为你的名誉值得几千块钱,就该去实地看看证据,这么多证人不可能全去北京给你说,就算去了你也会认为是同伙。
或者受害方也给出另一个办法,带上新闻记者一个个去走访证人和相关单位,再给提供给你。这样你能认罪伏法吗?
认罪伏法该做些什么?你能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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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0: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驰月夜 于 2013-11-28 00:33 编辑
没有法律的强制措施,你会伏法认罪吗?我看你的名誉都不值几千块钱。当然你也有可能赔不起吧。要不然干嘛要躲着?
现在受害人有人证了,修车店主,半路捡车的人,公安派出所,被火烧的人,医院证明。包括你自己返修 ...
coolpeng 发表于 2013-11-28 00:15


你提供证据

如果我就是死活不认,耍流氓,耍赖

你再来教育我

还请这位车友别总是这么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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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00: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舞动的面条 于 2013-11-28 00:58 编辑
楼主啊,烧车那档事你还真不该这样理解,如果有人在一家饭店吃坏了肚子那店主也像你一样问道:“你有证据肚子里的东西是我们家的吗?把肚子里的东西拿来让我们家厨子甄别一下。。。。”;当然锂电起火的原因有很多, ...
qqsyc001 发表于 2013-11-27 10:59

不争论是非,只是更正一下你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小问题: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1.
(侵权):
如果甲主张因乙的产品起火导致了自己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那么甲负责举证证明乙的产品与甲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产品起火所导致(消防队的《火灾事故鉴定书》等)。(违约):甲需要举证证明乙的产品存在瑕疵,即起火原因是由产品瑕疵导致(产品燃烧物检验结果等)。



2.(侵权):甲主张乙的食物导致了人身伤害(健康权被侵犯),那么甲需要举证乙提供的就餐服务与甲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甲是否在乙处就过餐(餐饮发票等可证,属于直接证据),即甲的人身损害结果是由于在乙处就餐引起的。(违约)甲需要证明乙提供的食物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甲证明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食物残渣的检验证明等,相对取证难度较大,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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