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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7: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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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源[编辑]
英语词汇 slave 来自古法语 sclave 、中世纪拉丁语 sclavus 、拜占庭希腊语 σκλάβος,后者来自ethnonym Slav,这是由于在早先的中世纪战争中许多斯拉夫人被俘为奴。[10][11]更古老的理论认为希腊动词 skyleúo 是指“剥去被杀敌人的衣服”。[12]
奴隶作为词汇也可以指代依附他人的人。[13][14]有时,例如在古代波斯,奴隶的生活可能比普通人的境遇还要好。[15]
奴隶制的起源[编辑]
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近古和近代的奴隶多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欧洲的殖民地。奴隶制一般出现在手工业和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奴隶制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
大部分奴隶制度国家也有捉回与处罚逃奴的法律。
形式[编辑]
传统奴隶制[编辑]
奴隶所有制,也叫传统奴隶制,因人被当做个人财产,如同商品一样可以买卖而得名。这是最初的奴隶形式,也是当今使用最少的形式。[來源請求]
债务奴役[编辑]
参见:包身工
债务奴役或包身工是当某人将自己作为贷款抵押时出现。[16]条款要求还债,而期限则可能没有给定。[16]债务奴役可能代代相传,孩子可能会要求为父母还债。[16]这是当今最盛行的奴隶形式。[8]债务奴役在南亚最为盛行。[17]
强迫劳动[编辑]
主条目:强迫劳动、童工和**隶
强迫劳动是违背某人意志,在暴力或其它惩罚的威胁下被迫劳动,并限制他们的自由。[8]人口贩卖是妇女儿童卖淫的主要来源[9],是强迫劳动增长最快的形式,[8]在泰国、柬埔寨、印度、巴西、墨西哥盛行,成为儿童商业性剥削的主流。[18]
词汇“强迫劳动”也可以指代所有奴役类型,甚至包括非常见的制度,如农奴、拉壮丁、刑罚苦役。
逼婚[编辑]
逼婚是指在促成婚姻的过程中违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许多情况下,逼婚和协商婚姻的界限不清,这是由于许多文化的社会标准提倡对尊长、亲属的盲目顺从;在这些文化环境中,用暴力、胁迫、威吓等方式让人“同意”嫁娶,服从社会压力和责任并非必要。彩礼和嫁妆在世界许多地方都是习俗,可以导致婚姻买卖的发生。 [19][20]逼婚依然在世界许多地方,如南亚、东亚、非洲等地广泛存在。逼婚也会在欧洲、美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移民社区出现。[21][22][23][24]在今天,婚姻拐卖依然出现在世界的许多地方,埃塞俄比亚全国69%的婚姻是拐来的。[25]
骗婚是利用婚姻来获得某种社会或法律好处(常常与移民身份有关)。虽然这些婚姻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欧盟有一种人口贩卖,为留学生或欧盟雇工(常常来自亚洲国家)供给新娘(常常来自前共产主义国家,现为欧盟成员国——特别是巴尔干地区国家)以便他们能留在欧洲。[26][27][28]
过早婚姻和逼婚都被国际劳工组织定义为现代奴役形式。[29]娃娃结婚率最高的国家是:尼日尔(75%),中非和乍得(68%),孟加拉(66%).[30]
历史[编辑]
早年[编辑]
有证据表明奴役起源早于成文记录,在许多文明中存在。[7] 下埃及地区约8000 BC的史前坟墓表明利比亚人曾经奴役过类似布希曼人的部落。大量的奴隶需要经济盈余和足够大的人口来繁衍。出于这些因素,只有到了11,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农业文明才能得以施行。[31]
