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字面意為一百個姓氏,引伸指一般平民,如「老百姓」、「平民百姓」。 古代百姓常用黔布(黑布)作為頭巾,故亦稱黔首,而又因著麻布衣裳,又稱布衣。百姓也稱為閭閻,出處為《史记·平准书》:「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中国古代以廿五家为一闾,而阎指里巷的大门。
平民是指普通市民、公民,如果在君主制下還可以稱臣民,指不是奴隸但沒有任何特權或官職的自由人。也不是古時的貴族或官員,都稱平民。 在軍事上,指的是非軍事人員,或者是非參與戰鬥的人員。 名稱[编辑]
庶民,又稱庶人,是東亞古代的社會階層。 中國[编辑]在周代封建制度下,指非貴族階層平民,與貴族有較明顯不同的權利義務甚至法律上的不同對待,例如《礼记·曲礼》記載「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西周時庶人與貴族之間的流動較少,至春秋時代,庶民因軍功昇貴族,貴族沒落成為庶民的情況日多;戰國時代時這種貴族庶人之分的秩序更被打破。此後「庶人」泛指没有官爵亦非賤民階級的平民,雖然政治經濟地位上有所不同,但庶人與有官爵者之間同是編戶齊民中的一分子,其法律上的差異就不像西周和春秋時代有這麼大的差異。 另見[编辑]...........
奴隶制為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奴隶視為是奴隶主的財產,可以買賣,且奴隶主可強迫奴隶工作[1],勞力活動須以奴隸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是罗马帝国,此外,古希臘、古埃及、古巴比伦、战国以前的中国,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国的殖民地都属于奴隶制。历史上,绝大多数国家和社会都曾经认可制度**隶制;在近代,奴隶制被所有国家废除,但是债奴、契约劳工、农奴、被俘家仆、被收养为奴的儿童、童兵、强迫婚姻依然广泛存在。[2]现在奴隶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是非法的,但估计世界上仍有二千七百万人是奴隶,[3][4]毛里塔尼亚是最后宣布废奴的行政地区(1981/2007),但是根据估算约有10%-20%的人口依然为奴。[5][6] 奴隶制的出现早于成文记录,在许多文明中广泛存在。[7]当今很多奴隶是债奴,主要分布在南亚,是由于债务缠身所致,很多甚至世代为奴。[8]人口贩卖主要是指代强迫妇女和儿童进入色情行业工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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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劳工,又称契约奴工、契约佣工,通常指年轻、非熟练工人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与雇主签订用工协议参与工作的劳动者。契约劳工的签订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雇主提供交通、食品、服装、住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1]。契约劳工一般男女不限,大多在21岁以下。
在十七世纪三十年代到美国革命期间,前往美洲殖民地的白人中约有1/2到2/3是契约劳工。[2]然而,虽然前往十三个殖民地的偶走移民有一半是契约劳工,但是他们曾经一度被非契约劳工人数所超过,或劳工的契约已经过期。此时,(用这种话来说)欧洲人做自由工资劳工更加普遍。[3]契约工人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弗吉尼亚州北部到新泽西州。其他殖民地的契约劳工人数则偏少。在1775年前,前往所有13个殖民地的欧洲移民总数约为500,000人,其中有55,000为非自愿囚犯。(另有300,000人为被奴役的非洲人。) 其中的450,000人是自愿的,汤姆林斯(Tomlins)估计约有48%的人签了契约。[4]约有75%的人年龄未满25岁。男子成年岁数为24岁(不是21岁);超过24岁的契约年限约为3年。[5]就随行的儿童而言,加里·纳什(Gary Nash)报道称:“很多劳工其实是移民英国人的侄子、侄女、表亲或朋友的孩子,后者到达美国后用劳动来支付旅途费用。”[6] 美国殖民地的农民、商人、店主发现招聘自由劳工十分困难,主要是因为潜在工人自己开垦农庄太容易了。[7]于是,常见的办法是从英国或德国招来年轻的工人,让他劳动数年来支付旅途所欠的债务。在契约期间,劳工不会得到现金酬劳,而是得到食宿与培训。契约文件指明劳工所需劳动的剩余年限,之后他们会得到自由。契约年限从一年到七年不等,通常是四年到五年。