在早先的已知记录中,奴隶制被当作是既定的制度。例如《汉谟拉比法典》(ca. 1760 BC)规定任何人如果帮助奴隶逃跑,或是收留他们都要被处死。[32]在《圣经》中,奴隶制也是既定的制度。[7]
奴隶制几乎在所有古代文明中都有出现,包括苏美尔、古埃及、古中国、阿卡德帝国、亚述、古印度、古希腊、罗马帝国、伊斯兰哈里发、希伯来王国、美洲前哥伦比亚文明等。[7]这些制度包括债务奴役、刑罚、战俘、弃儿、奴隶生奴隶等。[33]
古典时代[编辑]
古希腊/罗马[编辑]
参见:古希腊奴隶制度
古希腊对奴隶的记录可以追溯迈锡尼文明。很明显,古雅典拥有大量的奴隶人口,在公元前6-5世纪可能有80,000人;[34]有2/5到4/5的人口被奴役。[35]当罗马共和国扩张时奴役大量人口,从整个欧洲到地中海得到大量的供给。希腊、伊利里亚人、柏柏尔人、日耳曼人、不列颠人、色雷斯人、高卢人、犹太人、阿拉伯人都被奴役,不但被用作劳工,而且用作娱乐(如角斗士和**隶)。人口占少数的精英压迫奴隶,导致起义(见罗马奴隶起义);由斯巴达克斯领导的第三次奴隶起义是最著名,最激烈的起义。
共和国末期,奴隶成为罗马重要的经济支柱,成为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36]古罗马至少有25%的人口是奴隶。[37]根据某些学者的估算,意大利人口有超过35%是奴隶。[38]在罗马帝国时期,仅罗马一城就有400,000奴隶。[39]在罗马帝国走向衰败之际,环地中海区域约有1亿人口被奴役。[40]
古中国[编辑]
中国历史上是否经历过奴隶社会,一直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战国時代之前为奴隶制[41]。而无奴学派则认为,夏商周三代都不是奴隶社会[42]。
在中華民國成立后,中国最终从法律上明确消除了奴隶的存在。但實際上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的奴婢至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仍然存在。在香港,1922年當地部份人士組織反對蓄婢會,主張廢除傳統蓄婢制度。香港於1923年通過《家庭女役則例》,正式廢除蓄婢,婢女變成受薪僱用的女傭。
三代、先秦、秦朝时代,有官奴和私属之分。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庶人與軍人很可能成为奴隶,也有罪犯被贬为奴隶的,犯叛逆罪的,有時全家乃至全宗族要沦为官奴。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期,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漢代到隋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民要处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的話就不追究、部曲无罪的話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傭工,其地位低于良民,也是奴隶的一种。宋朝开始,因雇佣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宋代的一部份军人,也被視為賤民。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明朝初年,朱元璋曾颁布过改奴为良的法令,明中葉以後畜奴的风气又盛行起来,顾炎武说,“今吴仕宦之家,(奴)有至一二千人者。”[43]湖北麻城的梅、刘、田、李四家,“家僮不下三四千人。”[44]清初也實行投充法,至雍正年間正式廢止奴隸制。,但满洲風俗严分主奴,八旗之人都视为愛新覺羅家的家奴,皇帝是愛新覺羅家的主人,所以旗人大臣在面君时会自称奴才,如果是單純的漢人身份,只可以稱「臣」。如稱「奴才」將會被皇帝駁斥。乾隆帝還一度因為漢人官員仿效滿風,自稱「奴才」而大怒,敕命不分滿漢,凡上奏摺均稱「臣」。
中国古代的贱民制度不同于奴隶,乐户、匠户、仵作、牙人、娼妓甚至宋代的一部份军人,在法律上都是贱民,但是他们并不是奴隶。中國雖然沒有嚴格定義下的奴隸制度,但是受到類似奴隸制度而傷害之中國人不在少數。清雍正帝廢除賤民制度。
“胥靡”,是古代对一种奴隶的称呼。由于用绳索牵连着强迫劳动,故名。另外,汉代还用作刑徒的名称。如《汉书·楚元王传》中有“胥靡之。”颜师古注之曰:“联系使相随而服役之,故谓之胥靡,犹今役囚徒以锁联缀耳。”
朝鮮半島[编辑]
在朝鮮王朝,官員若被判了謀反罪,其家人會被充作官奴婢使用。這些官奴婢的地位非常低微,可以說相等於國家的賤民。也有私人擁有的私奴婢。不過,另一方面,國家亦為這些奴婢提供一個翻身的機會:若他們有幸可以考科舉雜科成為技術類官員如醫官、譯官、畫員等,或考武科成為軍官,可以除去賤民的資格,升為中人,而女性則當宮女後翻身,若得到國王寵幸有可能封為後宮嬪御,但歷史只有極少數例子,而且能成為正式宮女的賤民女子多為兩班賤妾所生的庶女,否則只能當上官婢,不屬於宮廷女官。另外若賤民女性嫁賤民男子,其夫若成為中人,自己亦可升為中人。
中世纪[编辑]
欧洲[编辑]
参见:农奴制
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大规模贩奴主要局限于南部和东部:拜占庭帝国和穆斯林世界是目的地,异教徒、中东欧(包括高加索和鞑靼)都是主要来源。北欧海盗、阿拉伯人、希腊人、拉特纳猶太人、犹太人等都参与贩奴。[45][46][47]在10世纪时,欧洲贩奴运动达到巅峰,之后的津芝叛乱抑制了在阿拉伯世界使用非洲黑奴。[48][49]
在天主教地盘里,中世界西班牙和葡萄牙不停地受到穆斯林世界的进攻。安达卢斯定期发动侵袭,扫荡伊比利亚天主教国家,掠夺财务和奴隶。例如,1189年对葡萄牙里斯本的袭击中,穆瓦希德王朝哈里发雅各布·阿·曼苏尔将3,000名妇女和儿童掠走,他在科尔多瓦的长官在1191年袭击葡萄牙锡尔维什,将3,000人抓为奴隶。[50]从11世纪到19世纪,北非巴巴里海盗从事“掠奴远征”,扫荡欧洲沿海城市,抓捕基督徒作为奴隶,卖到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等地。[51][52]
不列颠在罗马帝国之后依然保留奴隶制,中世纪威尔士的好人海威法案规范了奴隶制。当北欧海盗入侵后,奴隶制盛行,切斯特、布里斯托尔成为主要市场,[53][54]出售丹麦、莫西亚、威尔士在彼此边境相互扫荡得来的奴隶。在《末日审判》(1086)的时代,约有10%的英国人是奴隶。[55]中世纪早期,欧洲奴隶制盛行,以至于罗马天主教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布禁令——或者至少是禁止将基督徒奴隶卖到非基督徒地区,如科布伦茨会议(922), 伦敦会议(1102),阿尔马会议(1171)。[56] 1452年,教皇尼古拉斯五世发布教宗诏书Dum Diversas授权西班牙和葡萄牙国王将“穆斯林、异教徒、其它非信仰者”定为永久奴隶,将战俘奴隶合法化。[57]对奴隶制的肯定和延伸在他的1455年诏书Romanus Pontifex表露。然而,教皇保罗三世在1537年诏书Sublimus Dei中禁止将美洲土著当做奴隶。[58]多明尼加修道士来到西班牙驻地圣多明各时强烈抨击对当地人的奴役。他们与其他祭司一道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公正的,在西班牙国王治下是非法的、不忠的。[59]
拜占庭-奥斯曼战争和欧洲奥斯曼战争将大量奴隶掠入伊斯兰世界。[60]对此,奥斯曼帝国建立了亲兵,将数以千计的基督徒男孩带德夫希尔梅系统。他们待遇优厚,但是被认定是合法奴隶,不允许结婚。他们不再被买卖。帝国给予他们重要的行政和军事职位。这个系统开始于1365年;到了1826年有约135,000亲兵,系统随机废止。[61]在勒班陀战役后有12,000名基督徒船奴被捕,从奥斯曼舰队那里获得自由。[62]东欧受到了一系列鞑靼袭击,目标是掠夺物资和人员。[63]1474-1569年间,波兰-立陶宛记录了75次克里米亚鞑靼掠夺。[64]