[8]在新英格兰南部有种契约劳工的变形,即控制美洲原著居民,使用当劳役偿债的剥削体制,这种体制出现在十七世纪末并持续到了美国革命时期。 并非所有欧洲劳工都是自愿前往的。记录中有几起案例涉及将拐卖人口送往美洲的记录,更精确地来说这是“白奴人贩子”行为。这些白奴常常与自愿签约的同事们一道成为契约劳工。众所周知的例子是彼得·威廉姆逊(Peter Williamson 1730–1799)。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施塔特(R. Hofstadter)指出:“虽然当局努力进行管控,检查他们的行为,但是在十八世纪这并不重要,美洲一小部分白人殖民地是用武力建立的,这毋庸置疑,并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被征集人员的谎言与误传所引诱过来的。”[9] 到达美洲殖民地的大多数白人移民是契约劳工,通常是来自英国和德国的年轻男女,年龄在21岁以下。通常,他们的父亲会与船长签约,船长不会向父亲要钱。[10]船长将会把契约劳工送往美洲殖民地,将合同卖给需要工人的人。在契约期满后,年轻人会得到一套衣服,被允许离开。很多人随即建立自己的农场,其他人则用新学到的技能谋生。[11][12][13]少数发家的人最终雇佣了自己的契约劳工。[14] 由于死亡率高居不下,很多劳工没能活到契约到期的那一刻。[8]在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早期,大量欧洲人(大多数来自不列颠群岛以外)以劳力移民的方式来到殖民地,这是一种更残忍的契约形式。[15] 契约劳工与契约学徒制不同。后者是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通常是孤儿或穷苦儿童。他们被法院控制,必须以学徒的身份劳动到某一特定年龄。两个最出名的契约学徒是本杰明·富兰克林,他背叛法律,从哥哥手下逃跑;还有安德鲁·约翰逊,后者成为美国总统。[16] 乔治·华盛顿使用过契约劳工;[17]1775年4月,他悬赏通缉两名逃逸的白人契约劳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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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七世纪末期起,新英格兰南部和长岛的部分地区,印第安人受到债务-奴工制度越来越多的剥削,后者设计用来控制并将印第安人纳入殖民主流文化进行同化,同时将他们归入大西洋市场经济当汇中。[39]在菲利普國王戰爭(1675–1676)后,该地区大多数印第安人被赶入保留地,或在殖民地城市的边缘生活。由于难以获取资源、失去土地、环境被殖民者改变,很多印第安人,特别是沿海部落,无法继续从事赖以为生的传统生产,不得不更多地依赖欧洲贸易产品 — 衣物、工具、火枪、酒精,最终食物。与印第安人打交道的商人常常欺行霸市,价格高的离谱,并且明知印第安人还不起,还给出借贷。最终,债务堆积如山,印第安人被债权人送上法庭。当他们无法用土地支付,或是用劳动支付时,就被掠走。印第安债务人成为殖民债权人的契约劳工,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印第安人的契约超过了十年或终生为奴(后者情况极少)。[40] 很多印第安人在一生中反复成为契约劳工,积累形成'契约系列'现象或多次短期债务奴工,期间有短暂的'自由'间隔时期。如果债权人死了,那么印第安仆人所欠的'时间'可以被出售或由子嗣继承。在十八世纪前半叶出现了印第安劳工贸易。儿童也成为契约劳工来还父母的债,常常从6-18岁(女孩)或21岁(男孩)。[來源請求] 评价有多少印第安人受到契约奴役有些困难,因为在殖民时期印第安人的确切人口数量不得而知。然而,历史学家约翰·塞恩斯伯里(Sainsbury)研究的文献称在十八世纪中叶,罗德岛约1/3的印第安人成为契约劳工,在白人家庭中服役。同样,麻省档案包含大量的请愿书,它们写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到六十年代,来自各个司法辖区的印第安部落,对契约系统的虐待进行抱怨,并抗议白人的高利贷。对此,相关法规最终出台以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殖民地军队也提供了许多印第安契约记录。在1704到1726年的服役记录显示约有参军印第安人中有2/3是契约劳工。从哪个1748-1760年的记录显示这一比率有所下降,但是当时参军人中依然有近1/3的美洲原著居民在白人主子下服役。在1746年乔治国王战争中,康州的一个团(总计有980人)中139人是印第安人。出发前,它们中几乎有一半与白人债权人签署了劳动合同。[41] 虽然很多印第安男子、妇女和儿童成为新英格兰家仆,但是很多成年男子进入长岛、罗德岛、科德角、玛撒葡萄园和楠塔基特岛、东康州沿海的捕鲸业。这些捕鲸契约劳工与普通契约合同有些不一样,并规定印第安人不但在白人家庭中当家仆,而是在捕鲸船或'时令'捕鲸季节期间充当水手(通常是11月到4月)。在大多数殖民期间,印第安契约劳工或深陷债务泥潭不能自拔的人成为早期捕鲸业的主要劳动力。他们也是革命时期和建国早期重要的劳动力,但是他们的人数逐渐变少,而行业却呈爆炸式增长,结果他们只占劳动力越来越小的一部分。[42]