法国卡洛林王朝乡村人口约有10–20%是奴隶。[65]在中世纪晚期,奴隶制在西欧逐渐消失。[66]在英国,贩奴于1102年废止,[67]但是从十七世纪到十九世纪早期,英国就积极从事暴利的大西洋贩奴运动。在斯堪的纳维亚,奴役在十四世纪中期被废止。[68]东欧奴隶制时间较长。波兰在十五世纪废奴;在立陶宛,奴隶制在1588年正式废止;他们被农奴制取代。在基辅罗斯和莫斯科公国,奴隶常常与农奴类似。
伊斯兰世界[编辑]
主条目:阿拉伯奴隶贸易
早期伊斯兰西苏丹国(今西非),包括加纳(750–1076)、马里(1235–1645)、塞古(1712–1861),和桑海(1275–1591),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被奴役。[69]
伊本·白图泰诉说自己曾多次被赠与或卖为奴隶。[70]十四世纪伟大的学者伊本·赫勒敦写道:“黑人国度的规矩是屈服于奴隶制,因为黑人根本没有人性和财产,与愚蠢的动物十分相似。”[71]奴隶在伊斯兰世界的边境被捕获或购买,运送到各大主要城市,在那里的奴隶市场被销售到各地。[72][73][74]在9-10世纪,黑奴可能构成下伊拉克至少一半的人口。[69]与此同时,该地很多奴隶从中亚和高加索地区运来。[69]很多奴隶在与中世界欧洲作战时从天主教国家掠来。
《一千零一夜》多次提及白奴。[75]
近代[编辑]
欧洲[编辑]
作家大卫·P·福赛思写到:“在1649年,3/4的莫斯科农民,或1300-1400万人是农奴,他们和奴隶的物质生活质量没有什么区别。大约另有150万人是正式奴隶,俄国奴隶服务俄国主人。”[76]奴隶制在俄国是主要制度,直到1723年彼得大帝将奴隶制改为农奴制。农业奴隶制在1679年早些时候正式改为农奴制。[77]俄国超过2300万农奴在1861年解放改革中获得自由。[78]国家所有的农奴在1866年被解放。[79]
直到十八世纪晚期,克里米亚可汗国(一个穆斯林鞑靼国)依然与奥斯曼帝国和中东维持着数量庞大的贩奴贸易,[63]在1500-1700年间从波兰-立陶宛和俄罗斯进口约200万奴隶。[80]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39–1945)纳粹德国奴役了约1200万人,包括他们不喜欢的和被占领国公民。[81]
非洲[编辑]
在北非阿尔及利亚的首都阿尔及尔,基督徒和欧洲人被抓捕,贩卖为奴隶。这最终导致1816年阿尔及尔炮轰战。[82][83]十九世纪索科托哈里发国近半数人口都是奴隶。[69]在约150年前,斯瓦希里-阿拉伯贩奴贸易达到了巅峰,例如,约20,000名奴隶从 马拉维湖畔的恩科塔科塔卖入基尔瓦。[84]马达加斯加半数人口都是奴隶。[69][85]
根据《非洲历史百科全书》:“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时估算,得出世界上奴隶人口最多,约为200万人,主要集中在索科托哈里发国。对奴隶劳工的使用量巨大,特别是在农业中。”[86][87]埃塞俄比亚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早期建立了废奴社会,当时奴隶约有200万人,总人口约有800-1600万人。[88]
1824年,休·克莱普腾认为卡诺一半的人口都是奴隶。[89] W. A. 范荷文写道:“德国医生 古斯塔夫·纳赫蒂加尔是目击证人,所有到达市场的奴隶,3/4死在路上 ... 约翰·斯科特·基泰尔(《非洲分区》,伦敦,1920)相信阿拉伯送往海边的奴隶中,每送一名奴隶,就有六名死在路上或是死于扫荡。戴维·利文斯通将数据推高到10:1。”[90]
最著名的奴隶贩子之一是东辛吉(班图)海岸的提图·提普,他是一名奴隶的孙子。prazeros 是沿赞比西河的奴隶贩子。赞比西河以北是瓦窑人和马夸人,他们也以贩奴为业。再往北就是尼亚姆韦齐奴隶贩子。[91]
亚洲[编辑]
在君士坦丁堡,约有1/5的人口是奴隶。[69]城市在十五世纪之后成为贩奴贸易的中心。到了1475年,大多数奴隶来自克里米亞鞑靼人对斯拉夫村庄的扫荡。[92]在1800-1909年间,约有200,000斯拉夫人——主要是切尔克斯人——被送人奥斯曼帝国。[93]直到1908年,女奴依然被卖往奥斯曼帝国。[94]被捕的俄罗斯和波斯奴隶被送往位于中亚中心的希瓦汗国奴隶市场。[95]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早期,布哈拉帝国乌兹别克国有约900,000名奴隶。[93]戴劳·P·凯撒写道:“1774年,哈萨克-吉尔吉斯部落俄罗斯德国定居点捕获了1573人,只有半数成功被赎。剩下的要么被杀,或是被奴役。”[96]
美洲[编辑]
中东[编辑]
今天[编辑]
雖然現代世界各國的刑法普遍有「使人為奴隸罪」或類似的條文,然而国际劳工组织2005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世界上仍有超过1230万人生活在奴隶狀況下。其形式大略有:
奴工
**
妨害自由罪及身心虐待的嚴重情形
非洲[编辑]
廢奴主義[编辑]
主条目:廢奴主義
在人類歷史中一直存在著各種的奴隶制度,在各時代中也有許多廢除奴隶制度或是釋放奴隶的運動。
希臘的斯多亞學派主張人類之間的情誼,及所有人類都是平等的,批評奴隶制度違反了自然律[97]。中國的王莽在西元九年短暫的禁止奴隶買賣,但未禁止奴隶制度[98][99]。1590年時丰臣秀吉也在日本禁止奴隶制度[100]。
经济[编辑]
经济学家试图用模型来解释奴隶制的出现与消失(及其变体如农奴制)。一个现象是当地主拥有大量土地但缺乏劳工时,如租金不高、工人要求高工资,奴隶制就变得十分诱人。现象反之亦然,地主必须花大价钱看守奴隶,还不如为竞争中苦不堪言的廉价工人开工资。[101] 因此,当人口增长时,奴隶制和农奴制在欧洲开始消失,而在土地丰富的美国和俄国却死灰复燃。[102]在著作《十字架上的时间》和《缺少认同与协约:美国奴隶制度的兴衰》中,罗伯特·福格尔认为奴隶制是一种有利可图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当大种植园生产的棉花在世界市场上颇受青睐时尤是。这使得南方的平均收入高于北方,但是大多数钱被花在购买奴隶和种植园上。
当劳动相对简单时奴隶制就更加盛行,因为督工简单,特别是大尺度种植简单作物时尤其如此。当任务复杂,检验业绩优劣更加困难时成本就变得更高。因此,奴隶制在大尺度生产作物,如糖和棉花时就更加富有效率,其生产方式是劳动密集型。这使得班组劳动制在大种植园上颇为盛行,劳工在类似工厂的环境下受到监视。每个班组成员的分工都是内部的、并不明确,他们只需模仿别人就可以劳动。劳工为棉花除草、并拔去多余的苗。随后的劳工开始翻土、松土。因此,班组劳动制和之后的早期工厂流水线十分类似。[103]
十八世纪的批评家认为奴隶制度会阻碍技术进步,因为所有要做的就是增加奴隶数量,而不是提升劳工的效率。因此,技术知识、希腊和随后的罗马学术不会得到应用,不会用来减轻劳动强度或是增加产量。[104]
亚当·斯密也做出类似的论断,认为自由劳工在经济上优于奴隶,并论道欧洲在中世纪时就废弃了奴隶制;但是当政教分离后,独立而强大的机构[105]使得自由、民主或共和难以废除奴隶制,因为很多立法或政治领袖是奴隶主,他们是不会不打自招的,因此当有中央集权的时,像有国王或教会做中央领袖时,奴隶更容易获得自由。[106]奥古斯特·孔德也做出了类似的论断,特别是在亚当·斯密的分权制上,或孔德的中世纪“精神与世俗的分离”与奴隶制的结束,以及斯密对过去和现在的奴隶主的批评。斯密在法律体系讲座上所说:“当国王要释放奴隶时,祭司同时也拥有着强大权力。但国王和祭司必须同时拥有强大权力。只要其中一方权力不足,奴隶制就会继续下去。”
但奴隶制依然是可观的投资项目,因为奴隶主只需要负担食宿和督工。这比为自由劳工付工资要便宜,因为自由劳工挣得比食宿多,此时奴隶的经济效益要高。当食宿和督工成本高于支付工资时,蓄奴就不再有利可图了,奴隶主就干脆释放奴隶。这样,奴隶制在督工价格低廉、支付工资较高的环境中十分诱人,在督工价格高昂、支付工资低廉的环境中遇到反感。[107]
自由劳工也会挣到补偿性工资差异,即做艰苦劳动时挣得多。然而,此时的食宿和督工成本并不会随之提高;因此,蓄奴的成本不会因劳动艰苦而相应提高。所以,在艰苦劳动上蓄奴比普通劳动上蓄奴更加诱人。由于劳动是否艰苦不是外部性的,奴隶是由奴隶所生而非奴隶主所生,因此这种负外部性导致奴隶在类似场合中出现滥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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