在美洲,契约劳工从十七世纪二十年代出现,一直沿用到1917年。[45]其衰落的背后在经济历史上颇负争议。 负债人监狱废止后,有限责任出现了陷阱。契约劳工与船长签署合同,但当他们到达殖民地时,劳工拒绝劳动。移民援助社会开始增加游说力度,要求对契约劳工市场进行监管,为强制执行契约增加了难度。由于执行契约的力度被削弱,对契约劳工的需求也降低了。然而,当契约劳动消失前,依然有很多负债人监狱在运行,很多规范措施也在实施当中。[46] 对比十九世纪欧洲人均收入的增长和旅途费用可以解释契约劳动的消失。在1668年,从英国到殖民地的费用大约是英国人均收入的51%,到了1841年,比例降低到了20%-30%。[47]这种相对收入更进一步地表现在欧洲劳工存款的增加,意味着欧洲移民可以付得起旅途费用。由于不需要运输资本,契约劳工人数变少,供给降低了。[48][49] 就替代劳工而言,雇主的选择从契约劳工转移到了奴隶或雇工上面。在许多地方,非洲奴隶成为无技能劳工的廉价选择,并最终成为技能劳工的选择,之前由契约劳工担任的岗位最终被奴隶们担任。[50]雇工的生产力也很高,因为雇主可以随便解雇他们。相对而言,解雇契约劳工意味着重大损失。[51]这两种情况都意味着对契约劳工需求的降低。除此之外,相对于非洲奴隶来说,欧洲契约劳工可以更容易地溜掉,混入人群后难以被捉住。 白人契约劳工的衰落也与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早期人们态度的改变有关。在十八世纪时,刑事制裁适用所有工人,但逐渐取消,使得契约劳工成为唯一受到刑事制裁的成年工人(除了水手以外,他们的合同受到刑事制裁,直到二十世纪为止)。这些对契约劳工的刑事制裁在美国持续到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此时对欧洲劳工的待遇与工资雇工一样(然而,这一改变不适用于有色人种)。这种待遇上的改变有几种因素,例如在北方奴隶制受到攻击,美国独立战争的影响,以及各州选举权使得工人拥有了政治力量等。之前,刑事制裁适用于所有自由劳工,在十九世纪成为将普通劳工转变为“合同奴隶”的方式。[52] 劳工市场动态[编辑]在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殖民地出口工业大幅增长,自然人口增长和移民无法满足对劳工的需求。结果,契约劳工的成本大幅增加。例如,在切萨皮克湾,契约劳工的成本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飙升了60%左右。[53]价格的增加并没有刺激欧洲劳工移民的积极性,因为当契约在港口出售时对他们的影响并不大。结果,提供契约的公司收到价格的干扰,无法充分满足需求。有些市场参与者为了刺激劳工积极性,会根据移民生产力来适当缩短契约时间。[54]有的美国公司会用支付小额工资或缩短契约时间来刺激劳工积极性。[55] 契约劳工不断上升的成本和缺乏弹性的供给迫使美国生产方选择了另一种劳工形式。奴隶相对来说更加便宜,供给丰富,这不受奴隶意愿的限制。另外,奴隶贩子直接受到价格机制的刺激,乐意扩大“生产”(以扫荡掳掠的形式),因此供给是相对弹性的。奴隶制度能更好地满足劳工需求,而在殖民地需要大量的非技能劳工(例如,加勒比的种植园)。然而,契约劳工依然在殖民地盛行,后者需要技能型劳工(训练奴隶的成本比雇佣有技能的契约劳工更贵)。阿里森·史密斯和阿伯特·E·史密斯对伦敦港口的分析显示早在十七世纪六十年代,契约移民的目的地就开始从西印度转向新英格兰了,[56]这支持了契约劳动因劳动市场动态的变化而在一些地区出现了衰落。 移民可支付性[编辑]移民的可支付性也降低了将契约作为财务支柱的依赖。大卫·格兰森对可支付性的分析显示在十八世纪从英国到美国移民成本从人均收入的50%降低到不到10%。[需要解释]这归功于欧洲世纪收入的增加(十八世纪经济增增的结果)和运输成本的大幅度降低。[57] 创新对运输成本有强大的影响,显著地降低了成本,削弱了对契约的需求。对于移民来说,铁路使得许多非港口城市成为更便宜的目的地。蒸汽机船虽然不一定比帆船更加便宜,但是使得跨洋旅途变得更加容易、舒适,吸引了许多高收入阶级(当然,他们不需要什么契约啦)加入移民行列。[58] 英国海军对抗海盗的努力也降低了运输成本。更安全的航线意味着更少的船员(船只就不需要携带武器了),降低了保险费用(不用担心船只被海盗掠走)。 移民也从单身汉子转变为整个家庭。单身汉子离家后常常没有存款,而家庭则常常清算在欧洲的资产来支付移民。[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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